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臨時用地被徵收有沒有補償?

臨時用地被徵收有沒有補償?

土地徵收時會發生各種情況,有時會需要徵收臨時用地。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容易計算,法律法規的規定相對完整。那麼,就臨時用地而言,徵收是否需要補償,如果補償錢有多少呢?

有沒有補償?答案是肯定的。行政相對人由於具體行政行為導致的合理合法損失,行政機關都應予以補償或賠償,重視公共利益不等於排除個人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臨時用地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用地者對土地所享有的權益明顯低於長期土地使用權人,在補償的計算上這一點肯定要考慮。但對於臨時用地如何補償的問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有些地方性法規雖然有規定,但操作性不強。

在補償名目上,可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分為土地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和停工停業的損失補償。土地補償,主要以剩餘的使用期限和臨時用地合同繳納的使用費為依據,計算出應退還的臨時用地補償費。涉及到臨時佔用農用地的,還要綜合考慮到土地性質是否發生改變、臨時用地人是否有土地復原義務等;地質勘查臨時用地,也要考慮探礦權的費用等。

對於臨時用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價值補償,由專業機構評估協商確定。考慮到臨時用地上建築物的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年的限制,如無合適參照物確定市場價值,可採取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

至於停產停業的損失,由被徵收人舉證,與徵收主管部門協商確定。臨時用地人對徵收行為不滿的,同樣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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