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知識,你瞭解多少?

著作權,在我國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版權知識,你瞭解多少?

著作權和商標權,專利權有什麼不同?

(1)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供人們欣賞、適用的作品,保護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觀點的表現形式,不保護思想、情感和觀點等內容本身;商標權保護的是用於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務標記;專利權保護的是發明創造。屬於思想/觀點內容範圍,保護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2)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兩部主題相同的作品,只要這些作品具有獨創性;商標法不會保護在同一種或同一類商品上的兩個相同的商標;專利法不保護主題內容相同的兩個發明創造。

(3)權利產生方式不同:著作權是自動生成的,創造完成就自動享有版權;商標權和專利權都必須依法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後授予合法申請人。

(4)權利內容不同:

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方面;商標權內容包括專用權、禁止權、標示權、許可權、轉讓權等;專利權包括實施許可權、標示權、轉讓權等內容。

(5)權利保護期限不同: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權利的保護期(除特殊作品外),如果是公民的作品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單位的作品則為發表後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為10年,從商標核准登記起計算,期滿後可通過一定手續延伸保護期;專利權的保護分別為發明專利20年,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10年,均從申請日起計算。

什麼是作品登記?

作品登記是指作品的版權權利人自願將其享有版權的作品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以此作為對作品享有版權證明的制度。


版權知識,你瞭解多少?

作品登記有什麼用?

(1)有助於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中的合法權益,明確著作權歸屬,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併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2)有利於作品、軟件的許可、轉讓,有利於作品、軟件的傳播和經濟價值的實現;

(3)個人自我價值的體現,更是企業創新實力的表現。


哪些作品可以申請登記?

(1)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佈道等。

(3)音樂作品:這是指能夠演唱或演奏以旋律節奏、合聲進行組合,以樂譜或歌詞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響曲、絃樂曲、爵士樂、吹打樂等。

(4)戲劇作品:不是指一臺演出的完整的戲,而是指演出這臺戲的劇本。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為劇本。

(5)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

(6)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表現為車技、蹬技、手技、頂技、走索、空中飛人、民間雜耍等表現形式。

(7)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8)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9)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

(10)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11)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12)模型作品: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加以明確的一種作品,它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1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範圍非常廣泛,如故事、傳說、寓言、編年史、神話、敘事詩、舞蹈、音樂、造型藝術、建築藝術等都屬此類。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計算機軟件作品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著作權“登記”有什麼好處?

自動保護原則的優點在於簡便易行,但是實行這一原則也有不便之處,這就是當作品權屬出現爭議或作品遇到侵權的情況時,著作權人舉證比較麻煩。而對作品的著作權進行“登記”則有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初步證據”——當對方舉不出相反證據時,法院等機關可以直接認定證書的合法持有人為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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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犯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有傷風化,比如具有宣揚封建迷信、宣傳邪教、鼓動叛亂等內容的作品,則不在保護之列。

(2)不適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三類作品不適於著作權法保護,即: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過保護期的作品

我國對於著作權的保護規定了期限,公民的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的保護期為五十年,但作品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保護;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保護期也同法人作品一樣, 享有五十年的保護期。在超過上述保護期限之後,作品便為全社會所公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可隨便使用而不須徵得原作者同意和支付報酬。當然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則不能被損害。

版權和著作權一樣嗎?

版權和著作權是同一個概念,都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主體對其文學、科學或藝術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包括: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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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侵犯著作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下列行為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有上述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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