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物管條例:連續3月空置交20%物業費

石市物管條例:連續3月空置交20%物業費

□本報記者 杜慧

這兩天,一則《2020年“物業新規”之下,無人居住的房子,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在微信朋友圈刷屏,家住長安區、新華區的業主看到這條微信後,紛紛來電諮詢“我家房子長期空置,物業卻讓我們全額交費,到底合不合理?咱們石家莊有沒有詳細規定?”

空置房要求交全額物業費

80后王女士在長安區有一套商品房長期空置,只在交房時預交了第一年的物業費,“交房後我進行了簡裝,後調至外地工作房子就閒置起來。物業也曾經打過電話讓我補交這幾年的全額物業費,我感覺不合理。”昨日,王女士看到《2020年“物業新規”之下,無人居住的房子,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的文章後說:“按文章所說,不管業主的房子有沒有人住,物業公司對於公共物業管理需要正常維護,業主應當交納物業費,不能以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為由拒付,但對於沒有入住的房子,不少地區可以根據當地物業政策規定,和物業公司協商相應的折扣,打折幅度從5折到9折不等,也能省下不少錢。不知咱石家莊有沒有類似的相關規定?”

無獨有偶,市民張先生在新華區有一套二手房,曾對外出租,後由於種種原因,房子空置了半年時間,“最近我打算尋找新租戶,物業說先讓我補交6個月的全額物業費。可我記得咱們石家莊市有規定,空置房只交納20%的物業費。”

就此事,記者3月29日分別聯繫了這兩個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均解釋說,雖然業主家房子空置,可物業提供的服務並未減少,因此空置房也要全額交納物業費。

《條例》執行時被“打折扣”

記者獲悉,早在2010年3月,石家莊市重新修改的《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連續3個月以上無人居住、使用、裝修空置的物業,空置期間按20%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業主空置物業的起止時間,應當事先和事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辦理相關手續。”

記者調查發現,省會不少小區物業執行起該《條例》中空置房收取20%物業費的規定大打折扣。從《條例》出臺至今,本報就不斷接到小區業主的投訴電話,涉及多個小區,即便是一些尚未裝修的毛坯房,也被收取全額物業費,令業主感到無法接受。

有物業公司負責人對記者解釋說:“20%不夠維持空置房管理成本,因為不管業主住不住,物業公司的日常服務不會隨之減少。業主已無形中享受到由這套房產帶來的物業服務。”還有的物業負責人表示,《條例》中對空置房標準沒有明確界定,“如果裝修好的房子,只是偶爾回來看一下,這算不算空置?”

物業協會:空置房業主應當交納物業費

就住宅小區空置房物業費交納問題,石家莊市物業協會會長劉明明確表示,《物權法》明文規定業主對於小區共有部分,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即業主可以放棄居住使用的權利,但不得以此為理由放棄對共有部分承擔的法定義務。

他說,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部分,如電梯、綠化、水泵等,進行維護和管理,不管小區入住率為多少,都要保質保量提供服務,換句話說,不論業主房屋是否空置,業主的財產仍在小區,物業若已經按服務合同對業主財產提供服務,業主就應當交納物業費。

物價部門:交納20%物業費有兩個條件

記者從市物價主管部門獲悉,目前有關空置房物業費收費依據,只有《條例》中第37條規定的空置房繳納20%的物業費,暫無其他標準。不過,該條款實現有兩個前提條件,空置時間要事先和事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部門人員表示,如果業主符合這兩個條件,與物業產生交費糾紛的,可撥打12358投訴舉報。若雙方就空置房界定標準產生爭議的,則需要由住建部門或房管部門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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