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為什麼有人主張廢除死刑?他們是這麼想的

有部分法學家,其主張學習西方,在短期內徹底廢除死刑,可以以強制力量推動死刑廢除,民意可以在之後去改變。


在中國,為什麼有人主張廢除死刑?他們是這麼想的


其主要觀點有以下四個:

首先,死刑違反人道主義,不符合當今世界保護人權的潮流。

生命權是人最根本最珍貴的權利,若生命權可以作為為其他更大利益犧牲的代價,那麼人權的保護也就變得毫無疑義。他們反駁功利論的學者時認為,試圖依靠剝奪生命的方法來換取對犯罪者的懲罰及被害人家屬的情感安慰與社會的安定顯然是不合適的。生命一旦被剝奪即是最終結果,不可能恢復,一般的彌補手段無法對生命的失去具有效的恢復作用。如果死刑出現冤假錯案,那麼生命就白白喪失,任何手

段都無法使生命得到復原,而在中國,曾經的死刑冤假錯案不斷被曝光,如不久前的呼格吉勒圖案案,一個年輕的生命因為冤案的發生而消逝,僅僅因為命案必破的一陣風式執法,使得真兇逍遙法外,死者蒙冤,生者受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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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案件昭雪,那麼誰來為這一切惡果擔責,又如何能彌補死者與家屬付出的沉重代價?誰也不能保證案件都百分之百的能得到正確的判決,那麼錯誤的死刑即是罪大惡極的行為。可想而知,死刑被判處的越多,其帶來的誤判風險也就越大。

特別是當死刑的誤判一旦發生,其造成的惡果將無法挽回。與此同時,死刑的適用在諸多方面都存在歧視的可能,如在偏遠地區與發達地區死刑判處的標準就可能會存在較大的偏差。在經濟實力上的差距會使得死刑犯在聘請辯護律師等方面也存在著不公平的可能,這就無法去保證被殺之人就一定是應殺人。諸如此類,適用死刑很可能造成對人權的不尊重與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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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報復性的刑罰觀念早已過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種野蠻的刑罰方式是對人權的重大損害。

刑罰的目的不是為了同等的傷害犯罪者,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對於彌補被害人的生命損失是沒有意義的,且難以把握刑罰的程度,反而是國家對犯罪者的殘忍謀害。那麼以命抵命則不是應然的手段,傳統的報復性刑罰觀念應當改變。矯正犯罪人應是現代刑罰的目的所在,而並非是結束其生命,一了百了。公眾的認識是在不斷改變的,死刑保留論者的民意支持並不必然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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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死刑不符合社會契約論。

根據社會契約論,公民通過契約將部分本屬於自己的權利交予國家,國家因此取得權力而制約公民的部分權利,但這些權利中不應也不可能包括作為公民諸多權利的基礎的生命權,由此國家剝奪生命在理

論基礎上就是一個無權行為。根據社會契約論,公民通過契約將部分本屬於自己的權利交予國家,但這些權利中不應也不可能包括自身的生命權,由此可知國家剝奪生命在理論基礎上就是一個無權行為。

然後,死刑可能加重犯罪結果。

許多連環殺人案就印證了這一點,不少犯罪分子在實施殺人行為之後腦子裡就本著殺一個是死,多殺一個還是死的心理,使得犯罪結果被不斷加重。死刑未能如願的抑制犯罪,反而把罪犯往更深的深淵進,這不是一個科學的刑罰所該有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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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死刑不能體現法治的公平性。

大多數暴力犯罪都是窮人所為,其犯罪有著特殊的原因,如社會財富的不均,社會教育的不普及,不深入等諸如此類的因素,造成了社會中的一些“不得已而為之”的犯罪現象,而造成這種現象的負擔者中本就該包括國家與社會,死刑就等於將別的責任方的責任全都轉嫁給了犯罪人,這對其是不公平的。

在聘請律師等方面,他們不具備良好的經濟能力在選擇上面會有硬傷,這有違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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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內容來源: 朱昌旆“論當前中國死刑的存廢,不一一註明;僅供學習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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