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的有關規定,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擬定了 《楊浦區89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 求意見稿),現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如房屋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本方案(徵求意見 稿)有意見或建議,請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7 曰期間,將意見或建議以書面形式投放到我局設置在周家 牌路217號的意見箱內。
特此公告
附:《楊浦區89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稿)
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楊浦區89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尊敬的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您的房屋因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已列入本次房屋徵收範圍:東至臨青路,南至楊樹浦路,西至松潘路,北至周家牌路。(具體門牌號詳見基地公示欄)。
上述房屋徵收範圍已經市舊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和楊浦區舊改部門共同確認,舊城區改建的項目已列入我區202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房屋徵收工作由房屋徵收部門一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託上海市楊浦第一房屋徵收服務事務所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為使房屋徵收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現將房屋徵收政策、法規及房屋徵收補償的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如下:
一、本次房屋徵收適用的主要政策法律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
(二)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四)滬房管規範徵(2012〕9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五)滬建法規〔2016〕664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於公佈部分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六)滬房規範〔2018〕5號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規定》的通知;
(七)本市市、區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有關房屋徵收補償主要事項的說明
(一)徵收補償協議主體的確定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書面授權委託1-2名代理人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行補償。
被徵收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為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承租人為準。
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戶”均指產權戶或租賃戶。
(二)關於房屋徵收的房屋評估機構選定及評估時點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本市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按照簡單多數的原則,以得票數多少的順位確定估價機構。房屋徵收部門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公告。
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三)公房的房屋類型的認定
公有房屋的房屋類型以公房管理資料記載的房屋類型為準。
(四)關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對於未經登記的房屋,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相關批准文件未記載建築面積,或者雖無批准文件但有相關材料證明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並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準。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
在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用於居住並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1/2及上款規定的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1.7米以上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及上款規定的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築面積。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獨用居住部位的面積(使用面積)作為換算建築面積的基數。廚房(灶間)、備餐室、廁浴室、壁櫥、箱子間又走道、曬臺、陽臺、天井、樓梯間等部位的面積不得作為換算建築面積的基數,但單獨調配作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五)關於非居住房屋的認定
1、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應當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係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
房屋;
3、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質明確記載為居住或者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別規定以外,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市或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六)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生效或停止徵收的條件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簽約期限(一個月)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的戶數達到本次房屋徵收總戶數85%以上(含85%)的,則已簽訂的協議開始生效;如規定簽約期限屆滿,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的戶數未達到本次房屋徵收總戶數85%的,則已簽訂的協議不生效,徵收決定終止執行,本次房屋徵收工作隨即停止。因簽約率未達到85%而停止的舊城區改建地塊在3年內不再啟動舊城區改建工作。
三、居住房屋
(一)徵收居住房屋的補償
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1、徵收居住房屋
被徵收居住房屋的補償金額=評估價格+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
2、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
(1)評估價格=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於評估均價的,按評估均價計算。
評估均價=被徵收範圍內居住房屋評估總價+居住房屋總建築面積
評估均價標準,由評估機構在評估後計算得出,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佈。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經複核、鑑定後有變動的,評估均價不受其影響。
(2)價格補貼=評估均價×補貼係數×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補貼係數為0.3.
(3)套型面積補貼=評估均價×補貼面積每戶補貼面積為15平方米建築面積。
(二)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
被徵收居住房屋的補償金額確定後,對按規定條件和計算標準折算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折算公式為: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折算單價為:21500元/平方米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x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居住困難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申請受理期內(詳見基地公告)向區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區住房保障機構按照《細則》以及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對居住困難戶進行認定,並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及其人數在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佈。
逾期提出申請的,區住房保障機構將繼續受理,並按照《細則》以及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公示。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佈。由此可能產生的後果(如簽約延遲、獎勵費減少等),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三)徵收居住房屋簽約搬遷的獎勵和補貼標準
協議生效後,符合以下條件的居民可享受下列獎勵和補貼:
1、簽約獎勵
(1)按期簽約獎
凡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獎勵350000元,並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獎勵5000元/平方米。簽約期限屆滿後簽約的居民,每戶獎勵300000元 並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獎勵5000元/平方米。
(2)配合簽約獎
凡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6000元/平方米獎勵,低於150000元的按150000元計。如在簽約期的前十天內簽約的居民,每戶增加獎勵55000元。
如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首日簽約率達到85%的,則對在首日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再增加獎勵8000元/平方米,低於200000元的按200000元計。
(3)集體簽約獎
規定簽約期限屆滿時簽約率達到85%,凡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巳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獎勵150000元。
規定簽約期限屆滿時簽約率超過85%的,則每增加1%,對已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增加獎勵5000元,該獎勵僅適用於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約的居民。
2、搬遷獎勵
凡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居民,每戶獎勵50000元。
3、均衡實物安置補貼
協議生效後,對選擇貨幣補償且不再調換或購買本基地提供的任何產權調換房屋的居民,每戶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10000元/平方米均衡實物安置補貼,低於300000元的按300000元計。
4、其他補貼
(1)搬家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2元/平方米。每戶搬家補助費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計。此外,還將為居民提供免費搬場一車次。
(2)家用設施移裝補貼
電話、熱水器、空調、有線電視、寬帶、家用(獨用)電錶和煤氣等家用設施移裝每戶按20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3)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材料費補貼
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每戶按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的材料費補貼,每戶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材料費補貼低於50000元或者沒有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也按150000元計。
(4)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貼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5)證照補貼一
對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被徵收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註冊地址須與被徵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內簽約並在規定時間搬遷的,每戶給予工商營業執照補貼100000元。
對被徵收居住房屋內註冊有菸草專賣許可證(註冊地址須與被徵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內簽約並在規定時間搬遷的,每戶給予菸草專賣許可證補貼50000元。
(四)徵收居住房屋產權調換(購房)原則
1、徵收居住房屋產權調換(購房)的原則
(1)每產權戶(租賃戶)實行“一證一套”
(2)每產權戶(租賃戶)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含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3)每產權戶(租賃戶)只能選購一套本區產權調換房屋。本區產權調換房屋不保證每戶一套。
2、徵收居住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及價格
松江區南站基地(均價20100元/平方米)、浦東新區曹路基地(均價31100元/平方米);楊浦區順平路59弄(均價53100元/平方米)、國順東路55弄(均價59900元/平方米)。(產權調換房屋的詳細地址及房屋價格以基地公示為準)
特別告知:簽約期限屆滿後,在確保剩餘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經楊浦區房屋徵收部門同意,將部分多餘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單將在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公示期內被徵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選購上述房源。
3、徵收居住房屋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方式和過渡補貼
(1)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居民自行過渡
(2)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以下標準給予過渡補貼:按所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室戶型2300元/月;二室戶型2800元/月;三室戶型(包括三室以上 戶型)3300/元/月給予過渡補貼。過渡補貼按月發放至所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符合交房條件並通知交房當月止。
4、徵收居住房屋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一次性補貼如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居民,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給予被徵收戶一次性補貼5000元/套。
四、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按照居住建築面積和非居住建築面積分別計算貨幣補償款,合併後的貨幣補償款為該房屋的補償金額。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調換的,應當按照上述合併後的貨幣補償款,用居住房屋進行調換並結算差價;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根據《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上述合併後的貨幣補償款進行折算。
(一)居住部分
與徵收居住房屋的補償相同。
(二)非居住部分
1、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被徵收房屋非居住部分的補償金額=評估單價×非居住建築面積
2、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對公有房屋承租人非居住部分的補償金額=評估單價×80%×非居住建築面積
3、停產停業損失
停產停業損失=評估單價×非居住建築面積×10%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4、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按被徵收房屋非居住部分建築面積400元/平方米計算確定。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5、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評估單價×非居住建築面積×10%(其中非居住建築面積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20%計算)。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三)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
被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合併後的補償金額確定後,對按規定條件和計算標準折算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其它與居住房屋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相同。
(四)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簽約搬遷的獎勵和補貼標準
協議生效後,符合以下條件的被徵收戶可享受下列獎勵和補貼:
1、簽約獎勵
(1)按期簽約獎
凡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被徵收戶,每戶獎勵420000元,並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獎勵5000元/平方米。簽約期限屆滿後簽約的被徵收戶,每戶獎勵400000元,並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獎勵5000元/平方米。
(2)配合簽約獎
凡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被徵收戶,每戶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6000元平方米獎勵,低於150000元的按150000元計。如在簽約期的前十天內簽約的被徵收戶,每戶增加獎勵85000元。
如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首日簽約率達到85%的,則對在首日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被徵收戶,每戶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再增加獎勵8000元/平方米,低於200000元的按200000元計。
(3)集體簽約獎
與徵收居住房屋相同
2、搬遷獎勵
與徵收居住房屋相同。
3、均衡實物安置補貼
與徵收居住房屋相同。
4、其他補貼
(1)搬家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2元/平方米。
每戶搬家補助費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計。此外,還將為居民提供免費搬場一車次。
(2)家用設施移裝補貼
電話、熱水器、空調、有線電視、寬帶、家用(獨用)電錶和煤氣等家用設施移裝每戶按20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3)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材料費補貼
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每戶按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的材料費補貼,每戶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材料費補貼低於50000元或者沒有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也按50000元計。
(4)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貼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5)證照補貼
對被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內註冊有工商營業執照(註冊地址須與被徵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戶給予工商營業執照補貼100000元。對被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內註冊有菸草專賣許可證(註冊地址須與被徵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戶給予菸草專賣許可證補貼50000元。
(五)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產權調換(購房)原則
1、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產權調換(購房)的原則與徵收居住房屋產權調換(購房)的原則相同。
2、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及價格與徵收居住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及價格相同。
3、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方式和過渡補貼與徵收居住房屋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方式和過渡補貼相同。
4、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一次性補貼與徵收居住房屋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一次性補貼相同。
五、非居住房屋
(一)徵收非居住房屋的補償
徵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徵收非居住房屋
被徵收非居住房屋的補償金額=評估單價×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2、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評估單價×80%×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單價×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10%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4、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按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400元/平方米計算確定。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5、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評估單價×非居住建築面積×10%(其中非居住建築面積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20%計算)。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二)徵收非居住房屋簽約搬遷的獎勵和補貼標準
協議生效後,符合以下條件的被徵收戶可享受下列獎勵和補貼:
1、簽約獎勵
(1)按期簽約獎
凡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被徵收戶,每戶獎勵500000元,並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獎勵500元/平方米(其中非居住建築面積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計算獎勵)。如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30日內騰空、搬遷交房完畢的被徵收戶,每戶增加獎勵105000元。
(2)集體簽約獎
與徵收居住房屋相同。
2、搬遷獎勵
與徵收居住房屋相同。
3、不予補償建築的營業面積處理
對不予補償建築的營業面積,按每平方米給予2000元補貼。
4、證照補貼
(1)對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內註冊有工商營業執照(註冊地址須與被徵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戶給予工商營業執照補貼100000元。
(2)對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內註冊有菸草專賣許可證(註冊地址須與被徵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戶給予菸草專賣許可證補貼50000元。
5、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貼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三)徵收非居住房屋自購房獎勵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
1、徵收非居往房屋自購房獎勵
協議生效後,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每戶獎勵500000元,同時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5000元/平方米獎勵(其中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13000元/平方米獎勵)。
2、徵收非居住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及價格
華夏東路888號(市場評估價)(產權調換房屋的詳細地址及房屋價格以基地公示為準)
3、徵收非居住房屋自購房獎勵加獎
徵收非居住房屋,設自購房獎勵加獎期。凡在加獎期內簽訂全貨幣補償協議且不再對協議進行調整變更的,每戶獎勵500000元,同時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5000元/平方米獎勵(其中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13000元/平方米獎勵)。加獎期結束後簽訂全貨幣補償協議的,不再享受自購房獎勵加獎。
說明:達到協議生效比例後,如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自購房獎勵加獎將扣除。
六、補償決定及複議和訴訟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子以公告。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七、補償決定的司法強制執行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費用發放
被徵收戶的補償費用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後的餘款,待補償協議生效,並在搬遷交房後的60日內發放。
九、有關情況的公示
本次房屋徵收工作將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實行補償過程透明、補償結果公開,並按照徵收工作進程及時公佈、公示與房屋徵收補償密切相關的各類信息,請居民及時關注。
附件:楊浦區89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產權調換配套商品房選購辦法
二○二○年四月八日
楊浦區89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
產權調換配套商品房選購辦法
一、基本原則
1、每產權戶(租賃戶)實行“一證一套”。
2、每產權戶(租賃戶)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含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3、每產權戶(租賃戶)只能選購一套本區產權調換房屋。本區產權調換房屋不保證每戶一套。
二、購買產權調換房屋的辦法
1、享受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的被徵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可購買的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房型的以認定公示的居住困難人數按人均22平方米為標準,在可供產權調換房屋中以相近的面積和房型進行選購。
2、不享受居往困難保障補貼的被徵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可購買的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房型,以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為標準,在可供產權調換房屋中以相近的面積和房型進行選購。
3、不享受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的被徵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確因居住困難需突破“一證一套”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授權徵收部門進行他處住房情況的核查,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認定居住困難人數。居住困難人員及人數的核查認定結果須在基地公示欄公示3天,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可購買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房型, 以認定公示的居住困難人數按人均22平方米為標準,在可供產權調換房屋中以相近的面積和房型進行選購。
三、特別規定
1、直系子女截至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單身狀態的(未婚、離婚、喪偶),不得拆套。
2、產權共有人的戶口不在被徵收房屋內的,該產權共有人不得單獨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3、未成年人(截至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未滿十八週歲)其父母的戶口不在被徵收房屋內的,該未成年人不得單獨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四、其他說明
1、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建築面積和價格等具體信息詳見基地房源公示欄,最終以房屋建設單位實際交付為準。
2、購買的產權調換房屋總價與被徵收房屋補償款之間的差價由徵收雙方按實結算。
3、辦理產權調換房屋進戶、房地產權證需繳納的契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由購房人按相關規定支付。
4、簽約期限屆滿後,在確保剩餘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經楊浦區房屋徵收部門同意,將部分多餘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單將在徵收範圍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公示期內被徵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選購上述房源。
楊浦區89街坊居住困難戶申請受理公告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以下簡稱:《細則》)相關規定,現將本基地居住困難戶的申請受理工作相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受理申請時間: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15日
(9:00一11:30,13:30一17:00)
在受理申請時間之後提出申請的,將繼續受理。但由此可能產生的後果(如簽約延遲、獎勵費減少等),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二、受理申請地點: 周家牌路217號
三、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填寫《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和住房基本情況及查詢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及複印件);單身的,提供單身承諾(原件);
5、申請人其他住房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有效權屬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6、原其他住房已被拆遷(徵收)的,需提交拆遷(徵收)補償安置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7、其他相關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申請人若是已婚狀態的,必須提供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以及戶籍所在地房產情況(原件及複印件),若遞交的申請材料不全,並拒絕補充或者逾期未補充材料的,視作放棄申請。
四、審核公示
區住房保障機構將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細則》以及《關於印發的通知》 (滬房規範[2019]17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對居住困難戶進行認定,並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及其人數在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佈。
特此公告。
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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