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子在徵收時如何進行補償?

抵押的房子在徵收時如何進行補償?

近期看到有的網友諮詢關於已經做了抵押的房子怎麼進行補償,相信其他的朋友也有這樣的顧慮,針對於這個問題,我詳細和大家講一下: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對於設定了抵押的房屋當然也可以用這兩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只是補償金的分配有的特殊。

抵押的房子在徵收時如何進行補償?

具體如下:第一,採用貨幣補償的方式。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74條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世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具體到徵收拆遷的補償金,抵押權人有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人受償的權利。另外,根據《物權法》第191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所以在被徵收人獲得貨幣補償後,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人取得的補償金優先受償,也可以提存。

抵押的房子在徵收時如何進行補償?

第二,採用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徵收拆遷補償也可以採取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雙方根據補償安置合同辦理安置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將以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範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務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這樣既對被徵收拆遷人進行了補償,又通過變更抵押登記,保護了抵押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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