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目前,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仍然存在。某些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而且約定最長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3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對於試用期,還有幾點需要注意: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閱讀更多 上海維權張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