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疫情期間,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能否主張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疫情期間,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能否主張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在《 》一文中,我們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能否以受到疫情影響、無法使用租賃物、遭受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理由,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或免除違約責任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並向融資租賃企業提供了一些應對建議。
而在這個問題背後,有另一個問題也與融資租賃企業息息相關——在疫情期間,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出現了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行為,出租人是否可以行使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呢?本文將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與解答。

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可以主張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48條,如果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內未按約支付租金,且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或加速到期。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中,司法解釋對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求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了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話,則符合合同約定即可解除。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要求,無論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對欠付租金解約情形進行了具體的約定,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而主張解除合同的,都需要經過催告程序。


在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一般對承租人欠付租金解約、加速到期均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即使在承租人短期逾期的情形下,出租人也往往根據合同約定享有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但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出於平衡各方利益的考量,也會對出租人的權利加以適當限制。例如,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9年12月13日審議通過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一)》中,天津市高院明確,如融資租租賃合同未明確約定加速到期的條件,且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僅在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出租人有權加速到期。同時明確,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保證金、租前息等非租金給付義務違約行為時,出租人有權宣佈租金提前到期的,且出租人據此主張加速到期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針對疫情這一特殊情況,各地法院對疫情期間的民事糾紛案件審理思路也較為謹慎。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對上海地區在疫情期間的司法工作提出十條意見26項具體舉措。在該《指導意見》中,上海高院提出:“對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並就金融借款類糾紛特別指出:“對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進金融機構以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努力降低企業融資、解紛成本。”
儘管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並不屬於金融借款糾紛,但該指導意見對疫情期間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仍有指導意義。繼上海高院之後,2月1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出臺了《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其中提出“疫情期間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鼓勵合同繼續履行,
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根據前述兩地高院出臺的意見所反映出的審理態度來看,上海地區及浙江地區的司法實踐對疫情期間承租人違約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審理將更加謹慎,由於承租人的逾期違約行為將有可能是受到此次疫情的影響,如出租人僅是以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的短期違約行為便主張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
綜上,儘管在《疫情當前,面對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的要求,融資租賃行業應當如何應對》一文中,我們分析指出疫情期間,承租人仍有支付租金的義務,且實踐中融資租賃企業與承租人之間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也往往對出租人加速到期及解除合同的權益進行了較為全面細緻的約定,明確在承租人短期逾期時,出租人也會享有加速到期及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仍會以“逾期兩期以上”、“欠付租金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作為是否支持融資租賃企業行使加速到期或解除權的考量標準。並且,由於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有可能確實是因此次疫情影響導致,承租人對於租金支付期間及違約責任的分擔也具有一定的抗辯空間。出租人是否需要在承租人在疫情期間出現逾期支付租金這一違約行為之後,即刻選擇進行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仍需進行審慎判斷。

疫情期間,承租人違約時的處理建議

1.儘快發函催告,並瞭解詳細情況

無論是加速到期還是解除合同,都明確要求是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後,經出租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行使。因此,如疫情期間承租人出現逾期違約行為的,建議融資租賃企業儘快向承租人進行書面催告,並詳細瞭解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具體情況。如書面催告後,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且未就逾期支付租金進行詳細說明、未明確還款計劃的,融資租賃企業也可儘快向承租人發出書面的解除函或加速到期的函件,在程序上首先做到完備。也為後續是否選擇啟動訴訟程序奠定基礎。融資租賃企業也可以通過承租人在收到催告函件後的態度判斷承租人後續履約的可能性。

2.因時制宜,做好兩手準備

此次疫情,對諸多中小企業影響巨大,甚至已關乎眾多中小企業的存活。但對於其中一些運作良好、具備潛力的中小企業而言,如度過此次疫情帶來的資金等運轉危機,後續仍會獲得較好的發展。因此,融資租賃企業也應當根據各承租人實際情況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應對方案。


其次,無論融資租賃企業後續是否計劃啟動訴訟程序,都可先按照訴訟程序所需要的標準及要求進行訴訟工作的前期準備。當融資租賃企業判斷承租人後續仍難以正常履約時,我們仍建議融資租賃企業儘快啟動訴訟程序,通過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畢竟,訴訟程序需經歷較長的處理期間。而前期完備的準備工作,也可以為出租人後續維權最大化地爭取時間效益。


本文信息僅作一般性參考,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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