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加班,用人單位就可以扣工資嗎?

勞動者不加班,用人單位就可以扣工資嗎?

案例現場

2018年5月3日,某皮鞋廠接到一批訂貨合同,因為訂貨量比較大,時間又很緊。工廠決定取消這個月剩下兩天的休息時間,全員加班。但這遭到了工廠工人的不滿,有些工人表示還有孩子需要照顧,其他工人也有各自重要的事要做。

於是便和領導協商,但是領導不同意,週六還是要按計劃加班。

後來到了週六,這些員工就自行下班,不執行廠裡的加班決定。廠領導遂及決定扣這些員工的工資,那麼工廠的做法違法嗎?

勞動者不加班,用人單位就可以扣工資嗎?

章法團隊這樣說

顯然工廠的做法違背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安排加班,要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如果確定有必要加班,也應和員工協商,並支付加班費。協商未果,也不能以扣加班費為手段強迫員工加班。

勞動者不加班,用人單位就可以扣工資嗎?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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