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稅務: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的24個政策口徑

【匯繳關注】天津市稅務局明確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的24個政策口徑

發佈時間:2020-03-11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一、 收入類相關問題

1.企業按照政策規定收到的增值稅減免稅款、增值稅進項稅金加計抵減收益以及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在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是否要確認為收入?

(1)企業取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增值稅款屬於財政性資金,除滿足不徵稅收入相關規定外,均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按照企業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金加計抵減政策計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計抵減收益,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按照現有政策規定,由於增值稅加計抵減形成的收益不屬於不徵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因此應作為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徵企業所得稅。

(3)對企業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獲得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款,屬於對可結轉抵扣的進項稅額的退還,因此不屬於應徵企業所得稅收入範圍。

2.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從合夥企業的分成收益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企業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從合夥企業的分成收益應併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確認問題

營業稅改增值稅後,企業通過正式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

不含增值稅收入=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 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

4.資管產品管理人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問題

資產管理公司與資管產品屬於不同的主體,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管理資管產品實現的收入歸屬於資管產品,不歸屬於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因運營管理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收入歸屬於資產管理公司,屬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收入。

5.關於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對於“確實無法償付”的判斷,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更瞭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已作資產損失、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註銷或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

對於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徵企業所得稅。

6.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後五年內轉讓部分股權的稅務處理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文件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享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政策後,五年內將部分股權轉讓,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當年的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扣除類相關問題

7.競業補償金的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實際支付給負有保密義務勞動者的競業補償金,按照合同約定,可憑內部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在稅前扣除。

8.企業購置房產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購置房產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應作為資本化支出,隨同房產一併計算確定該資產的計稅成本以及計提折舊或攤銷扣除,但是維修基金在使用時按規定分攤到業主賬戶中的支出,不得再次扣除。

9.企業由第三方公司發放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代繳社保費稅前扣除問題

(1)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第三方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憑合同或協議以及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

(2)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處理。

10.母子公司之間人員調派,如母公司將人員派到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將該員工工資轉到母公司,再由母公司發放,該員工工資稅前扣除問題

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公司將員工派到子公司工作,應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勞務,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憑合同或協議以及合法憑證稅前扣除。

11.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天津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津政發〔2003〕055號)有關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要單獨建賬,單獨管理,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企業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託商業保險公司承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業務。企業發生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2.職工住宿租金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13.關於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部分轉讓後的成本扣除問題

企業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在部分轉讓時,可以分清轉讓股權類別的按個別計價法確定轉讓部分的股權,投資成本不能區分的按照加權平均方法,確定轉讓部分的股權投資成本,一經確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14.關於房地產企業地下停車場所的成本核算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地下基礎設施,修建地下停車場所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三條:“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的規定,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1)地下停車場所做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產管理的,應為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成本對象單獨核算,按照稅法規定的年限提取折舊。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車場所收入,無論是一次性收取,或採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則,分期計算收入。

(2)地下停車場所屬於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並且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已計入計稅成本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車場所收入,無論採取一次性收取,或租金方式收取,均應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應收取款項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5.關於企業通過拍賣方式,購置資產相關稅費的扣除問題

企業在法院拍賣資產過程中競拍購置資產,凡拍賣公告中約定由買受人承擔相關稅費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買受人繳納的稅費可計入該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折舊或攤銷扣除。

16.關於企業購入已使用固定資產稅前扣除折舊問題

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憑合法憑證,並按以下年限計算折舊在所得稅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1)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出售方能夠提供該項資產原始資料(包括髮票和固定資產使用卡片或相關資料)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可按稅法規定該項資產的剩餘年限計算折舊。

(2)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出售方雖不能提供該項資產原始資料複印件,但企業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該項資產進行了評估,且評估報告中列明瞭該項資產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該項資產整體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可選擇按照資產評估報告中列明的該項資產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金額或者按照稅法規定該類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減除已使用年限作為該項資產的剩餘折舊年限計算折舊。上述方法一經選擇,不得隨意改變。

對資產整體使用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該類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按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減除已使用年限作為該項資產的剩餘折舊年限計算折舊。

(3)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出售方不能提供該項資產原始資料複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該項資產評估報告的,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

(4)企業購買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一次性扣除或縮短折舊年限。其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加速折舊的,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企業接受投資、受贈的固定資產按上述規定執行。

17.關於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用於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用於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視同銷售的同時,可以按照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公允價值作為公益性捐贈扣除額,並按照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8.企業稅前扣除資產損失時,是否還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企業稅前扣除資產損失不再留存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三、優惠政策執行問題

19.公共基礎設施三免三減半政策是否按照單個項目單獨計算減免稅期限?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文件規定,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0.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對外銷售的,其研發費中對應的材料費用是否需要從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中剔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此內容是確定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基數的政策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引的規定進行歸集。

21.民間社會組織如果想要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如何辦理認定相關事項?

(一)辦理流程

經本市市級(含市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向天津市稅務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規定的相關材料,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聯合認定。

經本市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向所在地的區稅務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規定的相關材料,由區財政局、區稅務局聯合認定。

(二)辦理時間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每年辦理兩次,申請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於每年3月1日至4月31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向稅務機關報送申請材料。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當年度和上一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當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

22.民間社會組織申請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需要提交哪個年度的認定資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時,需報送相關資料。

(一)新辦民間社會組織

新辦民間社會組織成立當年申請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其成立至申請認定時點的相關資料。

(二)以前年度成立民間社會組織

以前年度成立民間社會組織申請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其資格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關資料。如社會團體申請2019年起開始享受免稅資格,則應提供其2018年度的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23.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民間社會組織,是否全部收入均計入免稅收入享受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文件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彙總納稅及建築施工類企業管理問題

24.非法人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屬於掛靠關係,分支機構能否獨立納稅並享受小微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文件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併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彙總計算應納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身份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