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知識產權犯罪典型案例

01

汪某等三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經營甲公司期間,指使公司員工餘某訂購假冒乙公司註冊商標的包裝袋,並租賃黃某經營的丙公司倉庫,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乙公司許可和授權,將無品牌標識的大包裝工業蠟由黃某安排員工分裝改包成25公斤裝印有乙公司註冊商標標識的小包裝工業蠟,銷往上海、江蘇、廣東等多家公司,銷售金額共計100萬餘元。公安機關在丙公司倉庫內查獲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業蠟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業蠟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貨值11萬餘元。


判決結果


2019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判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十萬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八千元;判處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五千元;判處丙公司罰金二萬元。


評析意見


乙公司是美國工業巨頭,連續兩屆參展進博會。此案辦理中,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堅持對內外資企業訴訟地位、訴訟權利、法律保護一視同仁,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將平等保護貫穿辦案始終,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進博會順利舉辦提供堅實後盾。一方面發揮檢察主導作用,在審查逮捕階段發現被告人汪某不僅銷售假冒工業蠟,且將上述工業蠟分裝改包成印有假冒註冊商標的包裝、涉嫌假冒註冊商標後,及時建議偵查人員調整偵查方向,並開展逮捕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堅守客觀公正立場;另一方面,深挖犯罪全鏈條,追捕遺漏同案犯餘某、黃某,並追加認定丙公司的單位犯罪行為,獲得法院判決認可。


02

周某某等四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賃外省某絲綿廠廠房,僱傭人員生產假冒“恆源祥”“富安娜”等註冊商標且屬偽劣產品的蠶絲被,並對外銷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為工廠經營負責人,具體負責聯絡購入生產所用原材料及聯繫銷售產品,其妻張某甲、妻妹張某乙、其連襟沈某分別負責生產管理、採購原材料及打包裝運侵權產品等環節。


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過上述製假工廠生產、銷售各類假冒“恆源祥”“富安娜”註冊商標的蠶絲被3012條,銷售金額逾十八萬元。公安人員查獲待銷售的假冒“恆源祥”“富安娜”註冊商標蠶絲被2000條,價值十二萬元,以及大量假冒偽造的“恆源祥”“富安娜”商標標識、合格證、外包裝手提袋等。


判決結果


201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張某甲、沈某、張某乙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至二萬元不等。


評析意見


恆源祥集團和富安娜傢俱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均為全國知名家紡企業,恆源祥集團更是一傢俱有90餘年歷史的中華老字號企業及中國奧委會合作夥伴,兩家公司均注重品牌經營,在消費者心目中享有較高美譽度。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關聯案件中發現,被告人銷售的假冒“恆源祥”商標蠶絲被均來源於外省某地,遂要求公安機關開展調查,挖掘上游生產環節犯罪,最終鎖定發貨方周某某及其製假工廠,從源頭阻斷犯罪,瓦解非法產業鏈。同時,檢察機關全面細緻審查案件,發現該工廠系家族企業、多人參與生產銷售,遂結合各行為人主觀惡性、所處地位作用等,準確判斷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對參與購進原材料、組織管理生產和物流發貨等關鍵環節的張某甲、張某乙、沈某依法予以追訴,獲法院判決認可。


03

於某某、賈某某、乙公司

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掌握了汽車天窗相關技術信息用於生產經營,並以設置分級管理制度、簽訂保密條款等措施對技術信息進行保密。經鑑定,該公司汽車天窗機械組等相關信息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2014年3月,甲公司原高級產品工程師於某某離職後,受被告人賈某某經營的乙公司聘用,負責全景天窗研發工作。於某某違反保密約定,將甲公司技術信息披露並用於乙公司相關天窗產品研發。賈某某明知於某某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技術秘密,仍將相關數據資料用於乙公司產品研發及生產銷售。後賈某某、於某某又以共同發明人身份,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經鑑定,乙公司的部分汽車天窗產品、相關專利及計算機內部分電子數據,與甲公司技術信息實質相同或具有同一性,公司銷售相關產品淨利潤1298餘萬元。


判決結果


2018年11月16日,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對於某某以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2019年7月18日,對乙公司、賈某某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加起訴。2020年1月19日,法院作出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乙公司罰金四百萬元,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於某某、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至三十五萬元不等。


評析意見


本案系一起汽車行業“零口供”侵犯商業秘密案,針對侵權行為人到案後始終否認犯罪事實,檢察官根據“接觸+相似”的認定思路,將行為人在原公司的系統數據、在乙公司電腦內數據與原公司技術信息進行比對,準確查明犯罪事實。此外,對在使用相關技術信息時未盡相應注意義務的乙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加起訴,為因員工流動等造成商業秘密洩露這一企業經營中知識產權保護痛點,提供了新的保護思路。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準確認定單位責任、對企業主管慎用羈押強制措施,在嚴懲犯罪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儘量減少司法活動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切實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對同類案件辦理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04

乙公司、汪某某、楊某某

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


甲公司依法經營計算機軟硬件,其開發“A醫藥軟件”並具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被告人汪某某、楊某某原系甲公司員工,離職後二人共同設立被告單位乙公司,汪某某作為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管理及軟件開發,楊某某負責銷售。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未經甲公司許可,汪某某對“A醫藥軟件”源代碼進行復制、修改,製作成“B醫藥軟件”,楊某某對說明書進行復制、修改,形成“B醫藥軟件”產品簡介及說明書,後對外銷售該軟件,非法經營數額400萬餘元。經鑑定,兩款軟件存在實質性相似。


判決結果


2018年12月10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乙公司罰金一百五十萬元;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乙公司及汪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意見


本案涉及醫藥管理計算機軟件作品的相似性認定問題,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軟件相似性鑑定意見存在異議。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在充分閱卷和認真聽取被告人辯解、辯護人意見的基礎上,圍繞案件爭議焦點,與偵查人員、鑑定人多次溝通研究,從檢材獲取合法性、樣本程序著作權基礎、鑑定程序規範性等方面逐一核實論證,為本案證明“實質性相似”構築堅實證明體系。同時,申請鑑定人出庭闡釋,有力駁斥辯方從軟件源代碼技術層面發起的抗辯,取得良好指控效果。


05

陳某等八人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陳某受境外人員委託,在國內招募被告人林某、賴某等7人,組建QQ聊天群,更新維護盜版影視資源網站。陳某負責發佈任務,並給群內其他成員發放報酬;林某負責招募人員、培訓督促成員完成任務、統計工作量等;賴某等6人負責從人人影視、愛奇藝等網站將影視片源下載至遠程服務器,再上傳至雲轉碼服務器,在雲轉碼服務器上實現切片、轉碼、增加廣告及水印、生成鏈接等功能,最後將轉碼生成的鏈接複製粘貼至相關盜版影視資源網站。陳某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影視作品2400餘部,收到“野草”匯入的運營費用逾一千餘萬元,各被告人從中獲利50萬至1.8萬餘元不等。至案發,由上述被告人參與更新維護的網站內固定保全到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風雲》《瘋狂外星人》等八部2019年春節檔電影。


判決結果


2019年11月20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陳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


評析意見


本案由境內外人員相互勾結,租用大容量服務器,形成線下製作源頭、線上傳播網絡的完整盜版產業鏈。該團伙更新維護的盜版影視資源網站,大量使用藏匿於境外的服務器,是一起組織分工嚴密、作案手法隱蔽、危害性質嚴重的新型網絡侵犯著作權案。本案涉侵權影視作品多達2萬餘部,著作權人分佈世界各地,且涉及《流浪地球》《廉政風雲》等春節檔熱映電影,嚴重損害我國影視行業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此外,本案專業技術問題複雜,關於犯罪手段的司法鑑定意見系核心證據,為直觀展示犯罪手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申請鑑定人出庭,並使用多媒體手段真實還原犯罪過程,有力指控犯罪,取得良好庭審效果。


06

王某、顧某某、甕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顧某某、甕某在被害單位甲公司任職期間,三人預謀,由甕某竊取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四人鬥地主》手機遊戲軟件源代碼,修改成新遊戲用於日後經營新公司。2016年12月,王某成立乙公司,後三人陸續離職經營乙公司,並將甕某對《四人鬥地主》遊戲進行修改後形成的《77鬥地主》遊戲在多個平臺上線運營,由用戶充值使用。至案發,累計充值金額80餘萬元。經鑑定,上述《77鬥地主》遊戲與《四人鬥地主》遊戲服務器端文件相似度為97.16%,客戶端文件相似度為89.75%,構成實質性相似。


判決結果


2019年6月6日,法院作出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對王某、顧某某、甕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評析意見


本案系一起股東、高管、技術人員在職期間從公司竊取遊戲源代碼,離職後將源代碼稍作修改,包裝為新遊戲上線運營、非法牟利的案件。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在查明事實、準確定性、檢察監督等方面的做法具有典型意義。公安機關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數據是手段行為,而未經著作權人甲公司許可複製發行其計算機軟件非法牟利是目的行為,在相同量刑檔次下,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量刑,準確把握本案定性,更好地保障被侵權公司合法權益。此外,檢察機關還向第三方平臺公司制發《檢察建議書》,要求對侵權遊戲軟件做下架處理,平臺公司及時下架了侵權遊戲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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