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補充規定


運城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服務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中心研究,決定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提供個人信用報告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借款人及配偶須提供個人信用報告。個人信用報告中有連續三個月(含)或累計六個月以上的逾期還款記錄,一律不予受理。還清的信用卡及助學貸款逾期不作為徵信參考依據。

二、無需提供工資證明或收入證明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人、配偶及保證人無需提供工資證明或收入證明,按照繳存基數推算還款額。若職工自願提供工資證明或收入證明的,應予以採納。

三、辦理商轉公貸款

已經辦理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可以申請將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目前我中心已與建行運城分行、農行運城分行、工行運城分行三家銀行簽定了《個人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可以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辦理流程為:

借款人持與辦理住房貸款銀行簽定的《個人住房貸款還款協議書》,到中心(管理部)業務大廳貸款窗口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其它流程不變,中心(管理部)終審後資金直接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監管賬戶用於歸還其按揭貸款。

償還未與中心簽約商轉公貸款合作協議銀行貸款,借款人持住房貸款銀行出具的“同意歸還按揭貸款”的證明(加蓋銀行業務章)及銀行提供的還款賬戶,到中心(管理部)業務大廳貸款窗口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其它流程不變,中心(管理部)終審後將資金直接劃入銀行提供的還款賬戶。

四、異地貸款可採用的擔保方式

異地繳存的職工,在本轄區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採用的擔保方式有兩種:房產抵押和售房單位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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