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我們因何而喪失了自由?

我們因何而喪失了自由?

根據我們一貫的歷史唯物主義風格,我不打算一上來就給“主權”下定義,試圖去憑空說明“主權”是什麼,而是要讓大家跟我一道去探討“主權”的起源,摸清“主權”的來龍去脈,把它放到歷史中去理解,這樣才能避免從概念出發的唯心主義方法論。

“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也無處不在枷鎖之中”。這是《社會契約論》正文的第一句話,也是最廣為流傳的一句話。盧梭說出了這句話,但他同時承認自己並不清楚為何生而自由的人卻變成了奴隸,他說:“我不清楚導致這種變化的過程,我自信我能夠回答是什麼將這種變化合法化的。”為什麼自由人會變成了奴隸?我們的答案是私有制的作用和階級形成結果,私有制使人從自由的人變成了奴隸——從直接是個人的奴隸變成一個階級是另一個階級的奴隸,甚至人變成了自己的產品的奴隸(異化)。是人與人的社會關係的變化使自由的人變成了奴隸。至於這種變化如何變成合法的,盧梭認為是由於社會契約和“主權”的轉讓。我則認為是生產資料的分配和佔用方式的變化。但本文不是談論我的觀點,而是向大家介紹盧梭的看法。

亞里士多德認為有些人天生就是做奴隸的,這話說的沒錯,在奴隸制度下確實如此。但並不等於說在奴隸制度之前,人天生便已經是奴隸了、人並非天生就不是平等。因為奴隸制只是一種歷史性的、暫時的社會制度,只有那些喪失了擺脫枷鎖、不做奴隸願望的人才會永久做奴隸。盧梭認為亞里士多德倒果為因,他不知道是奴隸制度導致了人天生的不平等,而不是人天生的不平等導致人終身做奴隸。因此在盧梭的理論中我們看到了變革、看到了改變,而在亞里士多德的理論中看到的卻是宿命和不變。

《社會契約論》:我們因何而喪失了自由?

自由的來源

我們是生而自由?還是終身為奴?自由是天賦的嗎?還是君主賜予的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得往前追溯到人類最原始的自然狀態。而盧梭所著重論證的就是人的自然本性,他認為保證自身生存是人性的第一法則,一個人之所以能成為自己的主人,乃是因他具有了理智,能夠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所以,人如果擁有了理智,也就成為了自己的主人,也就獲得了自由,就像成年孩子離開雙親而獨立生存一樣。

與之相反,如果一個人沒有理智,他不能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那麼出於生存的需要,他的自由會被讓渡給另一個人以此來維持生存,例如未成年的子女接受父母的監護。從這種情況來看,子女的自由乃是與生具有的、天賦的,他在成年後、具有理智後就可以充分的行使自己的自由。父母並沒有在他成年的時候賦予他自己,而是撤銷了對他的監護。所以我們說自由不是別人給予的,而是與生俱來的。如果我們把子女比作人民,把父母比作國家首領,那麼很顯然,沒有任何一位首領具有賦予人民自由的力量,沒有任何人能像普羅米修斯把火贈與人類那樣,贈與我們自由。所以我們不說爭取自由,而說恢復自由,自由本來就是屬於我們的,我們為何要期望強盜的施捨?

《社會契約論》:我們因何而喪失了自由?

君主的統治權是有效的嗎?

我們在自己未獲得理智之前,受到了父母的監護,但我們也知道,任何父母都沒有強力去永久監護子女。因為父母會老去,子女對其依賴性也會降低。同樣,任何首領都沒有強力去監管人民,因為人民總有不需要依賴於他們的那天。誰要想永遠做人民的主人,他就不能依靠強力,而是要依靠權利。強力不能產生道德,對強力的屈服只能是一種迫於的需要,而不是一種意志的順從,不是一種意願而是一種將就。

因此,我們認為首領之所以能夠獲得權力,不是因為他具有強力,而是因為他獲得了人民讓渡自由的權利,就像子女讓渡給父母那樣。但我們都知道,子女把自由讓渡給父母乃是因為生存的需要。為君主專制辯護的人類比的說全體人民可以轉讓他們的自由,使自己成為某個國王的臣民。對此,盧梭反駁說,轉讓是奉送或者出賣,轉讓的目的是使自己活下去。但全體人民沒有轉讓自己給國王以便自己活下去的理由,因為國王不能供養臣民,相反是國王從臣民那裡取得生活供養,因而不存在全體公民可轉讓自己給國王的說法。所以,君主作為人民主人的權利是虛幻的、無效的。

《社會契約論》:我們因何而喪失了自由?

對君主專制的詰難

有些精神太監為君主專制做辯護,說“專制主可以為他的臣民確保國內太平”,彷彿沒有了他,天下就會大亂一樣。但盧梭反駁說:“如果太平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種災難,那麼人民從這裡面又能得到什麼呢?監獄裡的生活也很太平,難道這就足以證明監獄裡面也很不錯嗎?”

精神太監在為君主專制辯護時,會陷入一個二律背反的自相矛盾中。太監們如果說君主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是人民向他讓渡自由來取得的,因此是合法的。這樣,人民也就有了不讓渡自由的權利,而如果人民可以不讓渡自由,那專制君主也就垮臺了。所以盧梭說:“要使一個專制的政府成為合法,就必須讓每一世代的人們都能做主來決定究竟是承認它還是否認它;但是,那樣一來,這個政府也就不再成其為專制的了。”

如果精神太監乾脆說君主的權力來自於他自己,來自他壓服人民的強力,來自於戰爭、來自於掠奪,那樣的話君主的權力就是不合法的,因此所有人都有權利來推翻它。

回到最初約定

論證至此,我們發現精神太監認為君主所擁有人民讓渡自由而得到的那個權力是不存在的。人民沒有理由把自己的自由讓渡給一個或一群由自己來供養的人,所以“主權者”絕對不會是某一個人或某一小撮人,真相只有一個——主權在民。而這就是《社會契約論》和我們接下來需要詳細論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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