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是否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隨著數字技術和網絡傳播技術的飛速發展,涉及網絡著作權的各種糾紛也日益增多,其中因網絡媒體轉載傳統媒體新聞稿件而引發的著作權案件屢見不鮮。根據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很多網站是沒有采訪權的,而網站又要追求流量,因此如果傳統媒體無法有序地向網絡媒體轉型,就意味著多年形成的對於社會問題進行深度報道的新聞傳統漸漸被網絡稀釋,責任感和使命感也會隨之慢慢退去。一向注重原創內容的傳統媒體是網絡轉載最大的受害者,被侵權的困境令很多傳統媒體人,既氣憤又深感困惑。

新聞報道是否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王京接受四川電視臺記者採訪

新聞報道是否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以及如何進行保護,在業界一直存在爭議。這一爭議很大程度源於《著作權法》五條的規定,該條款將“時事新聞”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外。《著作權法》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對於何為時事新聞,《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五條對此有所論及,該條款中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著作權法之所以不對單純事實消息提供保護,其根本原因在於,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事實。“時事新聞作為一種事實,是不為著作權法所調整的”。因此,著作權法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作者通過獲得對時事新聞的著作權法保護,而客觀上獲得對事實本身的壟斷。“按照著作權法的原理,不能因為第一個人報道了某一客觀事實,他人就不能再去報道”。通常情況下,如果一則新聞僅用最為簡明的語言記錄了該新聞事實的各構成要素(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因他人對這一事實的記錄必然也會採用基本相同的表達,故此時應認定其屬於單純事實消息。原因在於,“簡單的語言表達很容易與被描述的事實發生‘混合’。正如‘思想’與‘表達’發生混合時,‘表達’不能受到保護一樣,當‘事實’與‘表達’發生混合時,‘表達’也不能受到保護。”

新聞報道是否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封面

2006年8月公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了八種“合理使用”的情形,規定“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這兩種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2015年4月,國家版權局發佈《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規定,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來源;報刊單位互轉已刊登作品,適用法定許可原則,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互聯網媒體不適用此規定;網絡轉載他人作品,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通知》對《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時事新聞”進行了界定,該“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但是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等作品均不屬於單純事實消息,互聯網媒體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一些大型、正規的網絡媒體(如新浪、搜狐、網易、騰訊等)在與傳統媒體合作時,都建立了內容授權機制,每年會支付一定的費用給傳統媒體。但是一些中小網站和移動互聯網,不經授權、無償使用的情況卻很常見。儘管也有人不斷呼籲要重視內容版權,但對於許多傳統媒體而言,通過網絡轉載可以提高其知名度,同時也為自身轉載他人信息提供了便利條件,因此對網絡侵權持容忍和縱容的態度。調查數據顯示,1/3的媒體單位出於提升自身影響力的考慮,樂意被轉載;只有不到1/3的媒體單位對於無償網絡轉載無法容忍;還有一部分媒體單位雖無法容忍侵權行為,但也不會進行維權。

新聞報道是否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王京在首屆李白故里文化旅遊節開幕式現場採訪

在新聞報道中,所報道的內容到底是誰的原創,是誰的貢獻問題,其實很難一條一條理清楚。互聯網時代的事情要用互聯網時代的辦法去解決。有人建議應當加強數據庫的建設,信息上網之後就構成一個數據庫,原創的問題很容易被識別出來。因此,網絡轉載版權秩序亟待規範:保護版權,尊重創作;建立新聞版權立法推動,明確著作權保護細則;網絡管理部門、版權管理部門加強對版權保護力度,進一步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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