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 著作權法定賠償額上限提至五百萬元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26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受國務院委託,司法部黨組書記、副部長袁曙宏對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我國著作權保護領域的基本制度,於1991年施行,經2001年、2010年兩次修改,對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保護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發揮了重要作用。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推動科技創新和文化繁榮發展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袁曙宏介紹說,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著作權保護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通過修改完善著作權法予以解決:一是隨著以網絡化、數字化等為代表的新技術的高速發展和應用,一些現有規定已經無法適應實踐需要。二是著作權維權成本高、侵權賠償數額低,執法手段不足,著作權侵權行為難以得到有效遏制,權利保護的實際效果與權利人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三是現行著作權法部分規定有必要與我國近年來加入的國際條約以及出臺的民法總則等法律進一步做好銜接。

加大執法力度 增加違法成本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落實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著作權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提出的要求,為解決著作權維權難,主管部門執法手段偏少、偏軟,對侵權行為處罰偏輕的問題,修正案草案加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處和追責力度。

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於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同時,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五十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同時,修正案草案增加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作為賠償金額的計算參照,增加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有關的賬簿、資料制度。還增加著作權主管部門詢問當事人、調查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資料以及查封、扣押有關場所和物品等職權。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行為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侵犯著作權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法律責任。

修改概念表述 新增制度措施

根據實踐發展需要,修正案草案修改有關概念表述,新增有關制度措施。

為了適應新技術高速發展和應用對著作權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決現行著作權法部分規定難以涵蓋新事物、無法適應新形勢等問題,修正案草案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為適應網絡同步轉播使用作品等新技術發展的要求,修正案草案還修改了廣播權的有關表述。

此次修正案草案還新增了多項制度措施。包括為方便公眾瞭解作品權利歸屬情況增加作品登記制度;增加有關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規定,以解決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線上線下一體保護的問題。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明確廣播電臺電視臺作為鄰接權人時,權利客體是其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對其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加強法律銜接 落實條約義務

為了與民法總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其他法律保持一致,加強與其他法律的銜接,修正案草案作了相應的規定。包括:將“公民”修改為“自然人”,將“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刪去違約責任、訴訟權利和保全等條款,增加“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申請保全等,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的銜接性條款。

此外,為了將我國近年來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要求落到實處,回應國際關切,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出租權的對象是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二是延長攝影作品的保護期。三是在有關合理使用的條款中規定“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等內容,將盲人的合理使用擴大到閱讀障礙者。四是增加表演者許可他人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五是增加錄音製作者廣播獲酬權和機械錶演權。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韓玉婷 常煜 朱嬋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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