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戶死亡村裡收回土地,整戶是按戶口本算還是按土地證上算?後出生土地證上沒名咋辦?

友誼常在56653733


要想回答這個問題,就首先要了解我國的土地制度。我們國家現有土地實行三權分離的原則。即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承包人,而土地的經營權則有承包人自己或委託他人經營。

而現有的承包制度是村集體與農戶簽定的。也就是以戶為單位。土地證是以戶人口為準。但是由於合同簽訂時間久遠。一些人戶,土地合同和土地證上的人都沒有了。那村裡是否有權收回土地呢?那得看情況。如果這戶口上的人死完了。且這戶人又沒有繼承人(子孫後代)。那麼村集體肯定要收回土地。還有就是,雖然這戶口上的人死完了,只要有子孫後代,他們都可以依法繼承土地承包權。本次的土地普查確權就會把這種事搞清楚。

關於後出生土地證上沒有名字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土地承包權可繼承。沒有名又有啥關係呢!

一句話,只要有合法繼承人,村集體無權收回土地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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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理解你這個問題,一家四口人,有三口人,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分了土地,還有一口人沒有分的土地對吧。

土地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戶整戶死亡村集體可以收回土地。

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在《土地承包關係穩定長久不變的意見》中答記者時說,土地關係是農村的最基本生產關係,以土地制度為核心的基本經營制度,是黨在農村的政策基石,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堅持土地家庭承包經營並保持承包關係,穩定不變為解決吃飯問題奠定了制度基礎,也為保持農村長期穩定奠定製度基礎。

土地是咱農民吃飯最基本出路,雖然家裡剩這個人沒有分的土地,但他可以是這份土地的繼承者,村集體是不會收回土地的,因為土地法明確說整戶死亡。二輪土地到期後,在延包原包,不打亂重分的基礎上,在延長30年不變,少分或沒有分的土地的農民,在大穩定,小調整或以流轉進城打工農民土地來耕種。

所以土地證是沒有這個人的名字也是沒有關係的。不影響他續承家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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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這個問題我應該是能回答,因為我這幾天受村委會所聘搞土地確權,多少也學了幾點,整戶死亡指的是二輪土地承包時,合同書上人口欄記錄的人口數;後出生的人口咋辦?後出生指的是二輪土地承包時未趕上,當地規定分地時出生的人,這部分人土地確權後在村三分之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意下,可以有償承包集體收回死亡絕戶和收回的荒片地中取得,也可以參與在流轉的土地中,以合作社或家庭農場的股份中,獲得股權和分紅權,還可以靠自由擇業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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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土地,農村吵的不可開交。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前,每年土地調整爭嘴吵架,撥地的不想撥,得地的一定要。後來政策改為“生不加,死不減”穩定了十幾年。在這十幾年承包期間發生很大的變化,失地的農民得到徵地補償後,現在又想分地。沒有徵地的農戶不同意了,好,你既然想得地,也把錢平均分,再來分地。目前國家政策規定不許土地打亂重分是對。所以沒地的人,不要糾結於農村的土地。其實,種地效益並不高。引導一小部份人分流到城市務工道路,解決土地不穩定帶來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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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承包地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整戶死亡的土地是不是可以收回,是否按照戶口記載人口收回,也都有一套嚴格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一、承包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收回?

收回承包的土地主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情況下,承包期內發包方也就是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在承包期內,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五條中有明確規定,關注的可以上網搜一下具體法條。

一般情況下不得收回,前提是一般情況下,而特殊情況下是什麼呢?如下:

(1)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全家外出打工、年老體衰等原因,荒蕪承包經營的土地現象還是比較普遍,這種情形,雖然在土地承包法中沒有明確涉及,但《土地法》三十七條就做了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對於連續兩年閒置不用,造成土地荒蕪的,村委會應當終止合同,收回承包的土地。

(2)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1998年第2輪土地承包後,村內的人員發生了變動,部分承包戶遷移他處。這種情況下,只要是舉家全部牽走,而且遷入設區的市,同時全家轉為非農戶口,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三個要素全部齊備,村委會可以收回原該戶承包土地。

(3)當承包方發生“絕戶”的情況下,村可收回原承包的土地。作為家庭承包,是以家庭這一單位為基礎發生的承包關係。又因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一般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的因素。所以當該戶無人的時候,原承包的土地村組織當然可以收回。

(4)已婚的婦女,在婆家(或者叫婚入地)居住並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址承包的土地可以收回。需要注意的是,已婚婦女如果承包了兩份土地,不管是婚出地,還是婚入地,都可以根據個人自願,選擇退回哪塊土地。

(5)承包人自願交回的。這個就是相對簡單了,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紛爭,也還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二、整戶死亡的,原承包地如何收回?

在第一個問題中已經涉及到整戶死亡問題,即“絕戶”的承包地村委會收回的情形,現在再具體根據提問人的問題分析下。

現行的承包地確權政策和國務院剛剛發佈的承包到期以後在延包30年的規定非常明確的一點,繼續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即使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書》記載的家庭承包人口與戶籍登記人口不一致,在實際操作中仍然以戶籍人口為準,確定家庭承包關係。

通俗點說,承包方家庭人口去世一人,戶籍登記上如果註銷一人,其原承包地還是這個家庭的,承包地面積不減少;反之,一樣。

再解答明白點,承包方土地確權證書上記載如果是家庭人口三人,就是這個家庭承包了村集體三個人的土地,假如該戶戶籍新增一人,就是這個家庭四個人承包了原來三個人分的承包地;然後假設原三個人去世,但只要這個戶口上的人沒有整戶消亡,這新增加的一個人就還可以繼續承包原三人的承包地。

綜上,承包土地被收回是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而承包地確權登記時記載的承包地的人數和畝數,是以該戶家庭為單位發生的,並不以該戶人口的增減發生變動,除非該戶整戶(戶籍登記的人員)“絕戶”。否則,村委會是無權收回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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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政策性很強,牽涉到許多法律法規方面的界定;不能簡單處理。


一、農戶若出現整戶死亡的情況,必須視不同情況而定;若該農戶的確沒有繼承人,則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可由村裡收回;若有繼承人(農村情況較複雜,也許他有兄弟姐妹、有繼父母、養父母等),則必須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屬於農民的合法個人財產。

二、這裡所指的“整戶”,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我國人口管理的實踐上,都應以公安機關依法登記的戶籍證明(戶口本)為據;因為,由於眾多的原因有些後出生的人口不一定也登記在該農戶承包土地證上;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戶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三、在土地承包經營後岀生,而又沒有在其家庭承包經營土地證上登記的人員,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並不影響他(她)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因為我國實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不是某個人。可是,根據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農戶應及時將新岀生的家庭成員,持出生證和戶口本到發證機關辦理土地證補登記手續,以確保其合法權益。


根據國家現行的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將確保延續性、穩定性,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長期不變;死不減少,生不增加。農村基層幹部在處理這類事件時,一定要慎之又慎,依法辦事,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深居簡出的老陳


建議每村每組土地30年到期,重新分配土地,按先有人口,戶口遷出,死亡的都不應得到口糧田,再丈量后土地承包30年,有村民流轉,二次承包有很部分人沒有土地,現在三次承包也不重新分配,到近六十歲都拿不到田,有的農民一輩子打工有那麼順風順水,打不了工,回家種上幾畝地也能過日子,這樣就是麻煩的,好處多得狠。


老喬16


1、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的,這個整戶消亡應該是含新增人口,戶成員新生兒或因法定事由新增人口(結婚遷入等)。也就是說原戶成員全部死亡,且沒有法定新增人口才叫整戶消亡。

2、因土地承包不可繼承,因為分戶(一戶分兩個農村土地承包戶)出去的子女是另一個土地承包戶他們不可繼承消亡父母戶的土地。

3、農村土地承包戶的戶與戶口沒有必然聯繫,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為一戶。


盡心於人


是按照當是分包土地得時候!土地證上的數量徵收!當時土地合同期是三十年!國家要求凡事農村戶口有地得必須登記


鹽山殘疾家庭小夥


咱國土地承包按戶為單位,以前都是寫一位家長名子,但大家都承認地是屬全家人的。父毋去世還有兒、兒媳、孫、孫媳丶重孫、重孫媳。。。。。只要國家政策不變,能一直承包下去。證上無名可以添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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