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區別、簽發原則及注意事項

一、設計變更

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區別、簽發原則及注意事項

(一)設計變更的含義

設計變更是工程施工過程中保證設計和施工質量,完善工程設計。設計變更是指設計單位對原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中所表達的設計標準狀態的改變和修改。由此可見,設計變更僅包含由於設計工作本身的漏項、錯誤等原因而修改、補充原設計的技術資料。設計變更費用一般應控制在建安工程總造價的5%以內,由設計變更產生的新增投資不得超過基本預備費的1/3。糾正設計錯誤以及滿足現場條件變化而進行的設計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和由施工單位徵得由原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聯絡單兩種。

1、在建設單位組織的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參加的設計交底會上,經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變施工圖的做法,都屬於設計變更,為此而增加新的圖紙或設計變更說明都由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

2、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一些原設計未預料到的具體情況,需要進行處理;因而發生的設計變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裝過程中遇到原設計未考慮到的設備和管墩、在原設計標高處無安裝位置等等,需改變原設計管道的走向或標高,經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同意,辦理設計變更或設計變更聯絡單。這類設計變更應註明工程項目、位置、變更的原因、做法、規格和數量,以及變更後的施工圖,經方簽字確認後即為設計變更。

3、工程開工後,由於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設單位提出要求改變某些施工方法,或增減某些具體工程項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於建設單位要求增加的管線,再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後出設計變更。

4、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方面、資源市場的原因,如材料供應或者施工條件不成熟,認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變某些工程項目的具體設計等引起的設計變更,經雙方或三方簽字同意可作為設計變更。

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區別、簽發原則及注意事項

(二)設計變更的簽發原則

設計變更無論由哪方提出,均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經確認後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並辦理簽發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但在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確屬原設計不能保證質量、設計遺漏和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的,應按設計變更程序進行。

②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可能在技術經濟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將變更以後產生的效益與現場變更引起施工單位的索賠所產生的損失,加以比較,權衡輕重後再作決定。

③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幅度是否控制在預算範圍之內,若確需變更而有可能超預算時,更要慎重。

④施工中發生的材料代用應辦理材料代用單,要堅決杜絕內容不明確的、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純材料用量的變更。

⑤設計變更要儘量提前,最好在開工之前就發現,為了更好地指導施工,在開工前組織圖紙會審,儘量減少設計變更的發生,確需在施工中發生變更的,也要在施工之前變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費,也避免索賠事件的發生。

⑥設計變更應記錄詳細,簡要說明變更產生的原因、背景、變更產生的時間,參與人、工程部位、提出單位都應記錄。

(三)設計變更的實施與費用結算

設計變更實施後,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本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在設計圖已實施後,才發生變更,則應注意因牽扯到按原圖施工的人工、材料費及拆除費。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要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②若發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設備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監理人員負責組織建設單位回收。

③調減或取消項目也要簽署設計變更,以便在結算時扣除。

(四)分析設計變更,追究責任方的責任

①若由於設計部門的錯誤或缺陷造成的變更費用以及採取的補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等費用,由造價工程師協同業主與設計單位協商是否索賠。

②若由於監理單位的失職或錯誤指揮造成設計變更應由監理單位承擔一定費用。

③由於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供應的材料質量不合格造成的費用應由設備供應單位負責。

④由於施工單位的原因、施工不當或施工錯誤,此變更費用不予處理,由施工單位自負,若對工期、質量、造價造成影響的,還應進行反索賠。

二、工程簽證

(一)施工過程中的工程簽證,主要是指施工企業就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施工圖預算或預算定額取費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實際發生費用的施工內容所辦理的簽證,如由於施工條件的變化或無法遇見的情況所引起工程量的變化。工程簽證單可視為補充協議,如增加額外工作、額外費用支出的補償、工程變更、材料替換或代用等,應具有與協議書同等的優先解釋權。

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區別、簽發原則及注意事項

1、由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材料、場地、設備資料等造成施工企業的停工、窩工損失。

2、由於建設單位原因決定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等造成施工企業的停工、窩工、返工而發生的倒運、人員和機具的調遷等損失。

3、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由建設單位造成的停水停電,造成工程不能順利進行,且時間較長,施工企業又無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4、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遇到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工作面過於狹小、作業超過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機具方可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施工企業在發生時應及時將現場實際條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設單位,並在徵得建設單位同意後實施,此時施工企業應辦理工程簽證。

5、對於大檢修工程、零星維修項目大都沒有正規的施工圖紙,往往在檢修前由施工企業提出一套檢修方案,檢修完畢後辦理工程簽證,然後依據工程簽證辦理工程結算。此時工程簽證工作尤其重要,直接關係到檢修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工程簽證的簽發原則及注意事項

1、嚴格現場經費簽證。凡涉及經濟費用支出的停工、窩工、用工簽證、機械臺班簽證等,由現場施工代表認真核實後簽證,並註明原因、背景、時間、部位等。例如:由於業主或別的非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機械臺班窩工,後者只負責租賃費或攤銷費而不是機械臺班費。

2、應在合同中約定的,不能以簽證形式出現。例如:人工浮動工資、議價項目、材料價格,合同中沒約定的,應由有關管理人員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現場施工代表不能以工程簽證的形式取代。

3、應在施工組織方案中審批的,不能做簽證處理。例如:臨設的佈局、塔吊臺數、挖土方式、鋼筋搭接方式等,應在施工組織方案中嚴格審查,不能隨便做工程簽證處理。

4、工程簽證單建設單位要隨時留一份,以避免添加塗改等現象。並且要求施工單位編號報審,避免重複簽證。

5、材料價格的確認要註明採購價還是預算價,以避免採購保管費重複計取。

(三)工程簽證單與工程量確認單

工程簽證單是施工過程中,發生一些原來設計不包含的事項,工程結算時由他來增加或減少工程結算值。現場簽證,是有關施工當中,由於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突發,在原有設計工程量中沒有臨時增加的工程量,需要現場的甲方代表,監理方簽字認可的表格。他可以做為施工方最終決算的依據。工程量簽證單,是確定工程量的。而施工現場簽證單,可以籤量也可以籤價。工程簽證的概念,在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於2002年發佈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操作指導規程》中,被解釋和定義為:“按承發包合同約定,一般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籤認證明”。工程簽證與施工發承包合同價款之間的關係及其作用。在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中,對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保修責任的款項”。合同價款是發包人、承包人兩個法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並承擔保修責任的款項。工程簽證是按發承包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承包人兩個法人代表的委託代理人,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籤認證明,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款項,是法人代表授權行為的具體實施與體現。上述兩項一個是法人行為,一個是法人代表委託的代理人的行為,前者明確的是合同價款,後者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款項(即合同價款的調整項),是不同的。在這委託代理人的行為,是通過合同約定明確委託事宜和權限的,他的行為不能覆蓋法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其行為並受到合同約定之約束。也由於工程簽證行為的這些特點,它可以在委託代理人平臺上通過籤認證明的形式,高效解決施工過程中在限額範圍內各種行為的涉款事件,促進了各種不同的有爭議施工行為的高效協調和快速解決。

工程量簽證單與工程量確認單的區別

工程簽證單:是圖紙以外發生的工程內容,因為沒有圖紙的依據,為了準確描述所發生的內容而做的簽證,這裡包括了工程量確認以及附加圖等。工程量確認單是現場經過實際測量而確定某項工程發生的量,常見的有甲方代表和監理的認證。

工程量確認單:僅僅只是確認了工程量,費用還得算。簽證單不只是確認了工程量,還確認了費用,是鑑證確認實際發生的情況,可有工作量,事件發生的起因、經過、處理結果等內容。

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區別、簽發原則及注意事項

為了明確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的權益,減少施工、結算中因變更、簽證不規範引起的糾紛和爭議,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共同執行。

一、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確認:

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是施工圖紙的補充部分,與正式施工圖紙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一經確認,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

1、設計變更的確認: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其設計變更必須由設計院簽發,格式執行建委規定的表格。

2、現場簽證的確認: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由於圖紙錯誤或工藝、標準等原因引起的變更,應由承包人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填寫現場簽證單,簽字蓋章後交監理公司,由監理工程師、甲方專業工程師簽字確認後生效。手續不全者則視為無效簽證。

3、施工中的隱蔽工程驗收證明、施工會議記錄、紀要、施工日誌等均不能作為變更、簽證的依據,更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二、執行變更、簽證的程序和責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確認的變更、簽證後應根據變更、簽證的具體要求執行。

2、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執行經確認後的變更、簽證而導致合同價款的變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與順延。若造成質量問題或經濟損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擔,並接受甲方按該部分工程造價30%的違約處罰。

4、對於減少合同價款的變更,承包人必須按照規定做出相應工程變更價款的報告提交發包人,否則因此造成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三、變更、簽證價款的確認

1、承包人在接到確認後工程變更、簽證的14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變更價款報告,承包人因執行變更、簽證而要求發包人補償經濟損失、增加工期的,應當在工程變更價款報告中一併提出。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的14內不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則認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變更、經濟補償和工期增加。

2、發包人應該在收到工程造價變更報告之日起14日予以確認,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工程造價變更報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則認為生效。

3、確定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執行:

(1)雙方確認的施工圖預算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已有的價格確定價款。

(2)雙方確認的施工圖預算中沒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條款中的第3.2條執行。

(3)按本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變更價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和順延工期。

5、無效變更、簽證不予結算,工期不予順延。

6、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單項變更、簽證及發包人確認的經濟損失,應累計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支付,超過10萬元的單項變更、簽證應在該工程量完成後的當月併入該月工程進度款中支付。

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區別、簽發原則及注意事項

四、違約處罰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變更設計圖紙,除按本辦法第二條第3款承擔責任外,若造成經濟損失或質量問題,承包人除應承擔全部損失外,並接受發包人按其工程造價30%的處罰

2、承包人在接到手續齊全變更、簽證後,超出確定的時間不予執行,除要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外,還要接受該項變更或簽證工程造價30%的罰款,同時工期不予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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