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是否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的80%?

勞動合同法是否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的80%?

勞動合同法是否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的80%?

如果說試用期工資6000元每個月,轉正之後是8000元每個月,那是不是該公司就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中加入試用期條款。根據勞動合同簽訂的年限不同,試用期的期限也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的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是怎麼規定的呢?勞動合同法第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三個標準。其中,不能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一個必須符合的標準,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另外兩個標準,一個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一個是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是可以選擇的。也就是說,只要試用期工資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或者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中的一個就可以了。

現在來看網友的提問。轉正之後8000元,試用期是6000元,那麼試用期工資低於約定工資的80%,既6400元(8000*80%=6400)。但是還要看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是不是超過6400元。如果沒有超過的話,試用期工資的規定仍然是合法的。如果本單位相同崗位其他人的工資都超過了6400元,那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至於最低工資,6000元的試用期工資肯定是超過最低工資的。最新(本文寫於2019年1月20日)各地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上海2420元。顯然,並不違反試用期工資要超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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