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上海自貿區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上海自貿區成立以來,浦東法院審結了一大批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案件。現從中精選涉及圖書出版業、網絡出版業、電影業、視頻業、遊戲業、賽事直播業等六個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的15起典型案件,反映出浦東法院處理文化創意產業新類型、疑難複雜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一 圖書出版業


01 對小說相同人物形象使用行為的法律調整


在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新華先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號】中,浦東法院認為: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往往只是作品情節展開的媒介和作者敘述故事的工具,離開作品情節的人物名稱與關係,因其過於簡單,一般不能獲得充分而獨特的描述,難以作為表達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人物形象已經在讀者群體中與作品之間建立起了較為穩定的聯繫,具備了不同於著作權客體的指代和識別功能,利用這些要素創作新的作品,完全可以藉助其市場號召力提高新作的聲譽,並由此增強競爭優勢。判斷新作品創作時對原作人物形象的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要考慮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的目的、原作的性質、使用對原作市場的潛在影響等因素,一方面應充分尊重原作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創作和評論的自由。該案入選2017年度中國十大版權熱點案件、2019年度中國十大娛樂法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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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思想表達區分理論在文學作品著作權侵權判定中的適用


在原告劉三田與被告周梅森等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2017)滬0115民初84551號】中,浦東法院認為:小說、影視作品大多數來源於現實生活,不同的人創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節、場景等均屬正常。同時為鼓勵作品的創作,還應允許合理的借鑑。在作品著作權侵權判定時,先要判斷權利人主張的元素是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還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同時要剔除屬於公有領域的表達和表達方式有限的表達。在過濾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之後,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就要看兩部作品的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係以及場景等方面的表達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在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比對中,對結構、人物等的分析往往與情節相互交織。只有當作品的結構、人物等通過故事情節的設計、發展,按照一定的順序前後銜接並貫穿起來,形成足夠具體的、個性化的表達後,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作品結構是否相似可從作品的主題、情節組成內容、情節發展順序以及情節層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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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網絡出版業


03 未經許可在瀏覽器內提供小說轉碼閱讀構成侵權


在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神馬移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09號】中,浦東法院認為:瀏覽器內提供小說轉碼閱讀的性質,是屬於直接提供作品還是提供搜索鏈接服務,可以通過勘驗鏈接的方式加以判斷。如鏈接指向的第三方網址不能夠正常打開,而同時瀏覽器內的小說仍能正常閱讀,則證明小說並非實時轉碼,瀏覽器獨立於第三方網站向網絡用戶提供內容,系直接提供小說。該案入選2017年度中國版權行業十大熱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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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對作品“轉碼”後的存儲與提供構成著作權侵權


在北京易查無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某侵犯著作權罪案【(2015)浦刑(知)初字第12號】中,浦東法院認為:轉碼技術是隨著移動閱讀逐漸普及產生的一項技術,本案是移動閱讀網站不當使用轉碼技術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案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堅持技術中立的同時,要結合技術事實釐清有關技術是否超越法律範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網頁轉碼過程涉及對網頁中作品的“複製”。如轉碼後的網頁在傳輸給手機用戶後,臨時存儲在內存或硬盤中的內容即被自動刪除,則該“臨時複製”過程屬於轉碼技術的必要組成部分,且沒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不屬於侵犯他人複製權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如實施轉碼技術超出了上述必要的過程,則會構成著作權侵權。該案入選2017年度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上海法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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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電影業


05 動畫形象著作權和電影名稱的保護


在原告迪士尼企業公司與被告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96號】中,浦東法院認為:簡單的設計思路作為思想不應被壟斷,應當允許合理的參考與借鑑。但是,當多重的設計組合充分展示出擬人化的獨有特徵後,這種設計的組合不再屬於不受保護的思想,而進入獨創性表達的範疇。在認定電影是否屬於知名商品時,要考慮電影作為商品的特殊性,不應過分強調宣傳的持續時間或放映的持續時間等因素,而應當考察電影投入市場前後的宣傳情況、所獲得的票房成績、相關公眾的評價以及是否具有持續的影響力等因素。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電影,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該案入選2017年度上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度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2017年度上海版權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度中國版權行業十大熱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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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電影名稱正當性使用的司法判定


在原告動視出版公司與被告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6)滬0115民初29964號】中,浦東法院認為:文學藝術創作鼓勵自由表達。電影名稱通常短小精煉,是對電影內容的高度概括,公眾有利用相同的名稱創作不同電影作品的自由。即使電影名稱被註冊為商標,也不能阻止他人正當使用與其相同的電影名稱,否則將造成不合理的壟斷。但文學創作的自由也有邊界,不正當地使用他人作品名稱仍可能構成侵權。網絡遊戲與影視劇雖處於不同領域,但在消費對象上有極大的重合。有一定影響的網絡遊戲名稱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該案入選2018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件、2018年度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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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仿冒外國企業字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在原告米高梅電影公司等與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業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7)滬0115民初85362號】中,浦東法院認為:境外企業的中英文字號及其簡稱,通過在國內的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具備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產生識別經營主體的商業標識意義,可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他人在後擅自使用境外企業上述中英文字號及其簡稱,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在後使用者和在先企業之間發生市場主體上的混淆,引人誤認為是境外企業商品或者與境外企業存在特定聯繫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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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視頻業


08視頻聚合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中訴前行為保全的適用


在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申請上海千杉網絡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訴前行為保全一案【(2018)滬0115行保1號】中,浦東法院認為:視頻聚合軟件系通過抓取第三方服務器中的視頻內容,為用戶提供多來源、集合性視頻服務的產品。如視頻聚合軟件在鏈接播放來源於第三方的視頻內容時,採取技術手段,繞開片前廣告,則侵害了第三方合法的經營模式,不當取得了競爭優勢,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為全國首例視頻聚合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禁令案,入選2018年度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2018年度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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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遊戲業


09

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作為類電影作品保護的判斷


在原告上海壯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碩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號】中,浦東法院認為: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整體畫面的創作過程與攝製電影的創作方法相類似,其中游戲策劃、素材設計等創作人員的功能與電影創作過程中的導演、編劇、美工、音樂、服裝設計等類似,編程過程則相當於電影的拍攝;表現形式相類似,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活動畫面組成。故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的整體畫面可以視為類電影作品進行保護。對這類組成元素極多的集合性作品,在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準上,應堅持整體比對原則,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來判斷整體畫面的相似度。該案入選2017年度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2017年度上海版權十大典型案件、2015-2016年度中國版權行業十大熱點案例、2017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獲全國法院系統2017年度優秀案例分析暨“促公正•法官夢”第四屆全國青年法官優秀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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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網絡遊戲獨創性表達範圍及實質性相似的判定


在原告暴雪娛樂有限公司等與被告廣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7)滬0115民初77945號】中,浦東法院認為:射擊類網絡遊戲的動態畫面可以作為類電影作品保護。網絡遊戲畫面的呈現大致分為五個層次:第一層是遊戲立項階段的遊戲類型定位。第二層是圍繞遊戲類型定位的規則設計。第三層為遊戲資源的核心部分製作。具體可分為三部分:一是地圖行進路線設計;二是人物初始數值策劃;三是用戶界面整體佈局。第四層是資源串聯及功能調試。第五層是遊戲資源的進一步細化製作。位於第一層和第二層的遊戲類型及圍繞遊戲類型的基礎規則,顯然屬於思想範疇,不應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位於第五層的遊戲場景外觀造型、人物和武器裝備的美術形象、用戶界面的佈局用色及背景音頻等,當然屬於表達的範疇,可整體保護也可基於具體作品類型對各要素分別保護。關鍵在於判斷第三層和第四層的內容究竟屬於思想還是表達的範疇。而所謂“換皮遊戲”,其本質就是在全面改變第五層的遊戲外部美術造型的基礎上,對第三層和第四層的內容進行抄襲,從而最大限度地簡化最耗費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的核心遊戲資源製作及功能調試階段,直接實現遊戲的邏輯自洽。上述第三層和第四層設計架構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範疇,應當結合該類遊戲的特點和玩家體驗綜合判斷。遊戲的設計要素,大部分存在於第三層的設計中,並且在第四層的資源串聯裡與遊戲規則相融合。遊戲規則通過以遊戲設計要素為內核的遊戲資源製作得以外在呈現,這種外在呈現即表達。射擊類網絡遊戲中,遊戲地圖的行進路線、地圖進出口的設計、人物的類型、技能和武器組合等整體構成了對第一人稱視角射擊遊戲規則的具體表達。如上述要素構成實質性相似,則侵害了射擊類網絡遊戲整體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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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網絡遊戲“外掛”訴前行為保全申請的司法審查


在重慶騰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申請諶某某訴前行為保全一案【(2019)滬0115行保1號】中,浦東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審查涉知識產權的訴前行為保全時,應綜合考量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採取保全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顯著失衡以及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涉案遊戲系國內首款基於位置定位的AR探索類手遊,被申請人提供的虛擬定位插件通過改變涉案遊戲正常運行的生態環境,導致其以地理位置為核心的功能玩法難以實現,破壞了遊戲的公平性,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涉案遊戲因虛擬定位插件問題遭受遊戲玩家投訴和差評,如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會給申請人利益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同時,申請人行為保全申請指向明確、範圍適當,並已提供擔保,不會造成當事人間利益顯著失衡且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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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形態網絡遊戲“私服”複製發行的認定


在謝某某、趙某某侵犯著作權罪案【(2017)滬0115刑初4433號】中,浦東法院認為:網絡遊戲可以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受著作權刑事法律保護。網絡遊戲軟件包括客戶端程序和服務器端程序,通過客戶端和服務器端雙向對接進行數據傳輸從而實現運營。行為人通過向用戶提供權利人客戶端程序的下載,在用戶登錄權利人遊戲客戶端程序後,採取技術手段改變數據傳輸路徑並指向私自架設的遊戲服務器端程序,從而取代合法運營服務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複製發行”行為,因此而非法獲取的利益,應當全部認定為行為人的非法經營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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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卡牌遊戲規則的作品定性和侵權判定


在原告杭州遊卡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常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7)滬0115民初27056號】中,浦東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保護的是對思想的表達。簡單純粹的遊戲規則作為思想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其通過特定方式呈現出來的具體表達,則有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遊戲規則在具體文字表達上存在一定的創作空間,不同主體撰寫的遊戲規則可以反映個性化特徵,體現於用詞的選擇、語句的排列、描寫的潤色等。對遊戲規則的說明,符合獨創性要求的,可視為遊戲說明書,作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涉案卡牌遊戲包括基本牌、錦囊牌、裝備牌、武將牌等類型的卡牌。該卡牌遊戲對錦囊、裝備、武將技能、戰功系統的名稱設計和內容描述,包括對武將的角色選取和特徵歸納等均體現了創作者對三國故事抽象化的解讀和個性化的編排,特別是在遊戲聯動中的體系化設計使得各類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密切結合的有機整體。涉案遊戲各類卡牌對錦囊、裝備、武將及其技能、戰功系統的描述雖然散落在各張卡牌中,不像普通說明書那樣以一篇連貫的文章展現在讀者面前,但這並不影響前述散落的描述在整體上作為類似遊戲說明書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剝離作為思想的概括性玩法,過濾公有領域素材之後,對原被告卡牌遊戲規則說明進行比較,兩者文字內容高度雷同,可以認定構成實質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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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賽事直播業


14電子競技網絡遊戲賽事直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保護


在原告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號】中,浦東法院認為:電子競技網絡遊戲產業是一個蘊含巨大商業前景的新興市場,相關賽事的轉播是賽事組織者創造商業機會、獲得商業利益的重要內容。電子競技網絡遊戲的開發商、運營商等相關主體可以自己組織相關的賽事活動,也可以授權他人負責承辦。通過舉辦電子競技遊戲賽事,許可他人對遊戲比賽進行視頻轉播等,可以提高遊戲本身及其開發商、運營商、比賽承辦商、比賽轉播商等相關主體的知名度、影響力,上述主體通過投放廣告、擴大網站流量、進行轉授權等途徑可以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未經授權的市場主體擅自轉播相關比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電子競技網絡遊戲直播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可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依法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該案入選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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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足球賽事直播節目作為類電影作品保護的司法判定


在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7)滬0115民初88829號】中,浦東法院認為:足球賽事直播節目作為連續畫面的一種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其判斷標準是獨創性的有無而非獨創性的高低,將獨創性的高低作為判斷連續畫面是否構成作品的標準並無法律依據且給權利的保護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著作權法對於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應當是最低限度的。一般而言,作品只要是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就滿足了這種最低限度獨創性的要求。涉案足球賽事節目通過機位的設置、鏡頭的捕捉、切換和銜接、慢動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體現了創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對連續畫面的選擇、編輯和處理,彰顯了節目製作過程中的人格因素,符合獨創性的要求。同時,直播的足球賽事節目始終處於可複製的狀態,涉案節目的“隨攝隨播”符合“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的固定性要件。故涉案足球賽事直播節目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類電影作品。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網絡方式直播足球賽事節目侵害了“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此外,足球賽事直播節目屬於《著作權法》已做窮盡性規定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應再提供附加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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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琛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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