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圖生成軟件緣何構成侵權?

中國知識產權報

“多謝小麗支持,今天成交1000元!”“感謝老公轉來的生日紅包520元!”很多人會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這樣的微信轉賬截圖,殊不知,這些截圖有可能是假的,是通過特定軟件製作而成。不僅如此,此類軟件還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下稱南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在該案中,南山法院對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訴深圳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網絡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系列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及涉案9款應用軟件中提供了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完全相同或僅有細微差別的圖案,侵犯了其對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圖標、微信紅包詳情頁、微信紅包氣泡、微信圖標等系列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且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原告經濟損失等共計75萬元。目前,該系列案件判決已生效。

據瞭解,這是全國首例認定開發、運營虛假微信截圖生成軟件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對於應用軟件設計元素作品認定的難點問題以及互聯網企業經營模式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新型問題提供瞭解決範式。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產業發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翟業虎看來,如今微信與人們生活日益密切,其不再是一款簡單的聊天工具,已逐漸成為商務溝通和談判的重要工具,而此類虛假微信截圖生成軟件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有可能成為網絡“黑灰”產業用來詐騙的工具,亟待進行規範。

在該案中,某網絡公司開發運營了“微信對話生成器”“微信截圖”等9款手機應用軟件,並在其運營的網站上提供具備上述相同功能的網頁版截圖製作工具。用戶使用這些軟件和工具,可任意生成與微信應用界面完全相同的紅包、轉賬、錢包、對話、朋友資料等截圖,而該公司則向用戶收取一定的費用。騰訊認為,這些手機應用軟件和網頁版截圖製作工具所生成截圖的界面設計、圖標、表情等內容,均與微信應用中在先創作和使用的相關元素、作品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極易誤導用戶,涉嫌侵犯了騰訊就這些作品享有的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多項權利。據此,騰訊分多起案件將該公司起訴至南山法院。

庭審中,某網絡公司辯稱,被訴侵權軟件是圖片編輯軟件,原告的微信軟件是即時通訊工具,兩者業務既不相同,也不構成競爭關係。同時,被訴侵權軟件是一種多元化的圖片製作工具,公眾使用該工具修改及編輯涵蓋原告元素的圖片,不能據此認定某網絡公司構成侵權。此外,市場上的同類軟件較多,某網絡公司經營規模小,即便構成侵權,也獲利較少,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等。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圖標等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某網絡公司侵犯了騰訊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暗藏法律風險

此案的爭議焦點是,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圖標、微信紅包詳情頁、微信紅包氣泡、微信圖標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某網絡公司是否侵犯了騰訊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對此,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圖案在顏色與線條的搭配、比例,圖形與文字的排列組合等方面均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某網絡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騰訊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微信本身構成軟件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在業界沒有爭議,但與微信相關的一些圖案,比如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圖標、微信紅包氣泡、微信圖標等圖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之前業界關注的較少。”翟業虎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有觀點認為這些圖案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行業內可以隨意使用這些圖案,殊不知,這些圖案只要能達到獨創性要求,就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擅自使用這些圖案,就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此外,南山法院還認為,某網絡公司作為軟件的開發、運營者,利用了原告享有的競爭優勢和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費者提供了虛假截圖的製作、生成工具,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性。同時,某網絡公司利用騰訊已經擁有的廣大用戶群體和已經建立的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通過提供損害騰訊、消費者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虛假截圖生成工具而獲利的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案涉及微信這一流行即時通訊工具,可能影響到每一位微信用戶,因此,該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和相關判決應當引起足夠關注。此類軟件除暗藏著作權侵權隱患,其暗藏的其他法律風險也不容忽視。”翟業虎表示,微信用戶基於自己使用微信各項功能和功能頁面截屏的經驗,極大可能相信編輯生產的微信截圖是真實的,進而被誤導或是被欺騙。對於騰訊來說,真實、誠信的微信生態系統是其核心價值,而此類軟件會直接衝擊微信以熟人、真實社交為依託的運營基礎,降低用戶對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壞微信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同時,對於用戶來說,他們可能因為錯誤相信截圖的真實性,進而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更不容忽視的是,此類軟件很有可能被“黑灰”產業鏈上的人員用來進行詐騙。“因此,法院禁止此類軟件,可以說為網絡‘黑灰’產業鏈治理提供了知識產權解決方案。”翟業虎表示。(本報記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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