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第二批徵收拆遷典型案例發佈 對企業徵收案件有什麼啟示

最高院第二批徵收拆遷典型案例發佈 對企業徵收案件有什麼啟示

就在剛剛過去的5月15日,最高院繼2014年發佈“徵收拆遷十大案例”後第二次發佈了徵收拆遷典型案例,本次案例共8件,大部分屬於個人住宅拆遷案件。但是部分案件中涉及的情形與企業拆遷有想通之處,其中蘊含的最高院審判思路,對於企業徵收案件,同樣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案例的正文網上隨處可見,此處就不再複述,下面直接予以分析。

一、政府在徵收中採取其他手段進行強拆,刻意規避補償程序的,屬於違法行政

在本次發佈案例中的第三件即“王江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中,因徵收補償未達成一致,當地街道辦就通過申請危房鑑定的方式,將被徵收方的房屋鑑定為危房,並以此為由強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對此,法院認為,對於已經啟動徵地程序的房屋,錯誤地採取危房鑑定等強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規避補償程序,構成程序濫用,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在企業徵收過程中,雖不一定是危房鑑定,但諸如將被徵收房屋認定為違建予以強拆等方式卻是屢見不鮮,同樣可以參考最高院的這一意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還認為,鑑定危房同樣具有相應的法定程序,只有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才能申請鑑定,徵收方提出申請屬於主體不適格。之後的拆除決定直接貼於無人居住的房屋外牆,送達方式同樣違法。從中可以看出,即使是政府在徵收中想要採取的“旁門左道”,其本身也往往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徵收方出於效率或掩蓋事實考慮,往往在此處也會突破程序,造成違法行政。仍然以違建認定為例,其認定主體在《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五條中有所規定,即城市規劃區內的違建由規劃部門認定,鄉村規劃區內則由鄉鎮政府認定。然而在實際情況中,主持徵收項目的只能是當地政府,與能夠認定違建的部門不盡重合,就可能存在徵收方超越職權認定違建的情況。

實際上,最高院此前就注意到了徵收方的這種不良手段。在此前的審判過程中,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就對一個徵收過程中房屋被認定為違建遭到強拆的案件不僅判決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補償,還額外對被徵收人進行懲罰性賠償,以此警示徵收方合法行政,按程序徵收。本次案例發佈又以此包含此類案件,顯然更進一步顯現出了最高院的態度。

二、徵收方不承認實施強拆行為時可通過側面證據及法律推理確認其為強拆主體

在我們的實際辦案中發現,有一種困難十分常見,那就是事先沒有得到任何處罰決定,突然遭到了政府方面強拆,事後強拆方又矢口否認,起訴至法院後連強拆主體都難以確認。本次發佈案例中的“陸繼堯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就是這種情況,徵收方事先沒有下發任何書面決定,就組織拆除了被徵收方的房屋,事後又聲稱其出現在強拆現場是因為現場臨近有徵收項目,否認其實施了強拆行為。

對於這一情況,法院從兩方面進行了認定,其一是事實部分,徵收方在強拆當日對涉案地上附著物進行了搬離,其人員又實際出現在了強拆現場。其二是從常理上推斷,涉案房屋涉及動遷,徵收方有推動徵收工作推進,實施強制拆除的動因。所以推定徵收方實際實施了強拆行為。

在該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方的取證手法,即在強拆現場進行拍照、錄像,將徵收方的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以證據的形式固定下來,這就為日後法院的認定打下了基礎。雖然一般人面對強拆現場時,往往也能想到需要拍照錄像,但是卻不懂應該著重拍攝哪些內容,往往著重於拍攝工程機械拆除房屋的過程,錄像時間看上去很長很完整,但是對於現場出現了什麼人員,哪些車輛,到場人員做了什麼事情卻沒有反映,很難成為法庭上的證據。

我們提示,在強拆現場拍攝時,對於到場人員,需要著重於拍攝人員面貌,穿戴的制服,制服是否有編號,如果有和當事人對話,最好將對話內容也錄製到,而對於這些人員使用的車輛,更是要注意拍攝車牌號,有些屬於執法部門公務車輛的,車身上往往繪製有部門名稱,同樣也要拍到。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選擇報警,事後調取警察的處警記錄,記錄中對強拆主體一般會有警方的調查結果,也可以在庭審中作為證據使用。從過往的實踐中看,有的法院受迫於行政壓力,對這些側面證據視而不見,但是隨著最高院本次典型案例的發佈,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少。對於當事人來說,就更要注意這些證據的收集,否則法院就算有心支持也無能為力。

三、不具有法定形式的評估報告不能作為確定徵收補償的依據

在實務當中,有時徵收方不想給予合理補償,但又不想背上違法行政的責任,就會與評估方溝通,將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格壓低到不合理的程度,甚至不會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僅有寥寥幾頁資產清單,評估公司與評估師簽章更是可能一概沒有。本次最高法發佈的案例“吉林省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案”就是這種情況,徵收補償依據的評估報告沒有評估師簽字,未附帶設備、資產明細或者說明,未標註或者釋明被徵收人申請複核評估的權利等,被認為不能作為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依據,最終判決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我們在北京的案件也出現了這種情況,徵收方對於佔地超過1萬平方米的工業企業僅出具了1頁清單,上面簡單列舉了企業的部分設備和房屋的價值,還沒有任何簽章,至於評估方法,評估方是誰則沒有提及,更不用說清單中還存在大量的缺漏項。而徵收方就準備依據這樣一紙清單補償企業,顯然是不合法的。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本次發佈的案例中特別提到評估報告不合法的依據之一是實體內容中存在評估漏項。這就意味著即使評估報告形式完整,法院仍然需要審核其實體內容是否合理公平,因此對於被徵收方來說,面對內容不完整、形式不合法的評估報告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予以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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