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公司《IPO合規性保障內部工作手冊》

擬上市公司《IPO合規性保障內部工作手冊》


作者∣陳德志,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上海律師協會第十屆證券研究委會會委員、創新小組副組長,從事公司證券行業近十年,主要業務領域:上市掛牌、併購重組、基金投資及公司商事。


實務中,許多已有上市目標,但尚未正式組建專業團隊的擬上市公司,時常會因為內部人員不甚瞭解上市(法定與明確的)條件與(政策與實務的)要求,導致一些不必要的合規性瑕疵,致使公司上市計劃一再推延。

針對該情況,本團隊結合上市規則和實務經驗,分享本《擬上市公司前期合規保障工作手冊》,幫助有上市計劃的公司,在漫長的上市工作前期階段,通過自身內部力量,最大可能的保障公司符合最低必要度的合規性。

1.上市條件的財務要求

1.1主板(上交所、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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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創業板(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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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的合規法要求

2.1 一般性要求

(1)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有2個以上股東(至少一半是境內股東);

(2)公司存續滿3個完整會計年度(即1月1日-12月31日 );

(3)公司有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股份改制後);

(4)公司有獨立的財務人員(至少兩個,會計+出納)。

2.2 法律合規要求

(1) 股權清晰(長期)

  1. 註冊資本全部實繳(股份改制前);

  2. 非貨幣出資要進行評估,並轉移給公司;

  3. 不存在股權代持、股權質押;

  4. 歷次股權轉讓、增資行為合法、合規、有效;

  5. 控股股東、大股東持有的股權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 公司歷次股權變更,都依法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

(2) 業務資質(長期+持續)

  1. 涉及安全生產項目的,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

  2. 涉及特種設備,有使用許可,並配備有資質的人員;

  3. 涉及產品強制質量認證(如3C)的,應取得認證。

(3) 環境保護(長期)

  1. 公司生產建設項目依法辦理環評手續,如環評報告等;

  2. 公司涉及三廢(廢氣、廢水、廢固)排放的,申請《排汙許可證》;

  3. 涉及配套環保設施的,應完成建設、驗收和正常運行。

(4) 重大財產(長期)

  1. 出租房產的出租方,有權出租該房產(符合土地用途、有房產證);

  2. 生產廠房有通過竣工驗收、消防驗收;

  3. 有自己的註冊商標,且不存在爭議;

  4. 自有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不存在爭議;

  5. 域名、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不存在爭議與侵權情形;

  6. 機器設備使用正常,不存在質量問題與權屬爭議;

(5) 不存在同業競爭(上市前一年)

  1. 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不存在經營公司同類業務;

  2. 公司5%以上股東及其近親屬,不存在經營公司同類業務;

  3. 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及其近親屬,不存在經營公司同類業務。

注:同類業務,指產品與花貓的產品相同、相似或強相關性。按上市要求,公司不得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的應予以關、停、並、轉。

(6) 關聯交易規範(上市前一年

  1. 關聯交易應經過執行董事、股東會(如為大額)的同意;

  2. 關聯交易價格應參照市場價,保證公允;

  3. 關聯交易不應金額較大、比例較大(30%以上);

  4. 公司利潤、收入不應對關聯交易存在較大依賴;

  5. 避免、減少對關聯方的擔保、保證、借款、資金佔用。

注:關聯交易,指公司與各關聯方存在的各交易,不論有償或有償。按上市要求,公司應減少關聯交易,對於不能避免的,要履行適當程序,保證定價公允,且不能存在利益輸送(輸入、輸出)之情形。

(7) 獨立性(上市前一年)

B. 人員獨立

a) 與公司相關的員工,應與公司簽署勞動、勞務合同;

b) 公司與關聯企業的員工不存在嚴重的混同、混用;

c) 公司管理、技術、銷售、生產、採購人員獨立於關聯公司。

B. 財務獨立

a) 公司有獨立財務人員、財務部門;

b) 公司有獨立的財務賬本、財務制度;

c) 公司有獨立的財稅體系、財務設施(財務軟件)。

C. 機構獨立

a) 公司有獨立管理、技術、銷售、生產、採購部門;

b) 公司有獨立的辦公地點, 不與其他關聯企業混同;

c)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不與其他關聯企業混同。

D. 業務獨立

a) 公司有獨立的管理、技術、銷售、生產、採購體系;

b) 公司的研發、生產、銷售、採購系統不與關聯企業混同;

c) 公司管理、技術、銷售、生產、採購不對外存在重大依賴。

E. 資產獨立

a) 公司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房產、土地(自有或租賃);

b) 公司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機器設備、配套設備;

c) 公司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商標、專利、技術等無形知識產權;

d) 公司擁有的上述重要財產,不應存在重大依賴、糾紛。

按上市要求,不論是在主板、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發行人資產都必須完整,應當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或有關的業務體系,合法擁有、租賃與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且業務、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8) 稅收合規(長期)

A. 依法納稅,不存在應繳而未繳稅情形,不存在增值稅票違法行為;

B. 公司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均有事實、法律依據;

C. 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為查賬徵收,如原為核定徵收的應作調整;

D. 公司的經營成果(如利潤),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其中,“公司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主要是指:公司的營業利潤在扣除該稅收優惠後,仍符合發行條件中對淨利潤指標的要求,同時公司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應於可預見的限期內繼續存在並可以享受。

(9) 依法繳納社保、公積金(上市申報前)

  1. 首先,應為公司員工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

  2. 其次,範圍上,中高層員工以及長工齡員工應繳納;

  3. 再次,在繳納金額上,有條件的應按工資全額為基數繳納;

  4. 同時,公司有勞務派遣的,派遣與用工應合法、合規;

  5. 隨後,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未了結的勞動訴訟、仲裁;

  6. 最後,公司不存在勞動、勞務方面的重大處罰。

就住房公積金問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企業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但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考慮當地主管部門的具體規定。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存在由於當地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尚未出臺具體繳納規則,從而導致當地企業無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之情形。但如果當地主管部門頒佈了具體的操作規則,並要求公司與員工繳納的,公司應該嚴格執行該等規定。

(10) 公司內控制度(逐步建立,上市前一年全部到位

  1. 確立董事會秘書的上市職責與權利,統籌處理公司上市工作;

  2. 根據公司法,每年要召開年度股東會,通過相關議案;

  3. 根據公司法,每年要至少召開兩次監事會會議;

  4. 根據法律,對外各項商業行為,一要簽署合同,二要雙方蓋章;

  5. 建立管理崗位、核心技術人員的《競業協議》、《保密協議》;

  6. 建立公司自己的產品質量標準(如有或如需),並進行備案;

  7. 完善公司《員工手冊》和聘、用、調、解各環節文件模板;

  8. 根據需要,建立、完善公司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11) 近三年合法經營,無重大處罰(長期)

  1. 無工商、稅務、環保、質監、安監等各方面重大違法行為;

  2. 無工商、稅務、環保、質監、安監等各方面重大行政處罰;

  3. 如果涉及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建議予以規範、消除影響。

按上市規定,申請上市前的三個完整年度內,不應存在工商、稅務、土地、衛生安全、質檢、外匯、環保、海關等方面的重大違法行為、重大行政處罰,否則該年不能計入報告期,需要往後重新確定三年。

(12) 訴訟、仲裁、法律調查(長期)

  1. 不存在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訴訟、仲裁、法律調查;

  2. 公司作為被告的,要評估對公司產生或有損失的風險;

  3. 公司作為原告的,要注意對公司內部控制、穩定經營的風險;

  4. 已經了結且執行完畢且影響消除的訴訟、仲裁,不在此列;

  5. 除公司外,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事宜也要注意。

對此,擬上市公司可作初步自查,如存在重大行政處罰或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仲裁等事項時,可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予以妥善處理,消除或減弱該等情形對公司未來上市的消極影響。


[1]指會計年度,下同。

[2]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下同。

[3]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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