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福州一開發商一房二賣

好不容易挑選了中意的房子,繳納了定金,可轉眼之間房子卻被賣給了他人。

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了該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福州一房地產開發公司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N海都記者 林威 通訊員 林怡佳 林星


2019年9月27日,林某、張某夫婦與福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協議約定,兩人認購福清市某處總房價款為1718194元的商品房,簽訂協議時應支付定金20萬元。當日,夫婦倆便通過POS機刷卡,支付了20萬元。協議約定,若出賣人違反協議

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或者無合法正當理由拒絕與買受人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的,導致買受人不能購買該商品房的,則視作出賣人違約,定金予以雙倍返還。

但當兩人準備繳納首付款及相應材料時,開發商卻不予接收。兩人於2019年10月28日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將訟爭房另售他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林某、張某夫婦請求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的訴訟主張,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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