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三權是可以分立的嗎?

主權者和臣民

如果讀過前篇論文,大家肯定還記得我們之前的論斷:

“主權者”就是國家和人民,它是由民眾讓渡自己的權利,通過簽訂社會契約而形成的結合體,具有公共人格,代表著公眾的意志,即公意。

對於結合體的每一個人來說,他和所有人組成了一個公共的人格,具有公共的意志,他們都是主權者,是人民;而如果從結合體的角度來看,那麼每個人都是服從法律和公意的臣民。這樣人民具有了雙重身份,一方面那對於結合體來說它是構成結合體的主權者,另一方面他又是服從於結合體的臣民。因為他本身就是結合體的一部分,所以他服從於結合體的法律實際上就是服從於自己

在民主的政體中就是這樣,“主權者的一切利益都不會與組成主權者的成員的利益相反”,“而且共同體也不可能損害個別成員。”個人與結合體存在利益一致,所以“主權權力不必向臣民做出任何保證”。專制政體則相反,國王竊取了人們讓渡給共同體的權利,成為單獨的主權者,所有人都是服從於他的臣民,人們不再服從於由自己參與的結合體,而是服從於一個異己的人物。國王不剝奪人們的權利就無法擴大自己的權力,所以他跟人們利益完全是相反的,他不得不總是宣傳、鼓吹說他代表了人們的利益。

《社會契約論》:三權是可以分立的嗎?

路易十四:朕即國家

由此可見,在民主的結合體中,個人是不會受到嚴格的強迫服從,每個人都有與公意不同的個別意志,“如果主權者沒有辦法再保證臣民的忠誠,那麼臣民就不必再履行公約。”專制政體卻不一樣,它強迫人們忠誠,而且不是忠誠於自己,而是忠誠於國王,它要求人們無條件服從一個個別意志,要統一意志,不允許其他個別的意志存在。

對於民主政體來說,或許唯一的強迫只有這項“人們須得把自由強行施加給自己”,結合體強迫每個人在捍衛自己的利益同時捍衛結合體的利益,強迫每個人服從於自由。

社會狀態下的自由

人如果擁有了理智,也就成為了自己的主人,也就獲得了自由,但是這種自由還只是抽象的自由,是未實現的自由。自然狀態下的個人是獨處的,他能力有限,儘管可以從心所欲,不受限制,卻總是不能實現自己欲想的東西,這種自由其實是不自由。為了把自由落實,他簽訂了社會契約,加入了結合體,被賦予權利的同時也擔起了義務,權利縮小了無窮的慾望,義務取代了本能的衝動。看上去似乎失去了許多“便利”,但這些“便利”其實是未能實現的便利,是空頭支票。他丟棄這張空頭支票,收穫了實力壯大、能利用社會便利實現慾望的成果,還順便提升了道德,獲得了理性等等。

人們簽訂社會契約,喪失了天然的、難以實現的自然自由;獲得了文明的、得以實現的社會自由和道德自由。人們服從公意、服從法律,丟棄了任憑衝動放縱的野蠻狀態,身心得到了極大的滿足。因此盧梭說:“只憑衝動放縱慾望,那是奴隸狀態,真正的自由唯有服從於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的狀態。”

《社會契約論》:三權是可以分立的嗎?

讓·雅克·盧梭(1712年至1778年)

主權能夠一分為三嗎?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第二編第十一章第六節中提出三權分立的思想,認為“所有國家都有立法權、針對萬民法的執行權、針對公民法的執行權這三項權力。”第一項是立法權,第二項是行政權,第三項則是司法權。孟德斯鳩認為如果一個人或一個機構掌握了立法權與行政權,就會失去自由,君主和政黨有可能制定一些殘暴的法律並付諸實行;如果司法權與任何一項結合,那麼“法官就獲得了壓迫的力量。”因此三權一定要分立。這個觀點讓一些人產生了誤會,認為主權會被一分為三,出現議會、政府和法官這三個主權者。然而,盧梭有力的反駁了這種看法。

《社會契約論》:三權是可以分立的嗎?

孟德斯鳩(1689年-1755年)

首先,國家的目的是公共幸福。國家不是為了統一不同利益而出現的,而是為了維護各種不同利益之中存在的那些共同利益。如果個別利益毫無共同點,就不會有社會契約,不會有國家,國家治理的依據正在於此。用來指導國家維護公共利益的,正是公共意志,各種權力只是公共意志的運用而已。公共意志只有一個,權力卻有很多種,並非有多少個權力就有多少個公意。

其次,盧梭說:“我們的政論家們在對主權分類時,無法在原則上進行,於是只好按照對象分類。強力與意志,立法權力與行政權力,稅收權、司法權與戰爭權,內政權與外交權,這些就是他們的劃分。”“主權者在他們那裡形同一個怪物,就好像胡亂把許多零散的部位拼接到一起一樣。”——他們不知道,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所有講主權分割的人都不知道,其實這些“立法權”“行政權”“稅收權”都只是依附於主權的,它們都只是公意的執行者。議會不是一個主權者,它只是人民選舉出來並可隨時罷免,執行著公意的立法機構;政府不是主權者,它只是人民選舉出來並可隨時罷免,執行公意的行政機構;法官、法院也不是主權者,它只是人民選舉出來並可隨時罷免,執行公意的司法機構。人民是唯一的主權者,人民之中不可分割,人民的公意不可劃分。

就連法律本身也只是如此,法律不是至高無上的,在它的上面還有公共意志,“法律乃是公共意志的行為”,任何不是出於公共意志的命令都不會上升為法律,任何作為個人的思想或部分人的思想,都不能寫入法律條文之中,成為人民必須遵守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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