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釋放了這些重要信號


著作權法修改,釋放了這些重要信號


◎ 科技日報實習記者 代小佩

短視頻是否受著作權相關法律保護?

近年來,業界對此多有討論。現在,這一問題的答案隨著《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正式啟動而愈加明晰。4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於4月30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

解決短視頻作品歸類難題

《草案》有一個明顯變化,就是將此前條文中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統一改為“視聽作品”。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認為,近年來,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不屬於現行著作權法律中的“電影作品”,劃入“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也有些勉強。《草案》的修改更明確了作品種類,不僅解決了短視頻等新業態作品如何歸類的難題,同時也與今年4月28日生效的國際公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接軌。

“根據這一新的作品名稱,可能將來更容易將一些新型的不是通過影視拍攝方式創作的視覺藝術類作品納入視聽作品的範疇來保護,比如網絡遊戲或電子遊戲畫面。但因為修正案草案繼續保留了‘錄像製品’,可見,對視聽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依然沒有什麼實質變化。”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偉君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張洪波表示,著作權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每時每刻我們都離不開通過各種載體、媒介、手段接觸各類作品,有時候是工作學習,有時候就是消費,也會通過很多手段創作一些作品,比如日記、筆記、照片、短視頻、書法繪畫、表演、唱歌跳舞,玩抖音、網絡直播等,進而可能成為作者、使用者。著作權是最基本的人權,能給人帶來精神和物質上的享受和利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次修改《著作權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知識產權工作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實踐,也是推進知識產權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學勇說,著作權法是一種通過保護創新主體權益從而激發創新動能、培育創新精神的制度設計。

法定賠償額上限提至500萬元

張偉君認為,這次修法有多處需要特別關注的變化。

一是賦予了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臺電視臺新的權利。

二是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目前是50年,修正案草案將其延長為與文學、美術、音樂等作品一樣,即作者終身加死後50年。“但這個延長保護從何時開始,目前《草案》依然沒有明確。”張偉君表示。

三是對《著作權法》列舉的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進一步作出限定,要求“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另外,新增“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也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草案》延續了現行法的規定,即嚴格規定12種情形下可以合理使用作品。而修訂後的《草案》又留有一定的解釋餘地。這種列舉式加原則式的規定,體現了法律的進步,嚴格又不失靈活,在保證著作權不受侵害的基礎上,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需求。同時也是履行《馬拉喀什條約》的義務,保障了視障人士合理使用已發表作品的權利。”張洪波告訴科技日報記者。

四是《草案》明確作者將未發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

五是明確“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及所屬媒體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除署名權外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草案》,對於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人民幣五十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對此,張洪波認為,“得不償失”是造成著作權維權難的主要原因。提高法定賠償數額、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順應了社會各界的多年呼籲,符合中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現實需要,對侵權盜版行為將產生強大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與現行《著作權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記制度,方便公眾瞭解作品權利歸屬情況,明確有關作品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張洪波表示:“由於目前全國各地作品登記標準、收費等不統一,而且到底是作品登記、還是著作權登記,各地說法不一,各地對作品登記的政策也不統一,造成作品登記行業比較混亂,登記證書的作用在版權交易、司法審判等方面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張洪波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張洪波提到,《草案》要求增加集體管理組織透明度。“社會公眾對集體管理組織的使用費標準、管理費標準、使用費分配、權利信息等有新的要求。這一規定有利於回應社會關切,提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能力和水平,同時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另外,《草案》將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由“九年制義務教育”改為“義務教育”,這意味著,高中教科書等列入法定許可名正言順。

回應互聯網時代新要求

在審議《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銳提到,隨著以網絡化、數字化等為代表的新技術的高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一些現有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繁榮、國際地位提升的新形勢、新情況和新要求,迫切需要加以修訂。

這種不適應突出表現在缺乏對網絡空間著作權的有效保護。張偉君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解釋,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中沒有明確可以控制對作品的“非交互式”網絡傳播,即所謂的“網絡廣播”行為。“所以,實踐中不得不尋求其他權利的保護。因此,

這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廣播權’涵蓋的範圍,使得任何‘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轉播作品’的行為都可以納入廣播權的範圍,使得廣播權可以涵蓋網絡廣播。”張偉君說。

張洪波也表示,隨著數字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新媒體傳播作品的形態越來越多樣,傳播手段不斷翻新。人們在享受數字新媒體傳播作品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飽受網絡侵權造成的傷害與困惑。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劉春田也指出,利用先進技術侵犯著作權的手段也不斷翻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玉波說,這次修改彰顯了主動性、時代性、科學性,以適應技術創新、文化產業發展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謝廣祥建議,認真研究“互聯網+著作權”問題,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總體來看,《草案》基本上維持了現行《著作權法》的體例結構,僅第五章的名稱由原來的“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調整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

“此次著作權法修改完成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配套的行政法規應該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張洪波說。

張洪波認為,草案中也有很多缺憾,比如,廣大權利人所關注的報刊轉載、教科書和廣電組織等法定許可情況下使用者長期不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的懲罰措施、權利人長期詬病的法定許可獲酬權的救濟保障機制仍然沒有涉及。“這是現行法的‘硬傷’。”

來源: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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