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揭曉】
法官:因a系金融系犯罪犯罪,對其“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應當根據其是否主動退贓,主動消除犯罪對社會的影響來判斷。因此,本院宣判:對a不予減刑
【分析】
除了懲罰犯罪,刑法還有預防犯罪的目的。預防罪犯再次犯罪和預防社會其他人犯罪。假釋a的前提是a真心悔過,假釋後不再犯罪。而a積極表現是為了出去享福,絲毫沒有後悔犯罪,對社會仍有危險。社會其他人看到a被假釋,可能會紛紛效仿,更不利於社會穩定。
———————新的篇章——————
【情景再現】
a: 哎呀,費時幾個月,終於完成了!整整11幅繪畫佳作!
b公司:哎呀,真不錯!我們公司想根據你的畫做幾個雕像,要不要考慮授權給我們?保證價格高昂!
a:嗯,我正有此意,成交
(兩個月後,雕像擺放在了xx景區)
a:嘖嘖嘖,這雕像真不賴,嘿嘿,我的繪畫設計也有很大的功勞
a:!!!為什麼沒有給我署名?還大言不慚地說“雕像由b公司製作”,提都不提我一下,我要告他們!
(a與b公司的官司正轟轟烈烈地上演著)
水利局:哈哈哈嚯嚯嚯,有了這份旅遊手冊,我省的GDP肯定上升一大截,我這就趕緊把它發行出去
注:該水利局是xx景區的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
(法院最終判決,b公司慘敗)
a:哼哼,你趕緊把我的名字標在雕塑旁邊
b公司:抱歉,之前是我們的疏忽,這就按法院說的辦
a:這還差不多
c:帥哥,聽你的口音是外地人吧,來旅遊的?看看這本旅遊手冊吧
a:我是本地人,不過看看也行(說不定那雕像就在上面,我豈不就是出名了)。找到了,看來是給雕塑拍了照片啊,拍的不錯
a:什麼!為什麼這張照片的介紹上也沒我的事?看來還得打一場官司
法官: 你們因何事提起訴訟?
a:他們未經我允許,擅自給雕像拍照,用來營利。那雕像是我的繪畫作品的再創作作品(演繹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使用它不得侵犯原著作權人我的利益!
水利局:但為了使著作權受到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22條對著作權做出了限制。景區本就是公共場所,所以那雕像也具有公益性質,我沒有侵犯你的著作權
a:那你就侵犯了我的署名權。你們只標註了b公司的名字,卻沒有標明演繹作品的原著作人的名字,給我帶來了損失
水利局:我給雕塑的作者b公司署名了,還需要給你署名嗎?況且當時我可不知道你是原著作權人
a:你不知道是你的事,為什麼不去調查一下?我也算作者,不管怎樣都要署上我的名字,否則就是侵犯了我的署名權
【相關法條】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其中第(十)項規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提問】
你們覺得水利局應該署上a的名字嗎?
溫馨提示:法律可不只是背法條,考的就是你對法律的理解和對具體事實的變通
(本文由真實案例改編,其中人物心理是為了娛樂而寫,請勿當真。答案下期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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