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寅恪:我死後不要用簡體出版

陳寅恪:我死後不要用簡體出版

陳寅恪先生的著作權保護期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今年起,出版其著作不再有任何限制。本月,譯林出版社率先推出簡體橫排版《陳寅恪合集》。毫無疑問,簡體版更符合現代人的閱讀習慣,必將擴大先生著作的受眾;但先生本人極力反對簡體字,並有遺言謂其著作必須繁體直排出版,否則寧可埋入地下。本次譯林出版社違背作者遺願出版了簡體橫排的版本引起了網絡上一番爭論,本文將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分析本次譯林出版社的行為是否合法。


陳寅恪:我死後不要用簡體出版

陳寅恪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廿日致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書信。書信手跡出處為:《唐代政治史略稿(外一種)》所附《陳寅恪先生致古典文學出版社、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書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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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保護期 什麼是作品保護期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也即過了著作權保護期,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出版作者的作品。著作權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但是要注意的是,進入共有領域的僅是複製權等財產權,任何人行使不受限制。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作者的人身聯繫最為緊密,即使是作者死亡後,他人也不得侵犯。本次譯林出版社的出版行為自然沒有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權,也沒有對作品的內容進行修改故亦非侵犯修改權,但是就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言,違背作者遺願改用簡體出版有沒有歪曲、篡改的嫌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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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護作品完整權

我國《著作權法》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定義為“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標題的完整性。《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二規定,作者享有反對對作品進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損於其聲譽的其他一切損害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一種純粹的精神權利,也是作者人身權利的集中體現。


歪曲、篡改作品都是未經作者同意對其作品進行變更、增刪、閹割及其他改變作品內容、形式等有損於作者聲譽的行為。所謂歪曲,指故意改變事物的真相或內容;篡改是指用作偽的手段曲解或改動作品。歪曲、篡改作品,不僅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而且損害了作者的人格和聲譽,還可能帶來不良的社會後果,因為歪曲、篡改作品儘管針對的是作品,損害的卻是作者表達的思想、感情和本來用意,而這與作者的人格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正所謂“文如其人”。

綜上所述,可以總結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權要件如下:

  1. 侵權人對作品內容進行了改動
  2. 對作品內容的改動會損害作者人格和聲譽

本次譯林出版社的行為不構成對陳寅恪先生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雖然在某些讀者眼中,違背先生意願改用簡體橫排出版的行為毫無疑問是對先生人格的不尊重,但是僅僅是字體和排版方式的轉變並不會對作品的內容造成任何改動。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前提是要對原作品進行,因此本次譯林出版社的行為不侵犯陳寅恪先生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縱觀之前有關陳寅恪先生的出版作品,上古版《陳寅恪文集》、三聯版《陳寅恪全集》,都是繁體直排;有些書在收入時,將其放在最後,並單獨以繁體直排(如周勳初《當代學術研究思辨》、鞏本棟《中國現代學術演進》等);更有甚者,作者在文章中引用陳寅恪先生的詩文片段,亦特別用繁體字(如吳學昭《吳宓與陳寅恪》)。前文已經提到譯林出版社的本次出版完全符合著作權法,但是就本次的出版行為是否因為違背作品意願在道德上有缺失,就看各位讀者自己內心的評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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