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群裡數落業委會“罪狀”男子被判侵權公開賠禮道歉

一名男子對小區業委會心存各種不滿,就寫了一封公開信發到了小區業主群裡,歷數業委會各種“罪狀”,這封公開信還在網上被轉發傳播。最終該男子成為被告,業委會狀告他名譽侵權。昨日,記者從法院瞭解到,該案已經宣判,業委會勝訴,法院判決該男子公開賠禮道歉,並刪除所寫的公開信。

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3日,陳海生(化名)在瀋陽市和平區一小區500人的業主微信群中,公開發表了一封信,名為“致全體業主的一封信”。信中稱全體業主對園區周邊的240個停車位的合同、收入不知情,業主委員會也不公示公共部分的電梯廣告出租、快遞櫃出租等收入,並稱業主在維權時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正面回答問題。

信件發出後,在園區業主中造成了惡劣影響,隨後,該小區業委會將陳海生告上了法院,起訴其侵犯名譽權。陳海生不服,在法院上提出辯解稱,小區業委會嚴重失職,涉嫌合同造假,職務侵佔,不當得利,甚至涉嫌貪汙公款,已經對全體業主利益造成實質性侵害。還自稱他是代表廣大業主,是在充分維護廣大業主利益。

該小區業委會在法庭上訴稱,陳海生不顧事實,發表不實信件,對業委會進行公開誹謗,導致園區業主對業委會的社會評價降低,給業委會的名譽權造成了損害。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雖然陳海生在庭審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其發佈的文章所述的情況屬實,且陳海生作為業主,雖享有知情權及監督權,但其應通過正當、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其業主權利,而其在公眾號及業主群裡發佈含有上述內容的文章,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及傳播效果,對原告的社會評價造成了相應程度的降低,應當認定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最終宣判,陳海生將其在公眾號及小區業主微信群裡發的公開信刪除;並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須事先經本院審查),並將該道歉內容保留30日。

業主與物業以及業委會意見產生分歧,發生矛盾是常有的事,業主可以主張自己權利,維護自己利益,但是必須通過合法、合理的渠道,否則觸犯了法律只能適得其反。

遼瀋晚報、聊沈客戶端記者劉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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