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分開申請,真的只是成本高的問題嗎?

一般商標申請都是由文字+圖形組成的,複雜一點的由文字+圖形+英文組成,對於這種組合商標,申請人通常會選擇組合申請。

認為商標組合申請,只需要交一次申請費就可以,而且用起來還方便。實際應用中真的是這樣嗎?

商標組合申請有沒有潛在風險?

組合商標申請被駁回的幾率更高一些,申請商標由於圖形近似被駁回,而文字部分本來可以通過的,卻因為組合商標帶有圖形被駁回,導致商標整體不通過。商標駁回,國家是不退費的,這時候要麼放棄,相當於錢白花了,要麼就按照國家流程做商標複審,而商標複審的費用是註冊的好幾倍!

由此看來,組合商標申請不僅不能為你節省申請成本,還會帶來被駁回的風險。一旦被駁回,損失的不僅僅是申請費用,還有其它潛在成本和風險。

1、

風險問題

因為國家審查商標時,不同元素是分開檢索的,其中任何一項不通過,整體都是下不來的,所以申請組合商標相對來講,駁回風險比較高,很容易出現駁回,特別加圖形的商標,商標都是人為審查,因為文字的話還好把握,

但是圖形的話,影響判斷的因素太多,可以這樣說,針對同一件圖形商標,不同的人審查結果可能會完全相反。

2、

時間問題

任何人註冊商標,都希望快速拿證,但是萬一因為組合商標裡面的一項不通過被駁回了,即使做複審可以爭取下來,但是複審流程也需要時間,會比正常流程多出一倍的時間。

3、

使用問題

申請組合商標,後期使用會被限制,只能同比例放大縮小,需要和提交註冊時的商標標樣一致,不能刪減或改變排版佈局,也不能摘取裡面的一部分單獨使用,否則屬於商標不規範使用。

4、

費用問題

申請組合商標,後期如果想單獨使用其中某一部分或改變樣式,只要與提交註冊的商標標樣不一致,都需要再重新遞交申請,花費會更多,分開單獨申請就不一樣了,註冊下來,可以根據自身使用情況自由組合,表面上多了兩個申請費用,實際使用中會發現分開申請比組合申請更划算。

寫到這裡,想申請商標的老闆是不是心裡更清晰了,關於知識產權保護,沒有白花的錢,好多公司申請完商標以後,又申請了版權保護,要知道,版權保護可比商標保護的功能更強大。

1、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更長

著作權登記成功後,有效期根據申請人主體資格不同,有效期限也不同。

自然人:作者有生之年+死亡後50年,並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企業單位法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截止於作品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2、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更廣

在我國登記的著作權在其他締約國也是受到保護的。但由於版權具有地域性,各國雖然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等具體內容則由各國自己決定。

所以申請完商標後,再進行版權保護是非常有必要的。


商標分開申請,真的只是成本高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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