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为什么有人主张废除死刑?他们是这么想的

有部分法学家,其主张学习西方,在短期内彻底废除死刑,可以以强制力量推动死刑废除,民意可以在之后去改变。


在中国,为什么有人主张废除死刑?他们是这么想的


其主要观点有以下四个:

首先,死刑违反人道主义,不符合当今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

生命权是人最根本最珍贵的权利,若生命权可以作为为其他更大利益牺牲的代价,那么人权的保护也就变得毫无疑义。他们反驳功利论的学者时认为,试图依靠剥夺生命的方法来换取对犯罪者的惩罚及被害人家属的情感安慰与社会的安定显然是不合适的。生命一旦被剥夺即是最终结果,不可能恢复,一般的弥补手段无法对生命的失去具有效的恢复作用。如果死刑出现冤假错案,那么生命就白白丧失,任何手

段都无法使生命得到复原,而在中国,曾经的死刑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如不久前的呼格吉勒图案案,一个年轻的生命因为冤案的发生而消逝,仅仅因为命案必破的一阵风式执法,使得真凶逍遥法外,死者蒙冤,生者受难。


在中国,为什么有人主张废除死刑?他们是这么想的


即使案件昭雪,那么谁来为这一切恶果担责,又如何能弥补死者与家属付出的沉重代价?谁也不能保证案件都百分之百的能得到正确的判决,那么错误的死刑即是罪大恶极的行为。可想而知,死刑被判处的越多,其带来的误判风险也就越大。

特别是当死刑的误判一旦发生,其造成的恶果将无法挽回。与此同时,死刑的适用在诸多方面都存在歧视的可能,如在偏远地区与发达地区死刑判处的标准就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偏差。在经济实力上的差距会使得死刑犯在聘请辩护律师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公平的可能,这就无法去保证被杀之人就一定是应杀人。诸如此类,适用死刑很可能造成对人权的不尊重与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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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报复性的刑罚观念早已过时,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野蛮的刑罚方式是对人权的重大损害。

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同等的伤害犯罪者,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对于弥补被害人的生命损失是没有意义的,且难以把握刑罚的程度,反而是国家对犯罪者的残忍谋害。那么以命抵命则不是应然的手段,传统的报复性刑罚观念应当改变。矫正犯罪人应是现代刑罚的目的所在,而并非是结束其生命,一了百了。公众的认识是在不断改变的,死刑保留论者的民意支持并不必然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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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死刑不符合社会契约论。

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通过契约将部分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交予国家,国家因此取得权力而制约公民的部分权利,但这些权利中不应也不可能包括作为公民诸多权利的基础的生命权,由此国家剥夺生命在理

论基础上就是一个无权行为。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通过契约将部分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交予国家,但这些权利中不应也不可能包括自身的生命权,由此可知国家剥夺生命在理论基础上就是一个无权行为。

然后,死刑可能加重犯罪结果。

许多连环杀人案就印证了这一点,不少犯罪分子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后脑子里就本着杀一个是死,多杀一个还是死的心理,使得犯罪结果被不断加重。死刑未能如愿的抑制犯罪,反而把罪犯往更深的深渊进,这不是一个科学的刑罚所该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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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死刑不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性。

大多数暴力犯罪都是穷人所为,其犯罪有着特殊的原因,如社会财富的不均,社会教育的不普及,不深入等诸如此类的因素,造成了社会中的一些“不得已而为之”的犯罪现象,而造成这种现象的负担者中本就该包括国家与社会,死刑就等于将别的责任方的责任全都转嫁给了犯罪人,这对其是不公平的。

在聘请律师等方面,他们不具备良好的经济能力在选择上面会有硬伤,这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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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内容来源: 朱昌旆“论当前中国死刑的存废,不一一注明;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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