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写的小说或创作完成的作品,工作单位能主张著作权吗?

一、从一条网友的提问说起

员工写的小说或创作完成的作品,工作单位能主张著作权吗?

网友的提问

二、“谁创作、谁享有”是确定版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娘子关电厂能不能主张版权的前提是:娘子关电厂自身是否享有该作品的版权。一般来说,版权归属于创作者,即谁创作、谁享有。

三、在职期间完成的作品,单位并不一定享有版权。

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我国著作权法同时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如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这两种情形都可以通过合同自由约定版权的归属,即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突破“谁创作、谁享有”的原则。

职务作品是指员工为完成本职工作或单位交办的工作而产生的作品。职务作品在创作过程中,考虑到工作单位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等物质技术材料。所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版权归属时,适当的考虑工作单位。但并不是所有在职创作完成的作品均属于职务作品,对于那些不是为完成本职工作或单位交办工作,或没有利用单位任何物质资料等条件创作完成的作品,即便是在职期间创作,也不是职务作品,著作权也当然不归属单位。

四、在明确约定职务作品归单位,或单位对职务作品的完成提供了主要物质技术资料帮助的情况下,版权才归属单位。

若单位对作品的完成提供了主要的物质技术资料,且该物质技术资料在作品创作中起着实质性的贡献的情况下,或有单位和员工就著作权归属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工作单位才有可能以“著作权法中的职务作品”为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并行使该权利。因此,上述问题中,娘子关电厂能否对《三体》享有版权,取决于各方对版权的归属是否有约定,或娘子关电厂能否举证证明其在该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提供过实质性帮助。否则,仅仅因为刘慈欣曾经在娘子关电厂工作,娘子关电厂是很难主张该作品的版权的。欢迎私信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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