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計量的標準

​我們在起草國家政策時,破天荒的把標準統一了。可是我們調研時,業主方,諮詢方施工方還不明白這個標準。那麼我講一下國家政策框架下的計量跟蹤標準,這個計量標準有

範圍標準方法標準程序標準

範圍標準

首先計量範圍,標準怎麼統一國家政策給了一個8.2.2條,是這樣說的。工程計量時,若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完成的工程量計算。濃縮成四個字,按實計量,按承包商現場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認。


工程計量的標準


方法標準

我們國家政策把我剛剛講的三大類四小類做了對比,換句話說就是計量方法是與合同類別有關的。我把國家政策當中關於計量跟合同類型相關的計量方法畫成一個圖,清單招標中的固定單價這一類,還有清單招標下的固定總價,還有後面的成本加酬金這三類計量的方法國家政策都做了統一。分別有實地測量計量法,圖紙進度計算法、分解法、和平均法、我分別做個詳細的講解:


工程計量的標準


實地測量計量法主要是適用於某些清單子目分別完成一部分,而且有變更發生,需要去現場實測雙方一起確認。



工程計量的標準


圖紙進度計算法主要適用於某些清單子目在一個月內完成而且沒有變更發生,不需要甲乙雙方洽談,不用跟蹤去現場,由我們各方在室內根據圖紙計算。

分解法和平均法主要適用於一些措施項目的計量,尤其是總價措施的計量,以上是統一的計量方法。


程序標準

按圖來講程序標準,法定程序是每個月末承包方要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接到7日內,要核對完畢,7日內核對過程中有些清單沒有在一個月內完成,下個月還要完成,發包人要去現場核實要通知承包人參加,沒有通知到承包人,發包人單方面核實,視為無效,通知承包人沒有參加的,核實結果視為默認,雙方同意結果,簽字確認,本月計量完成,計量結果就是複核依據,承包人不同意結果的,在7日內向甲方提供意見,甲方接到第二個7日內繼續核實,同意的雙方簽字,不同意不在核實,就爭議部分提交仲裁和訴訟,這就是法定的計量程序,

濃縮成一句話,7天24小時。


工程計量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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