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經適房,交全款後,房主說無權銷售必須退房,不退行嗎?

買賣商品房的時候要交很多的稅,比如契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等。而經適房、兩限房等政策性房屋除了要交這些費用之外,還要額外繳納一筆

土地的收益費用,並且這筆費用的金額有可能非常巨大,甚至於高達上百萬。

這麼一大筆額外的費用由誰來承擔?賣方還是買方?

買二手經適房,交全款後,房主說無權銷售必須退房,不退行嗎?

政策性房屋的性質很特殊,所以會引起很多的糾紛。

因此,在簽訂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大家務必要加上兩個特殊的合同條款。

第一、必須加入過戶條款

為什麼要加這個條款呢?

因為政策性房屋都是有過戶時間限制的,一般是取得政策性房屋滿5年之後才允許過戶。

買二手經適房,交全款後,房主說無權銷售必須退房,不退行嗎?

滿5年的時間的計算,是以取得產權證的時間,或者取得契稅發票的時間為起算點的。

哪個早,就以哪個為準。

比如說,如果是2009年,你分到了一套經濟適用房,2010年的5月1日你交了稅款,稅務局也給你開了發票,2011年2月1日你才拿到房產證。那麼就按早的日期,也就是你取得發票的時間,2010年的5月1日開始起算5年。往後推5年,就是2015年的5月1日,在這個時間之後,房子才可以過戶給其他人。

注意,合同中,過戶條款應該這樣表述:

房屋取得產權證5年後的第15日內(或者是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後的15日內),房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這個條款已經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有各地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多次明確了,

只有加上這一條款,《房屋買賣合同》才是有效的,所以這條必須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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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加入這個條款的話,假如房價蹭蹭往上漲,房主不想賣就不賣了,告上法院,你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哪怕是繳納了全款,買了房子半年以後,也沒辦法,只能原價退回房子,你說虧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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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裡說一個例外條件,這個是針對經濟適用房的

2012年1月14日,這個時間點以後取得的經適房,無論是不是滿5年,它都不可以上市交易,這種房子它只能由政府來回購

所以我們不能去買這樣的房,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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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須加入稅費條款

至於應該繳納多少土地收益的稅費,經適房和兩限房是不一樣的。

1、經適房

根據取得時間的不同,所繳納的比例是不一樣的。

首先,這也是最便宜的。2008年4月8日之前(包括這一天)取得的經適房,如果出售,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的。

也就是說,如果一套房賣了200萬的話,那麼就需要額外多交20萬的稅。

其次,2008年的4月9日-2012年1月13日(為什麼到1月13日呢?因為1月14日以後就不允許對外出售了),在此期間取得的經濟適用房,按出售價格和原購買價格之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的,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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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如果買這套經濟適用房的時候,當時花了30萬,後來賣掉,賣了200萬,那麼差價就是170萬,等於你賺了170萬,那麼這170萬的70%,也就是119萬就要全部上交國家。

2、兩限房

兩限房就是,限制房價和限制住房面積的一種特殊的政策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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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限房上繳的土地收益是,出售價格和原購買價格之差的35%

這個標準是統一的,無論你什麼時候拿到的兩限房,都沒有關係。

舉個例子,一套60萬元買的兩限房,現在賣了200萬,那麼差額就是140萬,需要額外繳納的稅費,就是140萬乘以35%,算下來也就是4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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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買這類房屋的時候,必須在合同中加入稅費條款。大概的表述是這樣的:

所需上繳的土地收益或者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出賣人/買受人來負擔。

如果在過戶之前,因為國家政策導致稅費增加的話,那麼由國家規定的繳納方來繳納(或者是買賣雙方商議的方式)。

除了上述額外需要繳納的鉅額稅費之外,政策性房屋還有5年的過戶時間限制,在這5年裡,你知道政策會不會變化呢?5年的時間,稅費繳納的規則會不會變呢?如果變了,稅費的差價由誰來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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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上面條款的後半句約定的很清楚:在過戶前,如果因為國家政策導致稅費增加的話,那麼由國家規定的繳納方來繳納,或者按雙方協商的方式來承擔。

至於說採取什麼樣的方式,雙方協商之後,在合同裡寫清楚就可以了。

總結一下

1、政策性房屋都有滿5年的過戶時間限制,所以在買賣合同中,必須加上相應的條款。

2、除了一般的交易稅費之外,政策性房屋還需額外繳納一筆土地出讓金,且金額巨大,須在合同中明確由誰來承擔。


資料來源:劉甫律師,《房產交易法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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