03.15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要承擔什麼後果?

勞動者進入一家用人單位之初,用人單位往往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雖是雙方相互考察的一個期限,但對用人單位來說,當然是希望試用期越長越好,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對試用期的時間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如果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律規定是什麼後果?

按照法律規定,對於勞動合同在3個月以上的才能約定試用期,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以下情況下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一,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第二,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第三,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那麼,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約定試用期,會出現什麼後果?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了的,用人單位應當以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什麼意思呢,就是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出了法律規定,首先應當改正,如果履行的期限還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只要改正就可,但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時間,那麼超出的履行期限就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按照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舉個例子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1年,那麼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應當是不超過2個月,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且3個月的試用期全部履行完了。這時,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按照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標準支付1個月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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