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洗刷刷”到“淚嘩嘩”?法律可不保護“洗稿精”!

近年來,越來越多文字工作者

通過版權登記、訴訟等手段

積極維護自己的著作權

但有的作者通過剪接、替換

等一系列“洗稿”技巧

拼湊出一篇篇“偽原創”作品

並主張自己是著作權人

其實這樣產生的“新作品”

並不具有獨創性

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哦!


基 本 案 情

“居然未經我們同意發佈這篇文章?告你!”


2015年8月9日,申治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發佈了一篇題為《企業文化是在特定地區種植的作物》的文章(以下簡稱案涉文章)。文章公開發布後,儘管沒有吸引太多的流量,但卻為申治公司引來了一起官司。


看到案涉文章在網絡上傳播後,易版公司、王亮“怒”了。他們認為,易版公司、王亮對案涉文章依法享有著作權,申治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其運營的網站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案涉文章,分別侵犯了易版公司、王亮對案涉文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


為此,易版公司及王亮

將申治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

1. 申治公司向易版公司支付侵權賠償金及維權費用共計5000元;

2. 申治公司向王亮支付侵權賠償金及維權費用共計5000元;

3.

申治公司公開向王亮賠禮道歉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你們不享有著作權,我們也沒有侵權惡意!”


面對易版公司及王亮的指責,申治公司卻不以為然。

申治公司認為:

❖ 易版公司、王亮不享有案涉文章著作權,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案涉文章抄襲自《商業文化與地域文化的生態整合》《論企業文化的地域文化淵源》《論區域文化對企業文化的影響》《閩南客商的特點》等已發表的文章;

❖ 申治公司沒有侵權惡意,在收到通知時已將案涉文章刪除;

❖ 案涉文章價值不高,申治公司未從案涉文章獲利,易版公司、王亮所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


與多篇文章相似,兩原告堅持主張權利


法院經審理查明

事情原來是這樣的

2013年7月5日,王亮與易版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約定王亮將合同附表中包含案涉文章在內的共125篇文章的著作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除外)轉讓給易版公司,轉讓期限為10年,即從201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合同附表所列作品中載明案涉文章為“尚未發表”,字數為725字。經核對,案涉文章的實際字數為709字。

2014年7月26日,王亮在“價值中國”網站發佈案涉文章,文章標題下方顯示“原創”,文章末尾載明“(摘自王亮著《最好的企業有最好的企業文化》)”。文章主文分為四個自然段,主文後附一個案例。


法院將案涉文章與

申治公司舉證的四篇

已公開發布的文章

比對後發現

從“洗刷刷”到“淚嘩嘩”?法律可不保護“洗稿精”!


對於上述內容相似的事實,易版公司、王亮認為,案涉文章即使包含了借鑑或剽竊其他文章的部分,也只能證明案涉文章侵犯了其他文章的著作權。除了上述內容實質性相似的部分,易版公司、王亮仍然可對案涉文章具有獨創性的部分主張權利。


爭 議 焦 點


易版公司、王亮是否有權主張案涉文章的著作權?


裁 判 結 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易版公司、王亮的全部訴訟請求。

訴訟費由易版公司、王亮承擔。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獨創性是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質性條件,只有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獨創性包含兩重含義,一是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完成,而不是剽竊或篡改他人作品的產物;二是作品還須體現作者的創作性,即作品表達的形成過程中有作者的取捨、選擇、安排和設計。


本案中,易版公司、王亮主張享有對案涉文章的著作權,應當受到保護,但其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是其主張權利的文章具有獨創性。經與被告申治公司舉證的在先公開發表的文章比對,除了部分語句外,案涉文章的內容與在先文章在表達上相同或高度相似,且比例高達84.34%,屬於對已有作品的複製,不具有獨創性。


從“洗刷刷”到“淚嘩嘩”?法律可不保護“洗稿精”!

因文章作為一個整體獲得保護,要求通過行文的前後銜接、邏輯順序圍繞中心思想,展開論述,案涉文章的個別語句無法體現對文章的完整表達,無法單獨獲得著作權的保護,故對於易版公司、王亮認為案涉文章與在先文章不同的個別語句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案涉文章不具有獨創性,易版公司、王亮不享有對案涉文章的著作權。


法 官 說 法


“洗稿”從“洗錢”一詞衍生而來,最早指新聞傳媒通過一系列手段對發表在不同渠道的稿件進行多次修改、編輯,以達到掩蓋真實來源、避免著作權審查目的,後延伸至對其他類型文字作品“複製式創作”的轉載改編行為。


“洗稿”文章之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主要在於該類文章是通過同義詞替換、語態語序轉化、段落調整、刪減、拼湊等方式,對他人作品中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的思想表達進行篡改或剽竊,未在他人原有作品之上形成新的獨創性智力成果,屬於對既存知識的複製,其本質還是對他人原創作品的一種非正當性使用。


面對日益隱蔽化、多樣化、複雜化的網絡“洗稿”行為,一是司法機關在審理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時,要加強對案涉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權法上的可保護性進行審查,避免著作權法淪為網絡“洗稿”者獲取非正當性利益的工具;二是行政執法部門及相關互聯網平臺要加大對“洗稿”產業鏈打擊力度,強化自治管理,加大區塊鏈等原創作品預先保護技術開發投入力度;三是原創作者要積極維權,勇於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

從“洗刷刷”到“淚嘩嘩”?法律可不保護“洗稿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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