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說:同樣是“拆房”為什麼拆遷、徵收、騰退的意義不一樣?

徵地拆遷中,很多人都會把拆遷、徵收、騰退混為一體。所以只要自己的房子在城市規劃建設之類,就會認為是“拆遷”。不過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臺之後,就將“徵收”替代了“拆遷”。而且隨著這兩年城鎮化不斷的發展,在拆遷過程中出現了各式各樣的與拆遷相關詞。

這時大家就要弄清楚自己遇到的到底是哪種類型的拆遷項目。因為不同的拆遷項目所運用的法律依據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也決定了補償、補償策略的差異。目前,我們可將拆遷大致的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律師解說:同樣是“拆房”為什麼拆遷、徵收、騰退的意義不一樣?

拆遷

針對拆遷,其實從大家所理解的意思上來看就是“拆房子”。狹義的“拆遷”是依據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廢止)進行的項目,此類的項目特點就是相關部門從旁配合,導致拆遷中常常發生一些暴力事件,且毀財傷人屢見不鮮。

不過自2018年,此種類型的拆遷項目減少了很多,而現存的此類項目主要是在2011年之前就開始拆遷,在拆遷期間,不斷的申請拆遷許可證延期,到今天也沒拆完的項目。

徵收

目前徵收作為現在比較常見常聽的“拆遷”類型,其所依據的是從2011年開始實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項目與狹義拆遷之間有幾點區別,比較顯著的一點就是拆遷項目的主體不同。根據國務院590號令規定,徵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工作,而拆遷執行主體多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企業或是土地儲備中心等。

徵收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是其它目的則是無權徵收土地的。而拆遷的目的則有很多種,比如說是綠化隔離、城市基礎建設等各種各樣的項目都是拆遷。

其次,徵收必須是“先補償、後搬遷”,在程序方面更加的法制化,被徵收的相關權利人都有參與權、知情權等利於被徵收人的要求。

在補償價格方面,徵收通常採用的是市場比較法,補償數額相對比較高。而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和徵收方協商選擇,不過實踐過程中,評估機構基本都是徵收方指定的,所以在補償方面還是會出現補償不合理的不公平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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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

徵地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各省土地管理條例等。徵地與拆遷、徵收有所不同,徵地是國土系統,而徵收拆遷都是建委房管系統管理。徵地基本分類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而集體土地歸村集體全體村民所有。徵地首先是要把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也就是收歸國有,然後順便的拆除地上附著物。

一般徵地所涉及的範圍比較廣泛,在實踐過程中,一個項目就有可能將一個村全部納入到徵收的範圍之類。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張貼擬徵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徵地範圍、面積、用途、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途徑等。同時應當將該擬徵地公告張貼在被徵收土地所涉及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之內。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聯合鄉鎮政府就公告主要內容徵詢村民(村委會)意見,對不同意見應當記錄,並告知有權申請聽證,同時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同時,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擬定正式的“一書四方案”(一書四方案指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且上報審批。

在收到徵地批文之後,市、縣級相關部門要在被徵收的範圍內張貼徵收土地公告,並且張帖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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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說:同樣是“拆房”為什麼拆遷、徵收、騰退的意義不一樣?

騰退

目前騰退所依據的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主要由村委會制定方案,由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即為合法。不過在實踐過程中,正是因此這樣,才會經常出現村委會與相關部門聯合開發商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拆遷的現象,利用騰退的方式進行違法拆遷。

除了以上常見的幾種之外,在實踐拆遷過程中還有各式各樣的拆遷如危房改造、舊城改造、修路拆遷等,對此律師提醒大家,不管是什麼類型的,都涉及到了咱老百姓自身的利益,如果遇到不合理、違法拆遷的行為要及時的諮詢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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