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房屋銷售與學區學校相關聯,西安這次要玩個大的

關於學區房,每一個國人似乎都有一肚子的牢騷,而學區房也也從來沒有令我們失望,從北京的天價學區房,到濟南的高價學區房,於是乎,孩子未來成才與否,都與這一套房子有關。

而各大開發商自然不會放過利用的的幾乎,甚至有人曾說,學區房就是被房地產開發商給炒起來的,其實不然,最重要的還是中國人望子成龍的心態使然,各大開發商只不過是順水推舟而已。

於是學區房越炒越高,尤其是優質的學區,一手二手接連爆出天價。正如新華社去年一篇文章中尖銳地指出,“原本應由政府承擔的義務教育階段的投入、規劃和建設等職責,卻部分轉移給了房地產商,不少房地產項目堂而皇之地擁有了‘學區房’的金字招牌賺得缽滿盆滿”。

禁止房屋銷售與學區學校相關聯,西安這次要玩個大的

在當前樓市大規模整頓的背景下,各地的監管部門也開始思考對學區房動刀,最先控制不住的,竟然是西安!

9月19日,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關於禁止將房屋銷售與學區、學校相關聯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銷售秩序,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按照《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等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廣告宣傳中,應嚴格按照《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等要求正確宣傳,不能含有為購房人辦理入學就學等事項的承諾。

2、購房人所購商品房相對應的學區或學校,應以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當年入學政策為準,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無權承諾。

3、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補充協議中約定所售商品房對應學區或學校等事項。存在將商品房銷售與學區、學校相關聯行為的,應立即停止。

4、對在廣告宣傳中承諾為購房人辦理入學就學事項的,各工商管理部門應依法嚴肅查處。

5、各房產管理部門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與學區、學校關聯情況進行檢查,對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中約定學區或學校事項的,要立即責令改正,並將相關情況抄送教育及工商管理部門。

這意味著,開發商從此再也不能以“學區房”為賣點進行樓盤銷售了,通常意義上的歷經多年的“學區房”將從房產廣告中消失。這對於西安的樓市以及教育無疑都將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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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號發佈《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就對房地產廣告宣傳中入學承諾有相關規定。

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此次三部門發佈文件中,只是進行了進一步重申和強調。但仍舊引起了民眾熱議和廣泛討論。

“天價學區房”新聞頻頻曝出,在商言商,開發商建學校的真實目的,顯然並不是為了搞教育。當開發商熱衷於和名校合作,我們似乎發現,有一種學校,與政府教育投入關係不大,卻和開發商投入程度正相關,它並沒有從整體上提升公眾的教育獲得感,反倒是日益加劇了教育公平的“失衡”——學區房,既哄抬房價,同時還綁架了教育,越來越像是教育和地產“聯姻”生出的一個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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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為“學區房”降溫,乃至反對“學區房”,逐漸從一種聲音開始變成了現實。去年,北京要求所有中小學校不得與房地產商合作辦學,媒體評價此舉“表明了當地政府剎住合作辦學‘歪風’的決心,不失為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創新手段,對實現教育公平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事實證明,教育質量、教育公平的提升,這個重任不可能交由“學區房”來承擔。從這個意義上說,對“學區房”按下強制退出鍵,也未嘗不可,甚至是非此不可。由此而言,應該為禁止將房屋銷售與學區、學校相關聯點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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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一點還需要強調的是,從字面理解,此規定只是針對房屋銷售環節,並未涉及開發環節,所以,此舉為學區房降溫效果到底如何,恐怕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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