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飛:淺談新著作權法對音樂產業的影響

郭春飛:淺談新著作權法對音樂產業的影響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案已於2020年11月11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作為一名從事音樂著作權法律實踐二十多年的知識產權律師,一直密切關注修法進展,也親身參與了一些問題的討論,在此藉助研習新著作權法的機會,梳理並展望新法將會對音樂產業產生的影響,與各位讀者切磋。

一、新法對廣播權進行了擴張,網絡直播、網站定時傳播、實時轉播落入廣播權的保護範圍


新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廣播權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有線”的技術手段

,這就涵蓋了所有的“非交互式傳播”行為,包括涉網的非交互性傳播,因此網絡直播中主播現場演唱或播放背景音樂、網站定時傳播、實時轉播演唱會、電視綜藝節目的行為都將納入到廣播權保護範圍,改變了原來司法實踐適用“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兜底條款規範通過有線方式、非交互式傳播音樂的局面。


二、電臺、電視臺通過網站定時傳播、實時轉播和網絡直播使用已發表的音樂作品適用法定許可,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規定了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音樂作品法定許可的制度。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第四十四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新法刪除了第四十四條,保留第四十三條(對應新法第四十六條),即不再對播放已出版錄音製品和播放其他已發表作品進行區分,播放已出版的錄音製品,音樂作品著作權人不再享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特殊例外,相當於對音樂作品權利人的權利做了進一步的限制。從立法政策來看,對權利人廣播權的限制是為了在不影響作者發表權和權利人經濟利益的情況下,促進作品通過廣播在更大範圍的傳播,因此音樂作品權利人需要注意上述變化。筆者認為,新著作權法施行後,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網站定時傳播、實時轉播和網絡直播使用已發表的音樂作品,無需經權利人同意,但要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要注意,此處的網站定時傳播、實時轉播和網絡直播的主體僅限於廣播組織,不包括第三方。


對於音樂作品法定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負責,新法施行後,音著協的活動會增加此項內容,此點在文章最後討論。


三、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音樂作品權利人對使用音樂作品的短視頻、遊戲畫面、綜藝節目、音樂電視(MV)等其他視聽作品的後續傳播享有二次獲酬權


新法引入了“視聽作品”的概念,將“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和其他視聽作品”,同時新法第十七條增加了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視聽作品,涵蓋了短視頻、體育賽事節目、遊戲畫面、綜藝節目、音樂電視(MV)等非電影、電視劇視聽作品,同時還包括產業發展帶來的對音樂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如音樂噴泉。值得注意的是,該款還明確了

對權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聽作品,音樂作品權利人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此處獲得報酬的權利應理解為包括視聽作品在後續傳播過程中的使用行為。這彌補了現行法第十五條的不足,克服了現行規定的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被視聽作品著作權吸收,如果在初始授權制作合同中作者沒有與製作者約定回收傳播過程中的收益,則無法就後續傳播主張任何權利的困境,影音同步的授權不能涵蓋傳播過程中對音樂作品使用應獲得的收益,新法補足了音樂權利人對視聽作品後續傳播應得到的利益。


此處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誰是付酬主體,是視聽作品製作者還是使用者?從法律規定看不明確,目前也無配套法規或司法解釋,但筆者認為應是兩者共同的義務,音樂權利人可以選擇。舉例來講,數字平臺提供大量第三方用戶製作的音樂短視頻,遊戲動態畫面,綜藝節目時,除了需要獲得製作人的許可,還需向視頻中使用的音樂作品權利人支付報酬,除非製作者與音樂權利人在製作合同中對此已有約定。又如,卡拉OK歌廳使用的大量音樂電視(MV),唱片公司製作時如果沒有涵蓋KTV使用用途,則音樂作品權利人有權就KTV使用行為收取報酬。


新法賦予作者二次獲酬權還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視聽作品與錄像製品的界限不清帶來的問題。


新法在引入視聽作品的同時,依然保留了錄像製品的概念。錄像製作者享有的是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與出版者、表演者、廣播組織者、錄音製作者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對於這類主體的投入是否具有獨創性,判斷作品的標準是獨創性的高低還是有無?實踐中一直爭論不休。現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無論是短視頻還是MV,如果被認定為錄像製品,使用者(平臺方/KTV經營者)需要同時獲得視頻製作者和音樂作品權利人的授權並支付報酬,如果被認定為視聽作品,則只需獲得視頻製作者授權即可。現行法未規定詞曲作者對使用視聽作品有二次獲酬權,音樂作品權利人難以從屬於作品的視頻後續傳播獲得收入。新法可以彌補這點,新法賦予了作者二次獲酬權,這樣即使視頻內容定性為作品,音樂作品權利人也有權收取報酬,雖然獲酬權和許可權兩者權利基礎不同,但聊勝於無,音樂人的訴求無非是得到其應有的收益。


四、新法賦予了錄音權利人對公開播放和表演錄音製品的獲酬權,擴大了唱片公司的權利


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將錄音製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數字和網絡時代的到來使得錄音權利人依賴的傳統唱片市場收入極度萎縮,錄音製作者無法通過複製權、發行權獲得收益,經過唱片業權利人十餘年的呼籲,新法終於賦予了錄音製作者對公開播放和表演使用錄音行為的獲酬權,擴大了唱片製作者的收入來源,對於唱片從業者無疑值得歡呼。


筆者早年在國際唱片業協會工作,對錄音從業者有所瞭解,一直認為錄製音樂的過程是創作的過程,製作者的技術手段和水平、對藝術的品味和經驗充分體現了獨創性,錄音製品應該按錄音作品予以保護。但我國著作權法採用大陸法系的“作者權”體系,錄音製作者屬於傳播者,錄音製作者權屬於鄰接權,製作者權只有複製、發行、出租和信息網絡傳播四項權利,保護水平遠遠低於作品權利人享有的十三項財產權利。新法為製作者增加的兩項獲酬權,實為缺位補失,被戲稱為“奢侈品”。


新法對廣播權擴張後包括了有線技術傳播手段,故錄音製作者就廣播行為的獲酬範圍也就隨之擴大到有線和無線方式的傳播和廣播,具體使用場景例如: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電臺播放錄音製品、網絡直播過程中播放背景音樂。


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行為,解讀為機械錶演/播放錄音製品,包括使用錄放設備公開播送錄有表演的唱片、錄音帶、錄像帶,如賓館、飯店、商店、歌舞廳為顧客播放音樂、歌舞表演、演唱會使用音樂伴奏等,現行法只有音樂作品權利人享有表演權,新法實施後錄音製作者同時有權收取報酬。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對廣播使用音樂作品的行為適用法定許可制度,此點在前面第一個問題已有介紹,但新法規定的廣播使用錄音製品支付報酬不屬於法定許可,權利人享有的是獲酬權,沒有許可權基礎。由於權利基礎不同,直接影響收費實踐,包括收費的法律依據、收費主體和報酬標準的制定與執行,這離不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在下一個問題談及。


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活動範圍將極大擴展,收費來源不斷增加


中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著協”或“MCSC”)是管理音樂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過去的十多年裡,MCSC一直在開展廣播權的法定許可收費工作和對數字平臺使用音樂的授權。新法對廣播權的擴張、對其他視聽作品使用音樂賦予權利人的二次獲酬權都將成為MCSC新的收費領域。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或“CAVCA”)是管理音像節目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過去受唱片公司權利種類的制約,主要活動僅限於收取卡拉OK使用MV的版權費,新法賦予了錄音權利人對廣播和表演使用錄音製品的獲酬權,而該兩項權利屬於權利人難以行使的權利,通過集體管理統一行使最適合,故音集協活動範圍將急劇擴大,會員數量會激增。至於收費標準、收取方式,需要等待著作權法實施細則或集體管理條例配套修正才能明朗。


需要提及的是,新法第八條增加了第二款,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準進行了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法彌補了現行法的空白,對於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主要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與歐美國家上百年的著作權集體制度相比,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還處於初級階段,集體管理組織在一個有效的版權制度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成熟程度是判斷一個國家著作權保護水平的重要指標,隨著新技術的發展,著作權集體管理一定會覆蓋更多的創新產業,權利人參與程度也會越來越高。

六、凝聚全球音樂產業力量,共促中國音樂產業的繁榮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歷時十年,歷經坎坷,直到2020年8月中旬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時,各方對修法的思路和具體規則的修改依然爭議很大,音樂人、專家學者等各方展開充分公開的討論,以期通過制度設計的進一步合理化和體系化,使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則少一些漏洞和矛盾。令人鼓舞的是,新法提高了音樂產業權利人的法律地位,這與立法部門積極傾聽音樂產業的意見以及各方的努力密不可分。

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為了給錄音權利人爭取廣播和表演的獲酬權,CAVCA數次組織會員唱片公司和專家學者座談,討論賦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時利用媒體積極傳遞訴求。此外,由我牽頭組建的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原名:北京市影視娛樂法學會)音樂產業法律專委會2020年8月8日剛成立,成立後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通過專委會委員提出音樂產業對修法的建議,而此時距離第二次審議稿向公眾徵求意見的截至期9月30日僅有一個多月。在有限的時間內,環球音樂版權集團以其在北京成立的全資音樂版權管理公司的名義提出了修法意見,通過音樂產業法律專委會向人大提交。可喜的是,新法採納了環球音樂版權的建議,在第十二條第二款“作者”後面加了“等著作權人”這五個字,貌似幾個字的改動,但在著作權法中明確了除音樂作者本人之外其權利所有者或代理者的合法地位,這對於如環球音樂版權這樣的全球性的音樂版權代理公司而言意義非凡,也著實推動了中國音樂版權環境的發展。


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權法將正式實施,相信在新法的護佑下,音樂產業上下游會更加團結,凝聚力量,中國音樂產業的新一輪繁榮必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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