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些你要注意了!

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些你要注意了!

房屋徵收有很多流程,隨著程序推進,被徵收人會收到徵收方送來的各種各樣的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就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那麼,什麼情況下被徵收人會收到《補償決定》?收到《補償決定》意味著什麼?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滿,被徵收人又該如何維權?

根據《徵收條例》第26條的規定,如果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徵收方會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一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之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例如徵收方提出的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被徵收人不願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則徵收方會作出《補償決定》。

二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由於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無法就補償事項進行協商,為了避免影響整個徵收補償工作的進程,在此種情況下房屋徵收部門也可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此處的“所有權人不明確”在實踐中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個別房屋未進行產權登記,根據相關的權屬資料無法查證所有權人;(2)房屋所有權歸屬存在爭議,目前仍在爭議期;(3)法律上所有權明晰,但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如果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按照《徵收條例》第26條的規定,則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些你要注意了!

一般而言《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其中,第(3)項是主要內容,也是《徵收條例》明確規定的內容。

(1)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徵收房屋具體位置;

(2)爭議的主要事實及理由;

(3)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4)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5)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的日期並加蓋公章。

《補償決定》送達被徵收人後,即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一是若《補償決定》載明瞭上述內容(5),也即告知了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則被徵收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開始起算。

二是根據《徵收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即,如果被徵收人出現“三不”的情形,即“不復議、不訴訟、不搬遷”,則政府可申請“司法強拆”。因此某種意義上來說《補償決定》已經是強拆的早期信號了。當然,這並不意味這收到《補償決定》被徵收人的房子就保不住了,也不是說被徵收人對此無計可施了。相反,被徵收人大可不必慌張,法律也為被徵收人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

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些你要注意了!

具體而言,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滿,被徵收人一定要在下列期限內依法啟動法律程序。

第一,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具體而言,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被徵收人也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而言,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被徵收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時間要求是: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些你要注意了!

以上就是關於《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重要內容,徵收補償是整個徵收過程的最重要的一環,直接關係到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數額,甚至可能引發強拆,因此被徵收人一定要充分重視,若有疑問,務必第一時間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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