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美國法院判決轉基因除草劑致癌」是怎麼回事?

這段時間一直有人轉一條消息給我,要我評論。這條消息的標題是《央視:美國法院判決孟山都轉基因除草劑致癌》,內容是:“美國孟山都轉基因草甘膦致癌,法院判賠致癌園丁2.89億美元。中國科協支持的美國間諜方舟子對中國人科普說‘草甘膦除草劑比食鹽還安全’,中國科協與美國間諜方舟子長期合作,最終導致更多的中國人患上了癌症。中國科協出來走兩步解釋一下吧!”

沒見中國科協出來走兩步解釋,既然不少人都要我解釋,我就解釋一下好了。

首先,草甘膦不是什麼轉基因除草劑。早在有轉基因作物之前,草甘膦就已經在作為除草劑使用了。草甘膦是目前使用最多的除草劑,轉基因作物在用,非轉基因作物也在用。因為草甘膦是孟山都研發的,而孟山都研發的轉基因作物中有一種是抗草甘膦的,所以那些反對轉基因的人比如崔永元才會把草甘膦和轉基因扯上,以為把草甘膦打倒了,就把轉基因也打倒了。其實即使草甘膦被打倒了,也不過是讓農民改用別的除草劑,和用不用轉基因是沒有關係的。草甘膦有沒有毒,能不能用,和轉基因有沒有害,能不能種,完全是兩回事。

其次,我曾經比較過草甘膦和食鹽的安全性,那僅僅是指急性毒性。比較兩種物質急性毒性的大小,毒理學上用半致死量來比較,半致死量大,說明毒性比較小。草甘膦的半致死量比食鹽大,也就是說,喝草甘膦把人毒死需要的量,要比吃食鹽把人毒死需要的量大,那麼就說明草甘膦比食鹽安全。這僅僅指急性毒性。但是一個物質除了急性毒性,還可能有慢性毒性,比如是不是會致癌。

一種東西能不能致癌,是由誰決定的?是由美國法院決定的嗎?不是。比如這次的判決,是由12名陪審團成員做出的。這些陪審員都是隨機找來的普通老百姓,沒有一個是生物醫學方面的專業人士,他們對致癌物、癌症的認識,未必比一般人強。即使給他們看科學研究的證據,他們未必看得懂。他們做出的判決,也就不具有權威性。他們判決草甘膦讓一名園丁得了癌症,或者是出於對科學證據的誤解,或者是被原告律師的雄辯說服,或者是可憐癌症患者,總之,並不具有科學性。

原告律師出示的最關鍵證據,是草甘膦被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在2015年評為2A類致癌物。所謂2A類致癌物,是指致癌的證據很有限,還不能確定就是致癌物。即使確定為致癌物了,也不能就以此說明某個癌症病例和它有關。國際癌症研究機構這麼歸類的一個主要依據,是有幾項調查發現使用草甘膦增加了非霍奇金淋巴癌的發病率。這名園丁得了非霍奇金淋巴癌,就認為是因為他使用了草甘膦引起的。但是國際癌症研究機構根據的這些調查都是回溯性研究,不那麼可靠,證據是不充分的,不能證明草甘膦與非霍奇金淋巴癌的因果關係,更不能用以證明該園丁得癌和使用草甘膦有關。該園丁自述自己在2012年使用草甘膦時出了事故,噴到了自己身上,然後在2014年就被診斷得了非霍奇金淋巴癌。根據他的這段自述,反而讓人相信他得癌症和使用草甘膦沒有關係,因為癌症的發生是一個緩慢的過程,不太可能說2012年出事故,過兩年就得了癌症,而且還是癌症晚期。但是陪審員未必有這樣的醫學常識。

原告律師出示的另一個關鍵證據,是他們搞到的孟山都的內部郵件。孟山都的毒理學家在郵件裡說,“不能說農達不是一種致癌物”(農達是草甘膦的商品名)。原告律師以此說明孟山都高官早就知道草甘膦會致癌,隱瞞下來了,所以該重罰。陪審團相信了這個說法。但是我看了那封郵件的原文,說的是:“草甘膦和農達這兩個詞語不能互換,也不能再用‘農達’來稱呼所有基於草甘膦的除草劑。例如,你不能說農達不是一種致癌物……我們還沒有對其配方做過必要的檢測做這種陳述。對該配方的檢測還沒有接近其活性成分的水平。我們可以對草甘膦做這種陳述,而且能夠推斷說沒有理由相信農達會致癌。”(The terms glyphosate and Roundup cannot be used interchangeably nor can you use "Roundup" for all glyphosate-based herbicides any more. For example you cannot say that Roundup is not a carcinogen ... we have not done the necessary testing on the formulation to make that statement. The testing on the formulations are not anywhere near the level of the active ingredient. We can make that statement about glyphosate and can infer that there is no reason to believe that Roundup would cause cancer. )很清楚,原告律師乃是斷章取義誤導陪審團。孟山都的毒理學家的意思是,對草甘膦已經做過了必要的檢測,可以說草甘膦不是致癌物,但是農達除了草甘膦還含有別的輔助成分,和草甘膦不完全等同,對農達還沒做過必要的檢測,就不能說農達是致癌物,只能說沒有理由相信農達會致癌。這根本就不是在承認農達會致癌,而是否認農達會致癌,只不過用比較嚴謹的表述罷了。

可見,美國陪審團的這個判決完全是亂判的。草甘膦是不是致癌物,法院是沒有資格決定的。只有專業機構、監管部門才有資格決定。目前在這個問題上專業機構、監管部門還有爭議。國際癌症研究機構認為草甘膦可能是致癌物,美國環保署、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德國風險評估研究所卻都認為草甘膦不是致癌物。草甘膦會不會致癌,還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但不管怎樣,這和轉基因沒有關係。

2018.8.31.

方舟子:“美国法院判决转基因除草剂致癌”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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