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以物抵債協議後,承包人還能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工程款債權到期後,承發包雙方簽訂以物抵債協議,協議中承包人未明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在工程款債權未足額支付時,仍然可以就未支付部分主張價款優先受償權,但需在應付工程款之日起六個月內主張。

典型案例:(2010)蘇民終字第0208號

裁判觀點:華峰公司簽訂設備抵償協議時沒有表示以放棄主張優先權為基礎,而抵償協議也約定在設備抵款未實現時不影響各權利人主張權利,故承包人仍可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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