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寫的小說或創作完成的作品,工作單位能主張著作權嗎?

一、從一條網友的提問說起

員工寫的小說或創作完成的作品,工作單位能主張著作權嗎?

網友的提問

二、“誰創作、誰享有”是確定版權歸屬的基本原則

娘子關電廠能不能主張版權的前提是:娘子關電廠自身是否享有該作品的版權。一般來說,版權歸屬於創作者,即誰創作、誰享有。

三、在職期間完成的作品,單位並不一定享有版權。

在一般原則的基礎上,我國著作權法同時也規定了幾種例外情形,如委託作品,職務作品等,這兩種情形都可以通過合同自由約定版權的歸屬,即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突破“誰創作、誰享有”的原則。

職務作品是指員工為完成本職工作或單位交辦的工作而產生的作品。職務作品在創作過程中,考慮到工作單位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等物質技術材料。所以,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職務作品版權歸屬時,適當的考慮工作單位。但並不是所有在職創作完成的作品均屬於職務作品,對於那些不是為完成本職工作或單位交辦工作,或沒有利用單位任何物質資料等條件創作完成的作品,即便是在職期間創作,也不是職務作品,著作權也當然不歸屬單位。

四、在明確約定職務作品歸單位,或單位對職務作品的完成提供了主要物質技術資料幫助的情況下,版權才歸屬單位。

若單位對作品的完成提供了主要的物質技術資料,且該物質技術資料在作品創作中起著實質性的貢獻的情況下,或有單位和員工就著作權歸屬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工作單位才有可能以“著作權法中的職務作品”為由,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並行使該權利。因此,上述問題中,娘子關電廠能否對《三體》享有版權,取決於各方對版權的歸屬是否有約定,或娘子關電廠能否舉證證明其在該作品的創作過程中提供過實質性幫助。否則,僅僅因為劉慈欣曾經在娘子關電廠工作,娘子關電廠是很難主張該作品的版權的。歡迎私信交流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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