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局罕見提房地產稅!到來或比預想要早

本週一(7月16日)國家統計局公佈了中國二季度最新GDP數據,然而數據公佈後,大家關注的重點卻集中到了與房地產稅上,有專家觀點認為,統計局發言人以前很少直接提及房地產稅,這是一個不同尋常的信號,說明房地產稅推出工作正陸續就位,也有專家建言獻策,提及了具體實施的細則。

國家統計局新聞發言人毛盛勇7月16日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今年以來三四線城市房價漲幅比較高,有一些熱點城市上漲的壓力還比較大。中央下一步將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同時,從供給側進一步發力,加快推進房地產稅相關政策舉措。

房產稅到來或比預想的早

實際上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投資研究室主任張明於7月14-15日舉行的2018國際貨幣論壇上也表示,政府會在未來出一個大政策,有可能是房產稅,也有可能是其他抑制房價上漲的措施。張明當時就表示,房產稅的到來可能比預想的還要早。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此次國家統計局對於相關政策和調控思路有一些觀點,此類觀點和當前的調控思路是比較吻合的,說明從統計局的角度,也有此類新的政策考量,值得行業各參與者觀察。

國家行政學院馮俏彬認為,國家統計局發言人以前很少直接提及房地產稅,這次明確提出加快推進房地產稅相關舉措,是一個不同尋常的信號,說明房地產稅推出工作正陸續就位。

嚴躍進解讀稱,在房地產調控供給側方面,國家統計局明確提到了兩類政策,一是房地產稅的政策,一是租售同權的政策。

房地產稅的政策出臺符合預期,也不排除上海和重慶等地,會在既有房產稅的改革基礎上率先升級為房地產稅的政策,這也是試點的思路。

而對於租賃市場來說,當前“同權”基本是空白,未來會加快新的政策落地。總體上說國家統計局此類表述依然是圍繞在“房住不炒”的概念下進行的。類似概念也有助於形成更好的政策細則落定。

房地產稅備受關注,是由於它能增加住房持有者成本,因此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肆無忌憚的炒房者,抑制住房投資性需求,降低住房空置率,同時也能發揮一定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實際上對於房地產稅,近期有多位重磅專家認可其調控房價的重大作用。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甚至給出了較為詳細的實施細則。

孫冶方金融獎得主:房價增速為何長期高於收入增速

7月8日孫冶方金融獎得主、美國埃默裡大學副教授、美聯儲亞特蘭大分行研究員陳凱跡在闡述獲獎論文時,系統地闡釋了房地產泡沫產生的原因,並且指出,在高房價下,會極大的降低包括企業家和工人在內所有人的消費需求。

陳凱跡提到,從2004年開始,中國的平均房價就一直以將近2倍收入的速度來飆升。

其中,在2004-2013年房地產10年黃金期,全國35個一二線城市房價的實際增長率大約為17%左右。

另外,在2015年下半年的房價瘋長期,全國300個大中小型城市中,有58個城市的房價增速超過了10%,其中10個城市的房價超過了40%,9個超過30%,還有9個超過了20%。

陳凱跡表示,“這一速度是遠高於同期大約11%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長速度,以及9%的實際工資上漲速度。”

陳凱跡認為,中國的房價之所以能夠在長期以遠高於國民收入的增長而增長,主要有三大因素:

第1、 人口紅利所帶來的高資本回報率。

第2、 中國經濟市場的不完善和對資本外流的控制。

第3、 中國土地的稀缺性,以及相關土地政策,特別是十八億畝耕地紅線。

他提出,在經濟轉型期,擁有高資本收益率的企業投機性購房,是中國房價增長能夠長時期高於國民收入增長的關鍵因素。

陳凱跡分析稱,“這些企業的固定資本回報率長期高於一個經濟平均收入增長速度的時候,可想而知,房價的增長速度,也自然會在長時間內高於該經濟體收入的增長速度”。

而對於解決之道,陳凱跡表示,短期內,要抑制房地產泡沫,不僅需要建立和健全嚴格的房地產登記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透明的房地產交易制度。在此基礎上,限制炒房資金在全國跨地區的流動,並收取房產稅。

與此同時,對於租賃市場的建立健全,陳凱跡強調,要有地方政府積極引導中低收入群體和空置房擁有者進入租賃市場,最終要給最低收入的群體提供廉租房。

陳凱跡認為,“我們很可喜的看到,我們的政府已經在這裡面的很多點,都已經進行了具體的實施。”

央行徐忠建議:房地產稅實施原則

而對於房地產稅具體實施原則,央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成員、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的文章進行了相對詳細的闡述。

徐忠撰文指出,房地產稅對於建立房地產長效機制至關重要,房地產稅的出臺會打破樓市只漲不跌的市場預期,我們應當將其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來看待。

房地產稅作為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政策方向非常明確。從當前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加快推進房地產稅改革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

目前,應採取“寬稅基、低稅率、可負擔、含存量、逐步實施、激勵相容”的原則,加快推進房地產稅改革。

“寬稅基”是指徵稅對象應涵蓋全部房地產,體現公平原則;

“低稅率”是指稅率設置應簡單易行,不應過高,如在0.2-1.0%之間並由各地自行決定,以便執行;

“可負擔”是指應按一定標準設定免徵額,如人均30-60米的免徵面積,以降低居民負擔,提高徵稅效率;

“含存量”是指房地產稅徵收範圍應同時包含增量和存量房地產,而不是像重慶和上海等地的試點中只在增量上做文章,將房地產稅徵收與交易環節掛鉤,以有利於居民代際公平,促進存量房供給;

“逐步實施”是指房地產稅應採取先試點、再推廣的改革步驟,在推出首批試點具體方案同時,明確逐步全面實施具體期限,以有效引導市場預期;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可將房地產稅試點與地方發行市政債規模掛鉤,逐步增加以房產稅作為市政債償債來源的比重,更好地激發地方推進改革的積極性,推動改革走向深入。

此外,還應理順房地產稅同建設、交易環節稅費的關係。隨著房地產稅逐步推開,要同步下調建設和交易環節的稅費,維持合理稅負水平,完善有利於居民持續換購住房的稅收政策。(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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