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單位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誰?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不同情況,結論不一樣。

話不多說,我們先來講幾個故事:

話說鐵哥是一個學法律的枯燥的女人,常年擔任某跨國公司的法務,突然有一天,她靈感乍現,創作了一首《熬夜傷鷹》,著作權歸誰?

因為此類作品不屬於職務作品即創作歌曲不是鐵哥的工作職責,所以按照樸素的著作權權利歸屬原則,歸鐵哥。(《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


你在單位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誰?

鐵哥寫了這首歌之後因其歌詞風趣幽默,一時間成為某音最火歌曲,於是被某新媒體公司發現,邀請其做簽約寫手。鐵哥思量一下,放棄了法律工作,一頭扎入了 “出文工具人”的大部隊。鐵哥現在日常工作就是寫文章,那鐵哥創作的文章的著作權歸誰?

這一次,鐵哥創作的作品就屬於職務作品了(鐵哥的工作職責)。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實施條例》有明確的規定,這種情況先看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時,如果事先和公司簽訂的合同裡明確約定,作者創作的文章著作權歸公司,那就公司抱走著作權;如果沒有約定那就鐵哥抱走,但是鐵哥要允許公司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且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公司同意,鐵哥不能許可別人以公司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和《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你在單位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誰?


鐵哥工作了半年,覺得在自己腦子裡再也榨不出一個字了,決定改行,自學計算機編程之後去了一家網絡科技公司。鐵哥利用公司的給買的設備以及正版軟件(物質技術條件)寫出了一款很好用的計算機軟件,那這個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歸誰?

首先,這個作品屬於職務作品也就是它是鐵哥的工作任務,其次計算機軟件類的職務作品如果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且由公司承擔責任時,著作權歸公司,鐵哥有署名權,公司可以給鐵哥一些獎勵。

具體可以參照下圖


你在單位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誰?


寫在後面,

學知產前,我一直認為IP是全世界最沒有壁壘的法律。只是些細微差別:粗暴一些講,比如英國對於自然人著作權(大部分類型作品)裡的財產權保護時間是作者終生加去世後70年(怎麼這麼繞口!簡單說就是作者終生加死後70年),中國規定保護時間為作者終生加去世後50年。

後來通過學習發現,UK copyright(以及大部分普通法國家)關於著作權的規定與大陸法“droit d‘auteur”(著作權) 體系差別其實非常大,而它們的不同側重點讓這個國家、這片疆域隱藏的文化脈絡若隱若現。

有人說法律是冰冷的,嚴苛的文字,嚴謹的邏輯彷彿要拒人於千里之外,但實際上每一條法律的背後都隱藏著這個社會的溫度,每個社會成員澎湃的心跳聲。

不同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模型有很大差異。如普通法國家的著作權模型會更強調著作權其經濟上的價值,整個模型都相對來說不太關注作者本身,而將重點放在“鼓勵新作品”的產生。就像英國法律會去假定(職務作品中)僱主為著作權利人而不是作為作者的僱員。

但大陸法系國家“droit d‘auteur” 模型,雖然也重視經濟價值,但是會更關注作者的人身權利的部分。

那在我國的著作權模型中,我們又是更關注於哪一塊呢?通過上面的分析,以點窺面,不難發現我國對於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是傾向於給作者的,於此同時,我們國家對於著作權的人身權利部分也比較看重,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的著作權模型更偏向於“droit d‘auteur ”模型,讓作者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護。

Reference:

  1.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1.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1.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Bently,Sherman,Gangjee,&Johnson 5th edition p36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