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嗎?

按:如果“3個月”的初審回覆期限不變,那麼,禁止一稿多投,便不過是一種學術界/期刊界的霸權主義!

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嗎?

《學術出版規範——期刊學術不端行為界定》作為行業標準,於2019年5月29日發佈,2019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明確將“一稿多投”定性為學術不端。

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嗎?

注:在上面的規定中,f條實際上是作者以一稿多發為目的進行的一稿多投。當在禁止之列。

首先,我的立場是:寬待以正當發表(一稿一發)為目的的一稿多投,反對一稿多發。有了這個前提,我們可以開始下面的討論。

1.一稿多發之弊端

一稿多發,或者說重複發表,當然屬於學術不端,本次公佈的行業標準也將其歸類為學術不端。在一般情況下,一稿多發對學術的主要危害,是對公共資源的浪費。將同一篇或者極為相似的文章重複、多次發表,首先是對從事期刊審稿、編輯、出版等工作的人員的一種不尊重,至少會使其在學術貢獻這裡做“無用功”。其次,在期刊資源本就有限的情況下,一稿多發不僅使有限的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而且擠佔了他人發表學術論文的機會。此外,幾乎很難舉出一稿多發對於學界會有什麼益處來。

因此,反對一稿多發,應當會取得人們的一致同意。但是,在禁止一稿多發的時候,為什麼要連一稿多投也加以禁止呢?比較行業標準中的“一稿多投”與“重複發表”條款,可以發現,其實這兩個條款之前缺少一箇中間的可銜接之處,即禁止對同一篇文章不加改動的在其他期刊重複發表;“一稿多投”條款中的f條,也用的是重複“投”而不是重複“發”。因此,我猜測,該標準的制定者,實際上是在某種程度上將一稿多投等同於一稿多發了。他們認為,“多投”就是“多發”。這顯然是錯誤的。

當然,也許他們沒有弄錯,而就是奔著禁止一稿多投去的。

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嗎?

2.一稿多投不等於、也並不必然導致一稿多發

一稿多投並不等於、也並不必然導致一稿多發,這一點實際上是顯而易見的。當然,這也得分情況:對於學術界的“大牛”來說,其基本上是每投必中,甚至不用投,自有編輯來約稿,因此,若這一部分人實施一稿多投行為必然容易導致一稿多發;而對於底層的“學術民工”尤其是博士生和剛入學校工作的科研人員而言,“投而不中”才是常態。前者愛惜“聲譽”,完全沒必要一稿多投,他們有能力將文章發在最合適的期刊上;後者又很難將文章發表出來,也就不會因一稿多發而導致對編輯的不尊重和對學術資源的浪費。所以,禁止一稿多投,實際上意義不大。

一稿多投,按照其目的來說,可以分為以一稿多發為目的的一稿多投,和以正當發表(一稿一發)為目的的一稿多投。我們相信,在現有的學術科研體系之下,所有同仁是既不屑也不敢以一稿多發為目的來進行一稿多投的,標準制定者應該也可以認識到這一點,但是,他們顯然沒有對此進行區分,而是一概“禁止”。對此,我們完全可以揣測,他們的立足點可能是:即便是以一稿一發為目的的一稿多投,萬一“學術民工”就同一篇文章所投的幾家期刊,恰好被其中的兩家看中了呢?如果作者選擇了其中的一家,而放棄了另一家,這豈不是對另一家期刊編輯的不尊重,影響人家工作?當然不排除這種情況。一稿多投也不是沒有弊端,若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被兩家期刊同時錄用,那麼,當作者選擇其中一家發表時,必然會對另一家帶來麻煩:做無用功;影響其他作者的發文效率。但是,考慮到這冗長的審稿期限,以及普通作者可憐的發文概率,這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兩害相權,遊戲規則規定,不利後果便由作者承擔了。這就涉及我們以下要談的問題:利益衡量,或者換句話說,就是作者與編輯之間的博弈。

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嗎?

3.利益衡量

在當今以論文來衡量一切的情況下,由期刊編輯(主編)尤其是核心期刊的編輯所掌握的論文發表權力,可以說是當今學術界近乎“霸權”的存在。如此一來,普通作者(學術“大牛”及其利益相關者不做討論)要和期刊編輯討價還價,幾乎可以用“痴心妄想”來形容。這涉及很多問題,今天我們只就“一稿多投”來談。

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連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期限都只有“15天”或者“30天”,為何當“另有約定”的時候,幾乎所有期刊便改為了“3個月”?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學術期刊一般均有這樣的規定:若3個月內未收到用稿意見,作者可自行處理。也就是說,一旦作者將論文投給某家期刊,那麼,3個月之內便不可將論文另投他處。這是格式條款。但是,在實踐中來看,編輯對於不予錄用的稿件,一般不會回覆“退稿”,而是置之不理;如此一來,作者對於自己的文章,只能先等上3個月再說。一年下來,也不過投4家期刊,而這對於“學術民工”們小的可憐的發文概率來說,簡直是砸死駱駝的最後“一個鐵錘”!此外,“3個月”也僅是初審期限,後面還有外審、三審等環節,而最終能否發表,要三審才能最終拍板,所以,作者要確定一篇文章能否最終發表出來,等待的時間要遠遠超過3個月。

因此,如今的“3個月審稿期限”和“禁止一稿多投”,實際上是從期刊編輯的立場出發,僅考慮不給自己的工作造成麻煩,而幾乎完全沒有考慮普通作者的權益。畢竟,如今的期刊編輯大多都是高校教授在兼任,決定權在他們手中,但他們事務繁忙,教學、科研、開會,等等,哪有那麼多時間從事審稿、編輯工作?而且,相對於普通作者來說,期刊編輯更容易作為標準的制定者來決定遊戲規則,說白了,也不過是“權力”在作祟。學術界/期刊界的人不必自視清高,因為一旦有一點權力,他們都會將其利用到極致。

當然,我們不能為了批評而批評,批評的目的不過是為普通作者爭取一點應有的權益。那有什麼建議呢?實際上很簡單,沒那麼複雜:要麼不禁止一稿多投,若有同時錄用者,協商選擇其中一家發表;要麼縮短審稿期限,在“15至30天”內及時回覆是否錄用——如果期刊編輯們覺得時間不夠用,那就設立專職編輯,或者增加編輯;不要握著權力不放,而又不好好行使。後者其實是最佳選擇。這是普通作者的立場。

不過,我可以推測,隨著如今學術科研體系以及期刊體系的發展,期刊編輯的地位會進一步提高,學術的話語權,將會完全由作為各大權威期刊編輯/主編的學者、教授所掌握!學者為了爭取論文發表,求得學術資源,圍繞這些期刊編輯/主編,最終將形成一個個團體,或者說“學閥”!如此一來,對於中國學術界來說,真不知是福還是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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