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維權必知之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對勞動維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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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的概念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具體到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分配中,“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指以下幾個方面: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指出,“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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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的運用

2.1對於“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事項,勞動者無需特意準備證據,只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證據進行質疑、否認等即可。當然,如果勞動者有確鑿的證據可以證明自己該方面的主張,也可以予以舉證。

2.2對於“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事項,勞動者需要提供初步證據,來證明存在基本事實。勞動者舉證證明存在基本事實後,舉證責任即轉移至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其掌握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比如,實踐中最為常見勞動爭議事項之一的加班費糾紛問題,勞動者僅需證明存在基本加班事實,比如領導安排加班的郵件、經理要求加班的微信等,勞動者提供了該類存在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基本事實證明資料後,對於具體加班時間(考勤記錄等)的舉證責任即轉移至企業方,企業方拒絕舉證或無法充分證明具體加班時間的,則通常仲裁和法院會以勞動者主張的加班時間來核算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加班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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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律師,中國科學院碩士,資深人事法務管理專家,為上百家企業提供過人事法務管理諮詢服務,曾擔任人力資源總監、管理諮詢項目總監多年,近20年人力資源管理及人事法務管理工作從業經歷,尤其擅長將勞動法與企業管理進行融合、貫通,以給企業提供的建議和方案專業、高效著稱。

曲律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從事過多年企業法務和人事法務出版編輯,在非訴業務方面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尤律師,從事過新聞和法律編輯工作多年,對勞動法及人事法務管理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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