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對於房屋拆遷的當事人來說,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這份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協議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果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籤的不對,就會直接影響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那麼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有哪些關鍵點呢?主要看以下幾點;
一、看簽訂協議雙方的主體資格
先看一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從上得知,協議雙方簽訂人是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
房屋徵收部門就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具體部門。也就是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方主體恆定為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而不應該是什麼居委會、拆遷辦公室、村委會等。協議簽訂人不合法是有很大風險的,很可能拆遷後一些臨時拆遷機構突然解散撤離,造成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看拆遷補償的方式是否明確
從上面的法條能看出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應明確寫清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這裡我們需要重點注意是下面這些細節:
1)貨幣補償的具體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2)產權置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戶型及相應的標準。
3)區位補償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的發放方式和發放期限。
三、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應明確雙方違約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在很多情況下拆遷安置都是先拆遷、後付補償、後安置的。如果協議上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就可以極大程度上降低拆遷人違約(不支付或拖延支付補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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