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小區門口“刷臉卡”,業主擔心隱私洩露?律師:細化法律保護“面子”

常說的刷臉卡,賣的就是一個面子。

你是否想過當“面子”被別人掌控,

你的身份證、電話等一同交付於他人,

誰又來保障你的個人隱私?

小区门口“刷脸卡”,业主担心隐私泄露?律师:细化法律保护“面子”

這樣的困惑源自一項社區“高科技”——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你的人像後,走在門口就能靠刷臉卡進入。看起來的確很方便,而在你的所有隱私被掌控後,你的臉卡會不會隨之流逝,誰又來保證和保護你的隱私安全呢?

記者就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進行了專門的調查,在安裝人臉識別系統背後,看看誰能為你的個人信息上一道堅硬的鎖。

走訪人臉識別門禁:

主要圖方便,安全保障意義不大

成都海椒市某小區使用人臉識別門禁近一年了,該小區一處入口設置了門禁,左邊是刷卡的通道,右邊立著一個帶有視頻和攝像頭的人臉識別裝置。

小区门口“刷脸卡”,业主担心隐私泄露?律师:细化法律保护“面子”

記者在該小區觀察約半個小時候發現,小區大門完全敞開,人員隨意進出,門衛也並沒有讓人拿出身份憑證。

小區物管介紹稱,安裝人臉識別物管無需支付任何費用,該系統來自廈門的一家科技公司,“是有些單位來免費推薦安裝,今年才安的。”一位物管工作人員稱,很多科技公司其實都在做人臉識別系統,但物管只負責幫忙拍照蒐集人像。

目前市面上很多科技公司都在做人臉識別門禁,“要實名制,錄人像的時候身份證要放在上面。但該工作人員也表示,物管不會保留業主的個人信息包括人像等信息。最終這些身份信息保管在哪裡,物管表示也不清楚。

至於為何要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物管稱全憑業主自願,而且主要是為了“方便”。因為安裝後,業主可以不用帶門禁卡。工作人員坦言,在安全保障上,主要取決於人工管理。“管的不嚴的,你刷了卡後面的人尾隨進來還是就跟進來了,管的嚴的肯定要多問兩句。”

小区门口“刷脸卡”,业主担心隐私泄露?律师:细化法律保护“面子”

張女士在該小區住了幾年了,她從人臉識別門禁開始使用至今,一直不願意錄入“我覺得那個人臉識別進門沒有意義呀,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安全的問題。她表示,小區外來人員如快遞、外賣並沒錄人像,但是在登記後也可以進出小區。“人臉識別也就是起個開門的作用,這個和現在用的門禁卡沒有什麼區別。”

除此之外,張女士不願錄人像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她

擔心自己的隱私被洩露。在小區居住幾年的時間裡,物管已經收集了她的電話、房號、名字、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

回家需兩次門禁:

所屬公司不同,系統上還有廣告植入

同時,記者發現不少小區在裝門禁時,大門口和單元門口設置了兩次人臉識別門禁。負責這兩道門禁的公司不是同一家,這就意味著個人資料要交付於不同的兩家公司。

在牡丹街某小區,大門口已經裝上了人臉識別門禁的支架,目前還是使用門禁卡進入。小區物管稱,現在已經在通知業主錄入人像,馬上也要投入人臉識別系統的使用。

小区门口“刷脸卡”,业主担心隐私泄露?律师:细化法律保护“面子”

而在小區每個單元門口也有一道人臉識別的門禁,與大門口的不一樣,這裡的門禁系統屏幕上,已經有廣告商入住。在沒有人經過或者將臉對準屏幕時,廣告就一直滾動播出,當人湊近需要識別時,屏幕變成了一半廣告,一半攝像頭。

小区门口“刷脸卡”,业主担心隐私泄露?律师:细化法律保护“面子”

據物管介紹,單元門口和大門口的人臉識別系統不是同家公司,需要下載APP才能錄入使用。這廣告商和門禁公司又有何種關係?他們收集業主的資料後又如何保管呢?

門禁公司承諾:

部分盈利靠廣告,安裝時可簽署保密協議

記者分別聯繫了兩家在成都的人臉識別門禁公司,其中一位姓王的銷售人員稱:

主要是靠業務人員聯繫和有需求的業主自行找上門來對接小區。在確定有安裝意願後,門禁公司的工作人員會對小區的環境、設施設備進行初步的評估。在確定了方案後,門禁公司就到小區安裝設備,最後由物管負責徵集和錄入業主人像。

在走訪小區的過程中,曾有一位物管工作人員透露,安裝設備如果物管不出錢的話,門禁公司的收入將依託廣告的投放。這一說法也在銷售人員口中得到了證實。

小区门口“刷脸卡”,业主担心隐私泄露?律师:细化法律保护“面子”

人臉識別門禁系統上的廣告

至於業主擔心的個人隱私問題,幾家門禁公司的工作人員都表示絕不會洩露出去。“我們公司是在派出所備案了的,數據的提取只能董事長可以提,其他人都不能提,而且是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才會提取。”

兩家門禁公司的銷售人員表示,在安裝門禁系統時,可以和業主簽署保密協議。“如果有任何因為我們公司原因導致個人信息洩露的,我們可以承擔法律責任。”

簽署保密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公司是否有掌握人像信息的權利?相關部門又該如何監管呢?

律師說法:建議立法保護個人信息,

簽署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益

記者採訪了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朱律師說,人臉信息屬於個人信息的一種,對於“人臉信息”的保護,我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經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了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7年也對該條規定的適用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朱律師說,雖然關於人臉信息的刑事案件現在還並不多見,目前法律已經對“個人信息”進行了一定的立法保護,但“人臉信息”是一種特殊的個人信息,他和個人的電話、住址等個人信息還有一定的區別,並且它仍在發展的過程當中,如果能在發展的過程中能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細化對人臉信息獲取、加工、保存、應用等各方面加以規範,不僅能夠使在技術發展的過程中就對公民的這一特殊個人信息進行更好的保護,也能使中立的技術向更有利於社會進步的方向發展。

小区门口“刷脸卡”,业主担心隐私泄露?律师:细化法律保护“面子”

朱界平律師還說,簽署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保密協議的內容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提供方(收集人臉信息的主體)沒有在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特別排除、降低自己的保密義務,雙方簽署的保密協議就具有法律效益。

如果業主同意,收集人臉信息的主體就具有掌握人臉信息的權利,但是要注意這裡“掌握”是一種狹義的控制,是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並不是說獲得信息之後就可以隨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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