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法定程序之貳——房屋徵收評估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法定程序之貳——房屋徵收評估程序

一、選定評估機構

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二、簽訂委託評估合同

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評估、鑑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三、實地查勘

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根據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依據《徵補條例》公示後的房屋調查結果進行實地查勘,調查核對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四、評估

1、估價時點: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2、估價目的:“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或“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3、估價技術: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並對各種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對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五、結果公示

評估機構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徵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六、出具評估報告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七、申請複核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的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評估,同時指出存在的問題。

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八、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可申請鑑定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的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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