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单位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不同情况,结论不一样。

话不多说,我们先来讲几个故事:

话说铁哥是一个学法律的枯燥的女人,常年担任某跨国公司的法务,突然有一天,她灵感乍现,创作了一首《熬夜伤鹰》,著作权归谁?

因为此类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即创作歌曲不是铁哥的工作职责,所以按照朴素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原则,归铁哥。(《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你在单位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

铁哥写了这首歌之后因其歌词风趣幽默,一时间成为某音最火歌曲,于是被某新媒体公司发现,邀请其做签约写手。铁哥思量一下,放弃了法律工作,一头扎入了 “出文工具人”的大部队。铁哥现在日常工作就是写文章,那铁哥创作的文章的著作权归谁?

这一次,铁哥创作的作品就属于职务作品了(铁哥的工作职责)。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先看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时,如果事先和公司签订的合同里明确约定,作者创作的文章著作权归公司,那就公司抱走著作权;如果没有约定那就铁哥抱走,但是铁哥要允许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铁哥不能许可别人以公司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你在单位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


铁哥工作了半年,觉得在自己脑子里再也榨不出一个字了,决定改行,自学计算机编程之后去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铁哥利用公司的给买的设备以及正版软件(物质技术条件)写出了一款很好用的计算机软件,那这个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谁?

首先,这个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也就是它是铁哥的工作任务,其次计算机软件类的职务作品如果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且由公司承担责任时,著作权归公司,铁哥有署名权,公司可以给铁哥一些奖励。

具体可以参照下图


你在单位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


写在后面,

学知产前,我一直认为IP是全世界最没有壁垒的法律。只是些细微差别:粗暴一些讲,比如英国对于自然人著作权(大部分类型作品)里的财产权保护时间是作者终生加去世后70年(怎么这么绕口!简单说就是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中国规定保护时间为作者终生加去世后50年。

后来通过学习发现,UK copyright(以及大部分普通法国家)关于著作权的规定与大陆法“droit d‘auteur”(著作权) 体系差别其实非常大,而它们的不同侧重点让这个国家、这片疆域隐藏的文化脉络若隐若现。

有人说法律是冰冷的,严苛的文字,严谨的逻辑仿佛要拒人于千里之外,但实际上每一条法律的背后都隐藏着这个社会的温度,每个社会成员澎湃的心跳声。

不同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模型有很大差异。如普通法国家的著作权模型会更强调著作权其经济上的价值,整个模型都相对来说不太关注作者本身,而将重点放在“鼓励新作品”的产生。就像英国法律会去假定(职务作品中)雇主为著作权利人而不是作为作者的雇员。

但大陆法系国家“droit d‘auteur” 模型,虽然也重视经济价值,但是会更关注作者的人身权利的部分。

那在我国的著作权模型中,我们又是更关注于哪一块呢?通过上面的分析,以点窥面,不难发现我国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倾向于给作者的,于此同时,我们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人身权利部分也比较看重,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著作权模型更偏向于“droit d‘auteur ”模型,让作者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护。

Reference:

  1.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1.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Bently,Sherman,Gangjee,&Johnson 5th edition 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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